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對 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778/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November 2019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Child suppor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District Court – Wife earns approx HK$2,500 monthly with deficit – Husband earns HK$12,000 monthly with surplus – Whether child support amount reasonable – Court awards HK$2,000 monthly – Costs awarded HK$1,000 – Section 18 declaration made
Legal issues: Quantum of child support · Obligation to support parents vs child
Outcome: Child support awarded; Costs awarded; Section 18 declaration made.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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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778/2018 [2019] HKFC 2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3778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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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 2.在判案書中,本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妻子現年35歲;丈夫則為43歲。 4.訴訟雙方於2013年結婚。 5.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女兒,現年5歲,現與妻子及她的家人於廣東省開平市同住。法庭於2019年5月16日已頒令將女兒的管養權交給妻子;丈夫則有合理的探視權。 6.就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方面,法庭曾進行排解財務糾紛的首次約見,妻子表示她不會要求丈夫支付她個人的贍養費,只要求他支付每月3,000元港幣的女兒贍養費。由於丈夫明確表示他不會支付,本席認為就算進行排解財務糾紛聆訊作用亦不大,因此,本席決定免除排解財務糾紛聆訊的程序,直接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妻子的證供及現時的經濟狀況 7.妻子現年35歲,她現與女兒居於開平市。妻子現時受聘為一名工廠工人,由於仍在試用期間,每月收入為約2,000元人民幣,但三個月的試用期過後,她的每月工資將為2,300元人民幣。在妻子工作時,她的母親會協助她照顧女兒。 8.妻子說她並沒有擁有特別的資產。 9.據妻子所說,她現時與女兒的經濟需要包括:
10.從以上數字可見,由於妻子每月收入約2,500元港幣(即約2,300元人民幣) ,她應有每月赤字約2,000元(港幣)。妻子現時要求丈夫支付每月3,000元(港幣),以作女兒的每月贍養費。 丈夫方面的經濟狀況 11.丈夫現年43歲,是一名物業保安員,月入約12,000元(港幣)。他現時獨居於一公屋單位,亦沒有任何的主要資產。 12.從丈夫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他現時的每月支出為:
13.從以上列表可見,丈夫現時每月只有少量盈餘約600元(港幣)。 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法律 14.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附屬濟助 15.就有關女兒的贍養費方面,妻子的要求是每月3,000元(港幣),本席認為原則上這並非一個不合理的要求,但本席亦要考慮到她每月的實際赤字只有約2,000元(港幣)。從表面來看,丈夫現時每月只有盈餘約600元(港幣),並不足夠支付3,000元(港幣)的女兒贍養費,或彌補妻子每月2,000元(港幣)的赤字。但本席留意到丈夫現時每月是有支付3,000元(港幣)的父母生活費,雖然供養父母亦可算是身為子女的責任,但這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責任。因此,本席認為丈夫只顧供養父母,但拒絕供養女兒,這並不是一個合理的做法。本席認為丈夫應如將現時供養父母金額的一半,即1,500元(港幣),再加上他每月盈餘600元(港幣),即共2,100元,這便可足以彌補妻子現時每月的赤字。因此,本席認為丈夫應支付女兒的每月贍養費2,000元(港幣)。 16.本席亦留意到丈夫在庭上曾提及妻子的種種不是,包括對丈夫父母及對他個人不好,簡單來說,即使妻子並不是一名稱職或好的媳婦或太太,但本席認為就算這些指控成立(但本席強調這並不是本席的裁決),這亦不影響丈夫應負上供養女兒的責任。 命令 17.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現命令丈夫支付每月2,000元(港幣)作為女兒的贍養費,於每月1日支付,由2019年12月1日起,直至女兒年滿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 訟費 18.妻子的申請成功,應得到有關訟費,即丈夫須支付妻子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就訟費金額方面,本席評定為1,000元(港幣),即時支付。 第18條的聲明 19.本席同時頒發滿意子女安排的第18條聲明。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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