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桂庭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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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面對兩項控罪,一項是刑事毀壞罪,另一項是襲擊警務人員罪。上訴人承認了刑事毀壞罪,但否認襲擊警務人員罪,他經過審訊之後,被原審裁判官裁定襲擊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就兩項控罪,裁判官均判處上訴人3個月醫院令,同期執行。上訴人就襲警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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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68/2018 [2019] HKCFI 4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8年第56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971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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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面對兩項控罪,一項是刑事毀壞罪,另一項是襲擊警務人員罪。上訴人承認了刑事毀壞罪,但否認襲擊警務人員罪,他經過審訊之後,被原審裁判官裁定襲擊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就兩項控罪,裁判官均判處上訴人3個月醫院令,同期執行。上訴人就襲警罪提出上訴。 2.在原審及這上訴聆訊中,上訴人都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3.2018年8月19日,上訴人去到上水公共圖書館使用電腦,期間他損壞了一個滑鼠,這個過程被圖書館的閉路電視拍到,圖書館職員報警。翌日下午,兩名身穿制服的警員PW1及PW2去到圖書館調查,剛巧上訴人在圖書館出現,圖書館職員向警員指出上訴人,兩名警員之後分別向上訴人和職員調查。 4.PW1在圖書館貨𨋢大堂向上訴人查問,並索取他的身分證及其他資料,當時上訴人情緒不穩,拒絕向警員提供資料,並且用右手推了PW1的左胸一下,之後推門離去。警員跟隨上訴人,並指控上訴人襲警,PW2前來協助,上訴人用粗口辱罵兩名警員。警員嘗試徒手制服上訴人時,上訴人兩度用右手向PW1揮拳,PW1及時閃避而未被擊中。PW1其後取出手銬,鎖著上訴人的左手腕,但上訴人仍然不斷掙扎,並用左手手踭擊中PW1的胸部,導致PW1的背部撞到一個還書箱的角而受傷,最後警員成功將上訴人鎖上,並且把他拘捕。 辯方案情 5.上訴人作供稱,案發時PW1並沒有查問他的地址或電話,而他的身分證已經交給圖書館職員,上訴人聲稱他並沒有講粗口,反而是PW1向他說了一句話,說話中有一個粗口字。上訴人因此說,如果PW1再講粗口,他便會襲擊PW1,PW1之後指示上訴人離開電梯大堂,當他離開電梯大堂後,警員便說上訴人襲警。兩名警員把上訴人按在洗手間的牆上,上訴人把身子向前推,離開兩名警員並走到對面的還書箱,PW1其後用手銬鎖著他。上訴人否認他曾經反抗或者襲擊過PW1。 定罪理由 6.裁判官首先指出,舉證責任是在控方身上,控方要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之標準。裁判官亦提醒自己,雖然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曾經承認刑事毀壞罪,而且在作供時亦多次自稱曾經恐嚇警員,但是他不應該因此而對上訴人存有成見。裁判官認為兩名證人的證供清晰,盤問之下亦未受動搖,所以裁定PW1及PW2都是誠實可靠證人,並且接納他們所說的經過為事實認定。 7.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之後,認為他的證供不盡不實。他舉例說,當上訴人被問及他既然說被警員按在牆上,何以他又可以走到對面23呎之外的還書箱?對此,上訴人只能以忘記了為解釋理由。 8.裁判官進一步指出,根據上訴人的證供,他只是因為PW1的說話裡面有一個粗口字,便恐嚇要襲擊他,反映到上訴人當時情緒不穩,這是與兩名警員的證供吻合的。裁判官觀察到上訴人在作供的時候吞吞吐吐,態度迴避,顯示上訴人對事實有所隱瞞。裁判官根據上訴人在席上的反應和表現,他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盡不實,他不相信上訴人在案發時並不激動。 9.另一方面,裁判官認為兩名控方證人不會因為小事一樁,又或者上訴人不合作,而要合謀捏造事實。最終裁判官接納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不信納上訴人的說法,裁判官認定上訴人故意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PW1,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在日期為2018年12月10日呈交法庭的兩頁紙中,交代其上訴理由,基本上他是重複其聲稱的案發經過。他說他只是想恐嚇警員,他說如果警員再說粗口,便會打他一巴,他只是作勢,但是沒有真正打到警員。上訴人在庭上強調他並沒有打警員,他沒有大聲說話,亦沒有發惡,警員的傷勢是他自己造成。 11.答辯人反對上訴申請。 考慮 12.本案的定罪基礎完全是基於裁判官就證人可信性的事實裁斷。本席必須指出,原審裁判官在衡量有關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時,他是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的優勢,除非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在處理證供時,就著重要事項作出錯誤的引述,或者有所遺漏,或者不曾作出考慮、分析,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通常是不會干預其事實裁斷。本席綜觀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裁判官恰當及細緻地分析了雙方所有證供,並且清楚地交代何以相信控方證人,而不相信上訴人的說法,本席見不到裁判官的分析有任何明顯錯誤,或者上訴法庭應該干預其裁斷的理由。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的說法實在是有理可據的。 結論 13.因為以上理由,本席認為定罪並非不安全或不穩妥,因此上訴必須被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德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