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素豪 對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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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申請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訟費。本庭將以簡易程序評估被告人的訟費。被告人需要在七日內提交訟費清單,原告人七日後作出書面回應。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V 590/2018[2019] HKCA 138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9 Dec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590/2018

[2019] HKCA 13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18 年第590 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2年第3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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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方素豪

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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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
判決書日期: 2019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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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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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張澤祐法官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上訴許可申請

1.1本庭在2019年9月16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針對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2018年12月12日命令的上訴。

1.2原告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進一步的上訴。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II. 本庭意見

2.1本案的事實背景和爭議點,以及本庭對案件的分析已於2019 年9月 16日的判案書詳述。本庭不在此多贅。

2.2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 條(「該條例」),原告人必須指明其所擬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才可獲得上訴許可。


2.3原告人提出以下他認為本案具有「重大公眾利益」的上訴理據:

「(1) 原告人不懂法律也沒有錢;

(2) 原告人不知道破產人不可以展開法律訴訟;

(3) 原告人被法援不公平地破產;

(4) 原告人不獲法援證書;

(5) 原告人申請撤銷法庭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不果;

(6) 法律援助處和梁秀美律師兩案並不相同;

(7) 梁秀美律師專業疏忽。」

2.4原告人的書面陳述書只是重複他認為應該獲得勝訴的觀點。本庭認為原告人稱本案具有重大廣泛公眾利益的理據只是關於本案個別事實背景的爭議,原告人未能指出涉及的問題真正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把案件給予終審法院裁判。

III.裁決

3.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申請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訟費。本庭將以簡易程序評估被告人的訟費。被告人需要在七日內提交訟費清單,原告人七日後作出書面回應。

(林文瀚) (張澤祐) (林雲浩)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上訴法庭法官 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王家琪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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