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對 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778/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anuary 2020 before 陳振國法官.
Family law – Ancillary relief – Leave to appeal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2) – Maintenance – Costs – DNA test – Self-represented parties – Leave refused – Costs awarded to wife
Legal issues: Income proof request · Costs order · Parents' support deduction · DNA test request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Summons set aside.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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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778 / 2018 [2020] HKFC 2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3778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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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就附屬濟助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 2.呈請人 (以下稱 「妻子」) 反對這申請。 背景 3.本席於2019年11月7日就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進行審訊,並於同日頒下以下的命令:
4.丈夫於2019年12月2日發出傳票,提出上訴。 5.在丈夫於同日存檔的上訴理由擬本中,丈夫列出4點上訴 「理由」: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 6.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7.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丈夫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才可批准上訴許可。 討論 要求妻子的入息證明 8.丈夫的第一個上訴 「理由」是要求妻子提供入息證明。 9.本席認為丈夫現時的要求是太遲。如丈夫真的認為妻子的收入是案件的重點,他應在案件審訊前提出有關的爭議,並要求妻子提供有關的文件證據,而不是在法庭信納了妻子收入的證供及作出最後判令後才提出。再者,從本案的事實可見,無論妻子和丈夫都明顯不是一些高學歷或高入息人士,他們各自的家庭在內地應是從事農務工作,妻子現在又要照顧年幼的女兒,她未能找到一份比較高收入的工作亦是合理的。 10.本席認為丈夫在這點沒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訟費 11.丈夫要求妻子分擔訟費的一半。 12.法庭是在判令丈夫支付女兒贍養費後行使酌情權,命令丈夫支付妻子的訟費,並將之評定為1,000元。訟費根據訴訟結果而定,本席亦看不到本案有什麼特別的情況,足以令本席偏離這原則。 13.本席認為丈夫在這點沒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丈夫供養父母的費用 14.丈夫說本席不應要求他只支付父母支出的一半。 15.本席在判案書中的第15段曾指出:
16.本席認為丈夫在這點沒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丈夫指控妻子的不是和女兒的DNA測試 17.妻子的行為,就算真的如丈夫所說(但需強調這不是本席的裁決),亦與丈夫供養他女兒的責任無關。 18.如真的有爭議,有關女兒的DNA測試,理應審訊前提出,而不是在判決後提出。再者,丈夫並沒有提出他未曾視女兒為 「家庭子女」,因此,女兒與他的血緣關係並不是本案的重點。 19.本席認為丈夫在這點沒有一個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 總結和命令 2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丈夫沒有合理的上訴成功機會,亦沒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本席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他的傳票。 訟費 21.由於丈夫的申請失敗,理應支付妻子的訟費,本席將有關的金額評定為200元,即時支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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