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李健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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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申請人(李健豪)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運騰(當時官階)(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受審。陪審團裁定申請人一項販運27.3克“冰毒”罪罪名成立後,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8年1個月。申請人被定罪時,因另一毒品罪行已被判監6個月,緩刑18個月。原審法官下令該6個月的緩刑期要即時執行,並要和本案的8年1個月判刑分期執行。申請人須服的總刑期為8年7個月。

Case No.CACC 287/2018[2019] HKCA 131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2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87/2018

[2019] HKCA 13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8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李健豪(LI kin ho)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19年11月22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11月22日

判案書

1.經審訊後,申請人(李健豪)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運騰(當時官階)(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受審。陪審團裁定申請人一項販運27.3克“冰毒”罪罪名成立後,原審法官判處申請人監禁8年1個月。申請人被定罪時,因另一毒品罪行已被判監6個月,緩刑18個月。原審法官下令該6個月的緩刑期要即時執行,並要和本案的8年1個月判刑分期執行。申請人須服的總刑期為8年7個月。

2.申請人不服定罪和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

3.控方針對申請人的案情簡單直接。按有關警員的證供,申請人在街上被警員截查時,將手上持有的紙巾包掉在地上,紙巾包內藏有涉案的毒品。申請人身上亦被搜出現金13,823.9港元、人民幣356元及兩部手提電話。

4.申請人的立場是案發時,他只是和女朋友前往附近的商場。他否認有將紙巾包掉在地上,亦否認對涉案毒品知情。他指身上的現金及財物和販毒活動無關。

5.本案的議題十分簡單,陪審團要裁定的只是涉案藏有毒品的紙巾包是否是申請人掉在地上,及如申請人的確管有該些毒品,他是否管有該些毒品作販運用。

6.原審法官有詳細就有關的法律及事實問題向陪審團列出。原審法官亦有向陪審團解釋辯方的立場及證據。本席有覆核原審法官向陪審團作出的指引,本席認為該些指引是全面、正確及公平的。

7.陪審團有權接納警員的證供,指涉案毒品源自申請人並推論他管有該些毒品作販運用。上訴法庭無權推翻陪審團就事實作出的裁決。

8.申請人現向法庭表示涉案毒品是作自己服用,並希望以此來推翻定罪。申請人的立場在原審時沒有提出,更沒有證據支持。本席沒有基礎將申請人的上述立場考慮在內。  

9.本席認為裁定申請人有罪的裁決是穩妥的。申請人要求推翻定罪的上訴沒有可爭拗的論點,更沒有成功的機會。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10.上訴法庭有就販毒罪行定下明確的判刑指引。

11.申請人被判的刑期符合該些判刑指引,是合理而非明顯過重。原審法官亦有權下令申請人早前被判的6個月緩刑期和本案的刑期分期執行。

12.申請人要求減刑的上訴亦沒有可爭拗的論點支持。因此本席亦不批准他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育珩代表。

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