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柳浩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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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控罪一是「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控罪二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裁判官就控罪一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控罪二則判入獄3個月,其中兩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是8個月監禁。判刑時,上訴人就其他較早前案件正在服刑,裁判官下令本案的刑期與其他案件刑期全部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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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58/2018 [2019] HKCFI 3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8年第458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600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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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控罪一是「聲稱是三合會社團成員」,控罪二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裁判官就控罪一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控罪二則判入獄3個月,其中兩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是8個月監禁。判刑時,上訴人就其他較早前案件正在服刑,裁判官下令本案的刑期與其他案件刑期全部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在2017年初,案中的傷者陳女士認識了一名廖女士,陳女士稱廖女士共欠她7,000元。案發當日,陳女士和女兒逛街期間,一名男子走近,要求陳女士和其女兒跟隨他到附近的一間食店與廖女士對質。三人到達食店之後,廖女士與上訴人一同到來,上訴人指是陳女士欠廖女士債,陳女士否認,上訴人便對她說,「我係冧把14,跟『醒豪』,我叫阿朗。」上訴人並用膠椅襲擊陳女士的頭部兩次,造成陳女士的嘴唇、舌頭和左手擦傷,她的前額也有疼痛及瘀傷。上訴人和另一男子在警察到場前離開該食店。 背景及求情 3.上訴人在判刑時27歲,他有十一項刑事紀錄,涉及十四項控罪,包括五項與襲擊他人有關,兩項與管有武器有關。 4.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說,上訴人有悔意,他希望本案的兩項控罪的刑期能同期執行。 5.在判刑時,上訴人正就另一宗案件WKCC 1368/2018案件服刑。在2018年6月4日,上訴人就該案的兩項控罪,即慫恿或促致他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刑事損壞罪,分別被判監16個月和12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是16個月。 判刑理由 6.裁判官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辯方的輕判請求。裁判官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何家榮(HCMA 741/2011)案並指出,本案的案情情節比該案更嚴重,上訴人是預先安排好一個會面去見受害人,在會面中聲稱他是黑社會成員,以威嚇陳女士。上訴人並不是因氣憤,而是因金錢糾紛去威嚇傷者,他更繼而用膠椅襲擊陳女士的頭部兩次,導致陳女士受傷。裁判官指出,上訴人有多次使用非法暴力和管有武器的前科。 7.裁判官就控罪一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而減判為6個月監禁;控罪二則以四個半月為起點,因認罪而減為3個月。裁判官考慮了本案的整體量刑,最終就本案判處上訴人入獄8個月。裁判官顧及了上訴人正在服刑的刑期,他考慮了所有情況之下,他認為本案在控罪和案情上與上訴人正在服刑的案件無關,所以下令兩案的刑期分期執行。 上訴理據 8.上訴人在他的上訴通知書中,只概括地批評判刑過重,沒有提出任何具體的理據,在今天之前,他沒有呈交其他書面上訴理據或陳詞。 9.在今天上訴聆訊中,他說父親在去年10月11日已過身,他獲懲教署安排,往靈堂瞻仰遺容。但是,父親的骨灰現在仍寄存於靈堂,上訴人為盡孝道,想親自把父親骨灰送回內地安葬,因此希望能夠盡早獲釋。 10.答辯人反對上訴申請。吳檢控官指出,本案判刑並非過重,上訴人提出的亦不是減刑的理據。 本席意見 11.本案涉及的兩項控罪均沒有判刑指引,刑罰是要按個別案情而定。在本案,上訴人是有預謀地將陳女士帶到食店,他不但公然自稱黑社會成員以威嚇陳女士,更繼而使用武器 (他所坐的膠椅),襲擊受害人的頭部致其受傷。受害人傷勢不輕,上訴人使用的武器是可以使人受十分嚴重傷害的。 12.上訴人亦有多項涉及非法暴力的前科,也曾被判監。本席認為整體而言,裁判官對上訴人從嚴懲處並無不妥,兩項控罪的刑期均屬合適,總刑期亦不為過。裁判官有就本案及上訴人所服的其他案件刑期作出恰當和整體考慮,他下令本案刑期全數與其他案件刑期分期執行是合理的,WKCC 1368/2018案的判刑和本案判刑的整體刑期共24個月亦非明顯過重。 13.本席體諒上訴人為人子女的心情,但是在本案情況之下,本席並不認為足以構成上訴理由作減刑。 結論 14.判刑並非過重,裁判官亦沒有犯原則上錯誤,因此駁回刑期上訴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吳加悅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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