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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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案發地點是九龍秀茂坪寶達邨寶達市場(下稱「市場」)的攤檔。

Case No.DCCC 263/2019[2019] HKDC 136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63/2019

[2019] HKDC 13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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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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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9年10月1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翟子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石書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延 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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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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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案發地點是九龍秀茂坪寶達邨寶達市場(下稱「市場」)的攤檔。

控罪一

2.涉案的燒臘店位於市場30號攤檔,這個攤檔是以一塊高至天花的玻璃分隔屏,分隔顧客通道與攤檔內部。玻璃分隔屏有個缺口,讓顧客領取食物,近玻璃缺口位置懸掛著一部屬於燒臘店的智能電話,價值1,000元,用作電子付款。營業時間之後,這個電話仍然會懸掛該處。

3.市場的閉路電視顯示,2019年1月11日晚上8時10分,當燒臘店關門之後,被告人與女朋友在攤檔外的行人通道出現,被告人在攤檔前面來來回回,四處張望,趁附近沒有人經過的時候,從玻璃缺口伸手入燒臘店內拿走電話,放進布袋,然後與女朋友離開現場。

4.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被捕。在警誡之下,他承認在營業時間之後從市場的攤檔偷竊電話。

控罪二

5.控罪二涉及同一市場44至46號的兩個蔬菜攤檔,兩個攤檔都沒有安裝鐵閘或玻璃以分隔攤檔與行人通道,並且各有一部智能電話在攤檔之內。營業時間之後,該處的攤檔的行人通道兩端放置了障礙物,形成一個封閉區。

6.市場的閉路電視顯示,2019年1月17日凌晨2時左右,被告人與女朋友出現在市場內,被告人移開進入蔬菜攤檔通道的障礙物進入通道,分別從兩個涉案攤檔拿走一個電話,放進布袋,然後離開現場。

7.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在案發當日約凌晨2時從市場的攤檔偷了兩部電話,其中一部在他身上搜出。

8.被告人現年38歲,有八次刑事紀錄,其中兩次是偷竊,但最後一次是本案罪行發生之後。

9.代表被告人的石大律師呈交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述,指出被告人只有中三程度,現在無業。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人只是一時貪心犯案,屬於「順手牽羊」方式。雖然被告人犯了入屋犯法罪,但是他沒有破門而入,沒有損毀物件,亦沒有大肆搜掠,所以侵入程度比較低,法庭可以偏離一般的入屋犯法罪判刑。

10.辯方呈交了被告人女朋友的求情信。被告人女朋友指,被告人是為了幫助她解決經濟困難而犯案。這名女士其實是在兩宗案件發生的時候都在被告人附近,但她沒有被檢控。兩項控罪沒有指被告人與其他人一起犯法,所以控方立場明顯不是指被告人與其他人夥同犯案,本席亦只能以此基礎判刑。

判刑理由

11.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涉及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即使是從未犯事的成年人,一般的量刑起點是30個月監禁。不過,本席認同石大律師的陳詞,被告人犯案的情況與一般的入屋犯法罪情況不同,嚴重性較低。

12.控罪一是在市場營業時間時發生,被告人是在身處公眾通道時用手穿過燒臘店玻璃缺口偷取店內的物件,嚴格來說屬入屋犯法罪,但性質上實在比較輕微,本席認為可以採納非一般的量刑起點。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3.控罪二是幾天之後在同一個市場發生,案發時間是在凌晨2時,即是在商場營業時間之後。被告人先移開障礙物才可以進入通道,抵達兩個蔬菜攤檔。明顯地,當時的蔬菜攤檔早已關閉。本席向雙方澄清了案情,被告人在未推開障礙物之前所在之位置是在公眾人士有權行經的通道,所以被告人是在推開了障礙物進入通道之後才成為侵入者。因此,這控罪犯案情況亦是與一般入屋犯法罪不大相同,也是可以偏離一般的量刑的起點。考慮了當時案發時間、被告人非法進入蔬菜攤檔情況和偷取了兩部手提電話及其價值,本席採納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4.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案中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控罪一判監10個月,控罪二判監12個月。

15.兩項控罪是不同日期發生的,屬於兩宗分別獨立的事件,但考慮了總刑期原則,本席下令控罪一的刑期其中6個月與控罪二刑期分開執行,其餘同期。因此,總刑期是18個月監禁。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