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陳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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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陳偉明)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勒索罪不成立,但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罪名成立。他不服該項控罪的定罪裁決,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122/2019[2019] HKCA 125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7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122/2019

[2019] HKCA 12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122號

(原區域法庭刑事案件2017年第115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陳偉明 (CHAN WAI MI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19年11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19年11月7日

判案書


1.申請人(陳偉明)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勒索罪不成立,但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罪名成立。他不服該項控罪的定罪裁決,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2.案件的裁決主要建基在證人X和Y的證供。根據X的證供,2011年底,有一位客人“阿紅”向他建議要支付保護費,避免他和Y合夥經營的餐廳受人滋擾。結果,透過“阿紅”的安排,他和多人,包括申請人和一名自稱“阿一”的人會面,期間申請人聲稱自己屬14K三合會成員,並向X表示如他經營的餐廳由他保護,便沒有人給他麻煩。結果X同意每月向申請人支付5,000元,作為申請人提供保護的服務費用,但費用會由“阿一”收取。自2012年底開始,餐廳員工許先生負責每月將5,000元交給“阿一”。

3.2015年5月起X所經營的餐廳業務轉差,故希望支付保護費的金額可以下降。X要求其合夥人Y處理事宜。結果,Y在2015年6月某日下午和申請人及“阿一”會面。期間,申請人表示不能降低保護費,但後來同意將保護費下降至每月4,000元,並同時表示半年後會再上調收費。

4.根據協議,許先生每月將4,000元的款項支付給“阿一”。

5.2015年11月27日,“阿一”向許先生表示保護費要加至每月5,000元。許先生知會X有關信息,但X表示不願意繼續支付該筆款項。當“阿一”致電許先生查詢時,許先生回覆指X拒絕付款。“阿一”隨即表示會告訴其老闆,叫人做事。

6.其後有人滋擾餐廳導致事件曝光。申請人在2016年1月17日被警方拘捕,而X和Y在其後的認人手續中認出申請人。他們亦在庭上成功認出申請人。

7.原審法官小心分析雙方證人的證供後,否定申請人的證供,並接納X和Y的證供。原審法官認為他們能準確認出申請人就是有份勒索及/或自稱為黑社會成員的人,而認人手續亦是公平公正的。

8.申請人同意在案發時段在場並分別有和X及Y傾談,但他指談論內容和他們所說的不同。他指他的親兄弟“阿紅”向他表示有餐廳東主遭黑社會勒索,要求申請人協助。結果,他找來朋友“阿一”幫忙。在“阿一”的安排下,餐廳被勒索一事解決,而X表示希望“阿一”能協助他,避免餐廳有麻煩,並同意每月支付5,000元給“阿一”。申請人亦同意“阿一”與Y在2015年6月會面時,他有在場,但他沒有表明自己是黑社會份子,更沒有要求X或Y支付金錢。

9.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的說法,但指出雙方傾談時,申請人沒有作出任何恐嚇性的說話,故裁定申請人勒索罪罪名不成立。但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確有向X說過自己是14K三合會成員,故裁定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罪名成立。

10.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張民輝在其書面陳述指出X和申請人只有一次會面,而時間亦只有20至30分鐘。而X認出申請人是5年後才發生的事。張大律師亦指出有關證據的不可靠地方,包括X在證人供詞對犯案人外貌的描述。張大律師強調X認出申請人可能是建基在事發時犯案人和申請人都有很多鬚根。張大律師認為X認人的證據不可靠。張大律師亦指認人時其他參與認人手續的人都沒有鬚根,和申請人不同,因此,認人手續並非公平。

11.本席要指出一名證人在事發後成功認出涉案人絕不為奇。事實上,申請人的外貌極容易被認出,而X和Y亦有在庭上認出申請人。再者,以本案的背景而言,申請人的身份根本沒有爭議,而張大律師亦沒有反對原審法官的裁決指X或Y的證供是真確的。

12.本席不能忽視申請人承認自己有參與事件。而申請人兩次和X及Y會面時都有自稱為“猿人”。他亦同意會面時,雙方亦是討論保護費。本席認為在本案,認人手續的證供不具重要性,更不會影響定罪的穩妥性。  

13.申請人同意確有和X及Y會面討論他們經營餐廳的保護費問題。申請人的身份沒有爭議。原審法官亦有足夠基礎裁定申請人和X會面時確有表示自己是14K三合會成員。

14.基於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本席認為裁定申請人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罪名成立是穩妥的裁決。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具可爭拗之處。因此,本席駁回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盧萃瑩代表。

申請人: 由范黃曹律師行轉聘大律師張民輝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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