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對 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778/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November 2019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Child suppor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District Court – Wife earns approx HK$2,500 monthly with deficit – Husband earns HK$12,000 monthly with surplus – Whether child support amount reasonable – Court awards HK$2,000 monthly – Costs awarded HK$1,000 – Section 18 declaration made

Legal issues: Quantum of child support · Obligation to support parents vs child

Outcome: Child support awarded; Costs awarded; Section 18 declaration made.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3778/2018[2019] HKFC 28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7 Nov 2019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3778/2018

[2019] HKFC 2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377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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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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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9年 11 月 7日
判決日期 : 2019年 11 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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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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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在判案書中,本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妻子現年35歲;丈夫則為43歲。

4.訴訟雙方於2013年結婚。

5.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女兒,現年5歲,現與妻子及她的家人於廣東省開平市同住。法庭於2019年5月16日已頒令將女兒的管養權交給妻子;丈夫則有合理的探視權。

6.就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方面,法庭曾進行排解財務糾紛的首次約見,妻子表示她不會要求丈夫支付她個人的贍養費,只要求他支付每月3,000元港幣的女兒贍養費。由於丈夫明確表示他不會支付,本席認為就算進行排解財務糾紛聆訊作用亦不大,因此,本席決定免除排解財務糾紛聆訊的程序,直接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妻子的證供及現時的經濟狀況

7.妻子現年35歲,她現與女兒居於開平市。妻子現時受聘為一名工廠工人,由於仍在試用期間,每月收入為約2,000元人民幣,但三個月的試用期過後,她的每月工資將為2,300元人民幣。在妻子工作時,她的母親會協助她照顧女兒。

8.妻子說她並沒有擁有特別的資產。

9.據妻子所說,她現時與女兒的經濟需要包括:

項目 金額
 
一般開支
食物 200(人民幣)         230(港幣)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 150元(人民幣)
交通費 100元(人民幣)
服裝/鞋費 50元(人民幣)
娛樂/禮物 50元(人民幣)
供養父母 200(人民幣)         800(港幣)
 
女兒開支
學費 2,000元(人民幣)
服裝/鞋費 700元(人民幣)
午餐及零用錢 220(人民幣)         3,500(港幣)
                    共:          4,530元(港幣)

10.從以上數字可見,由於妻子每月收入約2,500元港幣(即約2,300元人民幣) ,她應有每月赤字約2,000元(港幣)。妻子現時要求丈夫支付每月3,000元(港幣),以作女兒的每月贍養費。

丈夫方面的經濟狀況

11.丈夫現年43歲,是一名物業保安員,月入約12,000元(港幣)。他現時獨居於一公屋單位,亦沒有任何的主要資產。

12.從丈夫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他現時的每月支出為:

一般開支
(1)  租金 393元
(2)  公共設施雜費 800元
(3)  食物支出 1,000元
(4)  雜項家庭開支 500元         2,693元(港幣)
 
個人開支
(5)  外出膳食費用 1,000元
(6)  交通費 2,000元
(7)  服裝/鞋費 500元
(8)  個人儀容 200元
(9)  娛樂費/禮物 300元
(10)  假期消費 300元
(11)  醫療/牙齒護理費 500元
(12)  供養父母 3,000元      7,800元(港幣)
 
子女
(13)  供養前妻的3名子女 900元         900元(港幣)
 
        共:     11,393元(港幣)

13.從以上列表可見,丈夫現時每月只有少量盈餘約600元(港幣)。

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法律

14.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 (例如退休金) 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 (3) 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 (如有的話) 、財產及其 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附屬濟助

15.就有關女兒的贍養費方面,妻子的要求是每月3,000元(港幣),本席認為原則上這並非一個不合理的要求,但本席亦要考慮到她每月的實際赤字只有約2,000元(港幣)。從表面來看,丈夫現時每月只有盈餘約600元(港幣),並不足夠支付3,000元(港幣)的女兒贍養費,或彌補妻子每月2,000元(港幣)的赤字。但本席留意到丈夫現時每月是有支付3,000元(港幣)的父母生活費,雖然供養父母亦可算是身為子女的責任,但這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責任。因此,本席認為丈夫只顧供養父母,但拒絕供養女兒,這並不是一個合理的做法。本席認為丈夫應如將現時供養父母金額的一半,即1,500元(港幣),再加上他每月盈餘600元(港幣),即共2,100元,這便可足以彌補妻子現時每月的赤字。因此,本席認為丈夫應支付女兒的每月贍養費2,000元(港幣)。

16.本席亦留意到丈夫在庭上曾提及妻子的種種不是,包括對丈夫父母及對他個人不好,簡單來說,即使妻子並不是一名稱職或好的媳婦或太太,但本席認為就算這些指控成立(但本席強調這並不是本席的裁決),這亦不影響丈夫應負上供養女兒的責任。

命令

17.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命令丈夫支付每月2,000元(港幣)作為女兒的贍養費,於每月1日支付,由2019年12月1日起,直至女兒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

訟費

18.妻子的申請成功,應得到有關訟費,即丈夫須支付妻子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就訟費金額方面,本席評定為1,000元(港幣),即時支付。

18條的聲明

19.本席同時頒發滿意子女安排的第18條聲明。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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