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姜培翁(又名姜偉林) 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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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名被告人面對多項刑事損壞控罪,並且承認所有面對的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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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5/2019 [2019] HKDC 15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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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三名被告人面對多項刑事損壞控罪,並且承認所有面對的控罪。 案情 控罪一 2.2018年12月10日,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於深夜二時許,進入沙田水泉澳邨,在其中一個單位的鐵閘淋潑紅油,單位外地面亦被紅油損壞,他們留下追數字條。 控罪二 3.2018年12月10日深夜二時許,第一及第三被告人進入沙田禾輋邨,在一個單位的鐵閘及木門淋潑紅油,並且以膠水填塞鐵閘匙孔。 控罪三 4.2018年12月16日清晨三時許,第一及第三被告人在葵涌石蔭邨一單位的鐵閘及木門淋潑紅油,單位外地面亦被紅油損壞,並在鐵閘貼上追數字條。 控罪四 5.2018年12月16日清晨三時許,第三被告人與另一男子在葵涌葵芳邨一單位的鐵閘及木門淋潑紅油,單位外牆身及地面亦被紅油損壞。 控罪五 6.2018年12月20日清晨一時許,第三被告人與另一男子在青衣長安邨一單位鐵閘淋潑紅油,單位外牆身及地面亦被紅油損壞,他們留下字條,叫租戶聯絡他人,否則後果自負。 控罪六 7.2018年12月20日深夜二時許,第三被告人與另一男子在葵涌大窩邨一單位鐵閘淋潑紅油,單位外牆身及地面亦被紅油損壞,他們留下字條,叫租戶聯絡他人,否則後果自負。 控罪七 8.2019年1月24日清晨四時許,第一被告人與另一男子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的鐵閘及大門淋潑紅油,留下字條,叫租戶聯絡他人,否則後果自負。 控罪八 9.2019年1月27日接近深夜二時,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馬鞍山富寶花園一單位的鐵閘及大門淋潑紅油,單位外牆身亦被紅油損壞,他們留下字條,提及需要聯絡他人,否則後果自負。 控罪九 10.2019年1月27日深夜二時許,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青衣長安邨一單位的鐵閘淋潑紅油,單位外牆身及地面亦被紅油損壞。 控罪十 11.2019年1月27日清晨三時許,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柴灣東旭苑一單位的鐵閘及大門淋潑紅油,單位外牆身及門鐘亦被紅油損壞,他們留下字條,叫租戶聯絡他人,否則後果自負。 控罪十一 12.2019年1月30日深夜一時許,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青衣長亨邨一單位鐵閘淋潑紅油,單位外牆身及門鐘亦被紅油損壞,他們貼上字條,叫租戶胞姊還債。 控罪十二 13.2019年2月13日深夜二時許,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屯門蝴蝶邨一單位的鐵閘及外牆淋潑紅油,留下字條,叫租戶兒子還債。 控罪十三 14.2019年2月21日晚上十一時許,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進入上水天平邨,在一單位鐵閘及木門淋潑紅油,單位外牆身及地面亦被紅油損壞,他們留下字條,叫租戶兒子還債。 控罪十四 15.2019年3月5日晚上十一時許,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進入青衣長安邨,在一單位的鐵閘、木門淋潑紅油,單位外牆身及地面亦被紅油損壞。 控罪十五 16.2019年3月14日深夜十二時許,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大埔太元邨一單位的鐵閘及木門淋潑紅油,單位外牆身及地面亦被紅油損壞,他們留下字條,叫租戶兒子還債。 17.2019年3月14日,警方拘捕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於警誡下,第一被告人承認是按指示收取報酬淋潑紅油,並在一部由警方搜出的手提電話內找到第一被告人與他人的微訊對話,內有控罪七至控罪十四中被淋紅油單位的地址及照片,對話中微信的另一方發送地址,被告人則以潑紅油單位的照片回覆。第二被告人及第三被告人亦承認有替他人淋潑紅油的行為。 求情及被告人的背景 第一被告人 18.第一被告人22歲,未婚,與父母、兄長同住,曾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是一名冷氣學徒,月入約15,000元,他曾有三次出庭,涉及共八項定罪紀錄,但並無與本案相關的前科。 19.第二被告人22歲,在被捕前一天結婚,本年9月女兒出世,但因第二被告人被羈押,未能親睹女兒出世。他曾接受中四教育程度,任職與冷氣有關行業,旺季時每月收入約20,000元,他並無任何前科。而他的太太、家人亦有出庭支持被告人,並且本席有見到一封由第二被告人太太所寫的求情信件,要求本席從輕。 20.第三被告人30歲,未婚,與父母、兄長同住,曾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是一名跟車工人,月入約12,000元,其母親因多年癌病關係早前過身。 21.三名被告人簡而言之都是因為經濟原因犯案,第一被告人因工作關係,當天氣轉涼後收入下降。第二被告人案發前,即大約於2018年11月得悉當其時的女朋友懷孕,因家庭經濟壓力,因此犯案。第三被告人母親長年患癌症,更於本年4月離世,案發前第三被告人希望可以賺取金錢令他可以支持母親尋找私家醫生醫治相關的癌症。 22.所有控罪中顯示,第一被告人主要與指令他們淋潑紅油的人士聯絡,並且主要由第一被告人下手。 判刑 23.此類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辯方大律師曾經引述相關的案例,顯示在一般情況下,以12至15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當然本席接納就本案並沒有任何人受傷,亦在干犯案件時並沒有驚動他人,沒有任何人受驚,但本席認為淋潑紅油這種行為,必然會對被淋潑紅油單位的住客,以致隔籬鄰舍受驚。但本席接納各名被告人均有悔意,坦白認罪,兼且在庭上藉他們代表的大律師確認將會全數賠償相關受害人的清潔費用。 24.本席考慮到本案涉及所有的單位損壞程度,並且被告人顯然是在深夜或凌晨時分行事,而大部分犯案都是有兩名被告人共同行事。第一被告人干犯共十二項刑事損壞,絕大多數與其他被告人共同犯案。第二被告人干犯共八項刑事損壞,與他人共同犯案。第三被告人干犯共六項刑事損壞,其中三項與他人犯案。本席認為他們所干犯的罪行有一定的預謀程度,考慮所有情況之後,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每一項刑事損壞控罪採納1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他們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每項控罪判監10個月。 25.就第一被告而言,他多次多番干犯刑事損壞,以整體量刑考慮,本席認為適當的總刑期應為兩年半監禁,或30個月監禁,認罪後總刑期為20個月監禁,為達此效果,本席下令第一項控罪判監10個月,第二項控罪判監10個月,其中五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第三項控罪判監10個月,其中五個月與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其餘所有第一被告人面對的控罪都判監10個月,但與其他控罪全數同期執行。 26.就第二被告而言,本席認為總體刑期應以兩年三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為18個月監禁,為達此效果,本席下令第八項控罪判監10個月,第九項控罪判監10個月,其中四個月與第八項控罪分期執行。第十項控罪判監10個月,其中四個月與第八及第九項控罪分期執行,其餘所有第二被告面對的控罪均判監10個月,但與其餘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27.本席認為第三被告人總體量刑起點應為兩年的監禁,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16個月,為達此效果,本席下令第一項控罪判監10個月,第二項控罪判監10個月,其中三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第三項控罪判監10個月,其中三個月與第一及第二控罪分期執行,其餘所有第三被告人面對的控罪均判監10個月,但與其他控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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