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輝 對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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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間,申請人曾以他的天台物業在2015/2016年度的應課差餉租值估價較恰當的高為理由,根據《差餉條例》第42條,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2016年6月15日,審裁處判處他敗訴。後來,申請人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條要求審裁處覆核判決。2016年9月23日,審裁處再判處他敗訴。申請人沒有就審裁處的裁決提出上訴。

Case No.HCAL 2569/2019[2019] HKCFI 276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569/2019

[2019] HKCFI 27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5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李玉輝  
   
建議答辯人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 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命令:

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之許可申請。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意見:

1.     2016年間,申請人曾以他的天台物業在2015/2016年度的應課差餉租值估價較恰當的高為理由,根據《差餉條例》第42條,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2016年6月15日,審裁處判處他敗訴。後來,申請人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條要求審裁處覆核判決。2016年9月23日,審裁處再判處他敗訴。申請人沒有就審裁處的裁決提出上訴。

2.    現在,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使他可以挑戰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的決定, 即署長沒有按照土地審裁處裁定的恰當應課差餉租值,修改涉案天台物業2015/ 2016年度的應課差餉租值估價。 以申請人現在的說法,他從頭到尾都是要求署長將涉案物業2015/2016年度的應課差餉租值估價往上調,但是這說法似乎與他當年在審裁處案件中所持的立場相反。因為從審裁處的兩份判詞中,都看不出申請人一直是持有他現在的主張。

考慮過申請人所有的材料和雙方陳詞後,本席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原因如下:

(1) 是次申請出現嚴重延誤。申請人現時依賴署長2019年6月4日的信件為被挑戰的決定,但是署長在該信件中只是重申土地審裁處在2016年的裁決,並沒有作出申請人擬挑戰的決定。申請人擬挑戰的決定,其實早於2016年9月23日審裁處頒下覆核判詞時已經首次出現。申請人作為涉案物業的業主及登記差餉繳納人,必然一直知道署長沒有修改涉案物業2015/2016年度它在估價冊內的應課差餉租值。因此,申請人是次申請有多達兩年半以上的延誤,而且完全任何沒有好的、或合理的解釋;

(2) 申請人的理據完全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以他在庭上陳詞所言,他不單是想署長將涉案天台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提高,更加是想將提高後的應課差餉估值追溯至2015/16年度起生效。然而,法律並沒有賦予署長那樣的追溯權。因此,即是署長現在願意提高涉案天台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申請人也不會達到他想要達到的目的;和

(3) 申請人其實可按法定機制,以該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估價比恰當的為低這理由,根據《差餉條例》第37(1)(d)條,向署長建議將估價修改。如果申請人當年有這樣做,可能一早已經達到他想要達到的目的。即使是現在,他仍然可以採取這個機制行事,只是沒有追溯的效果。

以上各點任何一點,皆足以使本法庭拒絕行使酎情權給予申請人司法覆核的許可。

3.    雖然申請人的申請敗訴,但考慮到建議答辯人是因應法庭要求而出席聆訊;申請人是親自行事;以及他申請的目的是希望將他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提高而不是降低,因此法庭行使酌情權,不就是次的訟費給予任何命令。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林倚華    代行)

日期:  2019年11月1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已於2019年11月11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李玉輝 
  已於2019年11月11日
送交/遞交答辯人/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律政司
民事法律科
規劃環境地政房屋組
民事訴訟小組
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
律政中心東座6樓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申請人檔號:    答辯人檔號: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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