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子然(又名王國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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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王子然 (又名王國丞)(男)(30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或約於2019年3月15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龍崗道7號金龍閣閣樓5號房,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3.20克可卡因的21.37克固體及內有0.29克內含1-(5-氟戊基)-3-(2,2,3,3-四甲基環丙甲酰基)吲哚的固體的11.48克混合劑。

Case No.DCCC 455/2019[2019] HKDC 144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55/2019

[2019] HKDC 14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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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子然(又名王國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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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啓安
日期: 2019年10月25日
出席人士: 馬藻玉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耀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光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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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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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王子然(又名王國丞)(男)(30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或約於2019年3月15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龍崗道7號金龍閣閣樓5號房,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3.20克可卡因的21.37克固體及內有0.29克內含1-(5-氟戊基)-3-(2,2,3,3-四甲基環丙甲酰基)吲哚的固體的11.48克混合劑。

案情

2.根據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2019年3月15日晚上11時12分左右離開金龍閣閣樓單位時,登上一輛的士,其後不足十秒便從的士下車返回單位。當被告人在11時30分左右再度從單位走出,即被一名偵緝警員截停。警員隨被告人進入房內進行搜查,結果在房內找到一個粉紅色盒,裡面找到一些物品,分別為今次涉案的毒品,包括(一)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11.2克的可卡因(證物1);(二)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另外十八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共2.00克可卡因(證物2);(三)一個煙盒,內有十六支香煙,載有9.46克的混合劑,內有0.27克內含1-(5-氟戊基)-3-(2,2,3,3-四甲基環丙甲酰基)吲哚的固體(證物3);以及(四)另外一個煙盒,內有四支香煙,載有混合劑,內有0.02克內含1-(5-氟戊基)-3-(2,2,3,3-四甲基環丙甲酰基)吲哚的固體(證物4)。此外警員亦發現一個可再封口的膠袋,載有大量其他可再封口膠袋,一個電子磅,以及載有現金港幣3,490的一個流動電話盒。當時被告人身上亦有一部流動電話以及現金港幣3,500元。

3.有關涉案的思疑毒品其後送交政府化驗所化驗,證實有關之證物1至4均為危險藥物,而有關的可卡因的總市值為港幣20,408。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有關之毒品屬他本人所有。在其後警誡錄影會面之中,他進一步承認自己自從2018年11月起租住有關的房間。被告人月入港幣15,000左右,沒有領取綜援,每月支付港幣5,300租金。被告人聲稱自己有吸食可卡因以及大麻之習慣。

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及背景

4.被告人過往有九次被帶上法庭,涉及十二項控罪。當中有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以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罪紀錄。最後兩次分別是在2010年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14個月及在2013年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處八年零八個月的監禁。資料顯示,被告人是在2018年11月從監獄釋放。被告人現年31歲,在香港出生。根據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在求情時進一步指出,被告人曾經結婚,但現已離婚。被告人身世被形容為坎坷,他在年幼時母親已經離開自己,由父親養育成人,但到被告人17歲左右,父親亦離開自己。被告人只得中三的教育程度,離開學校之後,他曾經任職餐廳工作,以及運輸工人,月入大約為港幣15,000左右。

5.被告人有吸毒的習慣,根據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13歲左右,由於受一些不良份子和朋友的引誘之下,嘗試吸毒,至今仍未能夠戒除毒癮。本來案發前被告人有一名穩定的女友,但自從被告人被捕在羈押之後,已經離被告人而去。大律師強調被告人今次有決心改過,知道自己已不再年青,亦不能夠再因為毒品的控罪進出法庭和監獄,期望自己能夠徹底改過自新。他亦承諾法庭會在今次服刑期間,學習一些裝修技能,期望於出獄之後能夠憑此技能自力更新。

6.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今次適時認罪,反映出有真誠悔意,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至於在量刑起點方面,大律師正確指出有關本案涉及之毒品,其大部分為可卡因,而可卡因量刑指引,根據上訴庭案例,以涉及海洛英販運的量刑指引為準。在女皇訴劉德明一案 [1990] 2 HKLR 370 𥚃面,有關量刑指引指出,當涉及之毒品份量是屆乎10至50克時,適當之量刑起點為5至8年。大律師指出,今次涉案之可卡因份量為13.2克,較接近10克之範圍,因此希望法庭以一個較低,即5年的監禁期作為一個量刑起點。

7.大律師亦同時指出,本案雖然涉及其他毒品,但有關涉案毒品之份量相對非常之輕微,他倚賴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偉賢及其他人 [2004] 3 HKC 367一案,上訴庭曾經指出法庭在處理兩種不同毒品時,可以使用「綜合方式」(“combined approach”)去處理,但在該案,上訴庭澄清,有關的做法只針對當其他較輕微的毒品之份量亦有一定相當的份量。當有關毒品份量如果屬於極度輕微時,法庭其實可以有權選擇在量刑時對於那些並不顯著份量的其他毒品不作出任何考慮。大律師指出有鑑於今次其他毒品涉及之份量只是0.29克,希望法庭在處理被告人的個案時,只是集中針對案中的可卡因。

8.最後,對於被告人以往曾經有數次與毒品有關的案底,其中有兩次更為「販運危險藥物」罪,大律師不諱言不能夠改變此事實,但希望法庭在考慮到有關情況並不是最嚴重的一種,而被告人亦已決心經過今次之後改過自新,希望法庭儘量考慮即使要就有關的情況針對加刑,亦不要將加幅調升至太高。

量刑的考慮

9.本席在量刑之前已經考慮過被告人之背景,被告人的定罪紀錄,案中的案情,涉及毒品的性質、份量,以及代表大律師陳詞的內容以及所提交之案例。「販運危險藥物」罪是一個非常嚴重的控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以及罰款$5,000,000元。被告人不可能不知道,因為被告人對上一次定罪已經在高院原訟庭被判刑高達超過8年。事實上他從獄中經過長時間服刑,獲釋之後不到半年又再干犯本案。法庭對於被告人在服刑之後短時間再度犯案深表婉惜。另一方面,這亦表示即使以往的刑期,都未能夠對被告人產生阻嚇作用。為了對被告人能夠產生阻嚇作用以及要保護社會大眾,法庭實在有責任將量刑再度提高。

10.今次涉案的毒品,正如控罪書所示,總共是13.2克可卡因以及0.29克吲哚的固體。本席同意大律師的陳詞,涉案的除了可卡因之外的另外一種毒品,涉及之份量相對極為輕微。事實上在案情裡亦對該成份之毒品的價值並沒有提及,所以本席認為即使今次的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之中,同時有兩種不同性質與份量之毒品出現,實際上亦不會對被告人在判刑上構成任何有意義的分別。所以本席決定接納辯方陳詞,在量刑時不會理會其餘毒品的存在,只集中根據可卡因的成份作處理。

11.大律師正確援引了上訴庭在劉德明案裡對海洛英份量的判刑指引,該指引過去亦被上訴庭視為同時適用於可卡因。根據該指引,涉及之毒品如果份量屆乎10至50克,適當的量刑起點為5至8年。今次涉及之可卡因份量經過檢驗分析之後是13.2克,如果以純數學計算,量刑起點應該為五年零三個月。被告人適時認罪,為此法庭會給予足三分一之量刑折扣。不過在此之前,被告人由於過往有兩次「販運危險藥物」罪之定罪紀錄,因此本席有責任將被告人的量刑起點再調升。本來法庭可將調升幅度訂為六個月,不過最後決定今次只將量刑起點調升由63個月增加三個月至66個月。由於被告人認罪,經過扣減之後,判監44個月,即三年零八個月。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