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少華 對 佳昇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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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先生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下稱“該條例”)就一宗於2014年9月20日發生的交通意外(下稱“該意外”),向他的前僱主佳昇物流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提出索償申請(下稱“本申請”)。該公司未有存檔回答書,羅雪梅法官便在2017年7月7日登錄判温先生勝訴。羅法官並命令該公司須對温先生負上法律責任,補償金額有待評估。本席須要作出補償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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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194/2015 [2019] HKDC 15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5年第21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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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償評估書 -------------------- 1.温先生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下稱“該條例”)就一宗於2014年9月20日發生的交通意外(下稱“該意外”),向他的前僱主佳昇物流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提出索償申請(下稱“本申請”)。該公司未有存檔回答書,羅雪梅法官便在2017年7月7日登錄判温先生勝訴。羅法官並命令該公司須對温先生負上法律責任,補償金額有待評估。本席須要作出補償評估 。 2.公司註冊處處長於2017年12月1日刊憲,根據《公司條例》第746(2)條,把該公司從公司登記冊剔除,該公司亦於同日解散。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吳美玲(當時官階)於2018年11月20日批准温先生繼續進行本申請 。 背景 3.在評估温先生根據該條例第9、10及10A條應獲得的賠償之前,本席首先簡略地交待本申請的背景資料及該意外的發生經過。 4.温先生於1963年出生。自2013年7月開始,他受僱於該公司,擔任中港貨車司機。温先生的月薪大概是港幣20,000元,另加津貼每月港幣11,000元。該公司多以現金形式支付温先生的工資。 5.在2014年9月20日,温先生在深圳龍華鎮民康路華南物流停車場對開被一輛私家車撞倒,温先生的頭、頸、腰、上背及左邊身受傷。温先生先被送到深圳健安醫院,經簡單治療後,隨即返港,並到北區醫院接受治療。 6.在2015年9月21日,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評估了温先生的身體狀況。在2015年10月5日委員會發出的表格7(下稱“該表格7”)中,温先生受傷的情況為頸部受傷引致頸部疼痛及麻痺,而由於受傷須要缺勤的期間為2014年9月21日至2015年7月16日, 一共是299天。至於温先生因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委員會評定為1%。 7.温先生在2015年10月19日就委員會該表格7中的評估提出上訴。 第9條下的賠償 8.本席首先要決定委員會就温先生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評估是否恰當。温先生依賴羅宜昌醫生為他準備的2017年5月7日的醫療報告和2017年8月15日的補充醫療報告。 9.羅醫生認為温先生除了頸部受傷之外,他的左邊膊頭及背部等都有受傷。他認為温先生的頸部受傷會招致2%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至於左膊受傷則有1%。最後,羅醫生認為温先生的背傷會引致1%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10.代表温先生的黃律師在聆訊中邀請本席參閱温先生的多份醫療報告,包括北區醫院的骨科部及內地深圳健安醫院的CT檢查報告單。温先生的左膊受傷及背傷均未能在他的X光及CT檢查中顯示出來。所有有關上述兩項傷勢都只是由温先生向主診醫生投訴的主觀感覺,並沒有獨立客觀的醫學證供支持。本席更留意到温先生的證人陳述書中並沒有提及他聲稱的左膊及背部的受傷或腫痛。 11.温先生在康復後是可以繼續擔當貨車司機一職的。他並沒有投訴他的傷勢令他的司機工作出現什麼困難。 12.故此,本席不能接納羅醫生的結論。本席認為委員會的評估是恰當的。 13.至於温先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温先生提供了他的書面支薪紀錄。本席接納他的證供,在2014年8月,即發生意外之前的一個月,他所獲取的工資為港幣32,657元正。 14.根據該條例第7(1)(b)條,凡損傷引致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額是以如意外發生時僱員年滿40歲但未滿56歲,補償額為一筆相等於72個月收入的款項或在附表6第2欄中相對於該附表第1欄所指明的第7(1)(b)條之處指明的款額乘72所得的數目,兩者以較小的數額為準。該附表6中所指明的數額為港幣23,580元。 15.故此,温先生可獲: 港幣23,580元 x 72 x 1% = 港幣16,978元。 第10條的賠償 16.該表格7中評定的病假為299天。羅醫生對此並沒有異議。 17.温先生可獲得: 港幣32,657元/30 x 4/5 x 299 = 港幣260,385.00元。 第10A條的賠償 18.温先生指出他的醫療費用總數是港幣3,040元。他的所有醫療費用及開支都有書面證供支持。本席接納他的證供,同意温先生應可獲得全數的賠償。 19.總括來說,温先生在該條例下可以獲得的補償總額如下:
20.温先生可獲上述經本席評定的補償金額。訟費方面,該公司必須支付温先生本申請所有的訟費。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的金額達成協議,即交由法庭評核。至於温先生自己的訟費,本席批准以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21.最後,本席感謝黃律師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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