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甄煥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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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甄煥聰)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原審法官)席前承認販運12,030毫升液體,內含7,228克可卡因後,被判處入獄24年1個月。原審法官根據毒品的分量以27年2個月為量刑基準,但同時因為案件涉及跨境因素而將量刑基準提升3年至30年2個月。原審法官再因申請人在開審前10天才表示認罪而給予申請人約20%的刑期扣減,而得出24年1個月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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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70/2019 [2019] HKCA 13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7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2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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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申請人(甄煥聰)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原審法官)席前承認販運12,030毫升液體,內含7,228克可卡因後,被判處入獄24年1個月。原審法官根據毒品的分量以27年2個月為量刑基準,但同時因為案件涉及跨境因素而將量刑基準提升3年至30年2個月。原審法官再因申請人在開審前10天才表示認罪而給予申請人約20%的刑期扣減,而得出24年1個月的刑期。 2.本席同意以案件涉及跨境因素而加刑三年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而該議題應交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處理。 3.因此,本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案件要交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黃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余超卓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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