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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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19年1月18日傍晚,警務人員執行搜查令進入案發的公屋單位,當時被告在單位內。警方在單位內的廚房發現包括以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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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64/2019 [2019] HKDC 13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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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控方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19年1月18日傍晚,警務人員執行搜查令進入案發的公屋單位,當時被告在單位內。警方在單位內的廚房發現包括以下物品:
3.被告人其後在錄影會面中聲稱一些事情,包括:單位內發現的「冰」毒及大麻是他自用;他以4,200元購買「冰」毒;及他每日吸食大約0.12克「冰」毒。 4.警方估計涉案的「冰」毒及大麻的巿值分別為港幣約3,699元及227元。案發時,被告人領取綜援。 5.被告人現年64歲,有三十五項定罪紀錄,其中八次是管有危險藥物,但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 6.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述。張大律師稱,涉案的毒品有一半是供被告人自用的,他要求法庭除了給予被告人認罪一般可得的三分之一扣減之外,給予進一步扣減。對此聲稱說法,控方表示中立。 7.本席一方面考慮了涉案的「冰」毒即使是一半數量也有大約2.5克,數量不少,而巿值大約三千七百元,但是被告人是依靠綜援人士,經濟能力應該不高;但是另一方面,對被告人有利的因素是:第一,被告人自1980年至今已有八次藏有危險藥物紀錄,而涉案的毒品是在他的家中找到;第二,在被捕之後,他隨即在錄影會面紀錄聲稱,每日吸服「冰」毒大約0.12克,這聲稱的份量並非不合理;第三,被告人在被捕之後還押在荔枝角扣押中心時,其尿液化驗亦含有「冰」毒及大麻,這是支持被告人有吸服「冰」毒及大麻的習慣,他亦可以從販運危險藥物中賺錢去支持購買案中的毒品。本席衡量了所有因素之後,認為有一半毒品是被告人自用之說並非不可能,本席因此接納涉案毒品有一半是被告人打算自用之說。 8.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在程國雄案定下了判刑指引,及後在其他案件Capitania及譚伊真案作出修定,販運「冰」毒10克或以下者,判監3至7年。本案涉及「冰」毒5.06克,量刑起點應該定為5年監禁。由於涉案的另一種毒品是十分少量的大麻,對案件整體量刑不會有實質影響,所以在量刑中可以不理。本案的毒品量刑起點定為5年監禁。 9.根據周俊生案,如果涉案毒品有可觀部分是自用的話,可以獲得調低量刑基準10至25%。考慮了案中所有情況,以及被告人以往並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之後,本席會調低量刑起點9個月,因此,以51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可以進一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10.因以上理由,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判監34個月。 11.第二項控罪,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減為兩個月,刑期與第一項控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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