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輝 對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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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年間,申請人曾以他的天台物業在2015/2016年度的應課差餉租值估價較恰當的高為理由,根據《差餉條例》第42條,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2016年6月15日,審裁處判處他敗訴。後來,申請人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條要求審裁處覆核判決。2016年9月23日,審裁處再判處他敗訴。申請人沒有就審裁處的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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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569/2019 [2019] HKCFI 27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5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命令:
向申請人提出以下意見: 1. 2016年間,申請人曾以他的天台物業在2015/2016年度的應課差餉租值估價較恰當的高為理由,根據《差餉條例》第42條,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2016年6月15日,審裁處判處他敗訴。後來,申請人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1A條要求審裁處覆核判決。2016年9月23日,審裁處再判處他敗訴。申請人沒有就審裁處的裁決提出上訴。 2. 現在,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使他可以挑戰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的決定, 即署長沒有按照土地審裁處裁定的恰當應課差餉租值,修改涉案天台物業2015/ 2016年度的應課差餉租值估價。 以申請人現在的說法,他從頭到尾都是要求署長將涉案物業2015/2016年度的應課差餉租值估價往上調,但是這說法似乎與他當年在審裁處案件中所持的立場相反。因為從審裁處的兩份判詞中,都看不出申請人一直是持有他現在的主張。 考慮過申請人所有的材料和雙方陳詞後,本席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原因如下:
以上各點任何一點,皆足以使本法庭拒絕行使酎情權給予申請人司法覆核的許可。 3. 雖然申請人的申請敗訴,但考慮到建議答辯人是因應法庭要求而出席聆訊;申請人是親自行事;以及他申請的目的是希望將他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提高而不是降低,因此法庭行使酌情權,不就是次的訟費給予任何命令。
日期: 2019年11月1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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