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泳徳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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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就該三項控罪的案情,簡單來說,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缺席審訊)分別約於2017年12月12日、2017年12月14日及12月15日期間,兩人以夫婦身份,向控罪一所指的受害人購買一輛瑪莎拉蒂的私家車;及向控罪二所指的受害人購買一輛保時捷的私家車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92/2018[2019] HKDC 145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92/2018

[2019] HKDC 14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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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泳徳 (第一被告人)
  卜銘玲 (第二被告人)
  王瑋樂 (第三被告人)
  鄭金標 (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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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黎雅雯
日期: 2019年10月18日
出席人士: 許俊聲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健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Samuel Ho & Co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葉青菁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Lo, Wong & Tsui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梅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Kenneth Sit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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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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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被告就第一至第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2.就該三項控罪的案情,簡單來說,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缺席審訊)分別約於2017年12月12日、2017年12月14日及12月15日期間,兩人以夫婦身份,向控罪一所指的受害人購買一輛瑪莎拉蒂的私家車;及向控罪二所指的受害人購買一輛保時捷的私家車 。

3.第一及第二被告,以虛假的文書,即兩張聲稱是中國銀行開出,分別是港幣1,020,000元及港幣2,150,000元的本票,來騙取該兩部私家車。

4.當取得該兩部私家車後,便隨即通過互聯網及/或中介人,將私家車出售。

5.第二被告,延續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詐騙行為,於2017年12月16日,以登記人身份,與本案的控方第五證人簽署買賣保時捷的合約,過戶紙及簽名在本票的副本上以證已取得賣車的款項。

第二被告背景及求情理由

6.第二被告有三項的刑事定罪記錄,但都不是與本案的欺詐及串謀詐騙罪相類同。

7.第二被告現年約30歲,在印尼出生。她唸書到初中程度,工作是當髮型師。她剛與一名內地男子結婚。家中有年邁的雙親需要她照顧。代表第二被告的陳大律師希望法庭能判處第二被告較短的刑期,讓她能早點出獄照顧父母。

判刑

8.本席考慮到第二被告在本案中的參與是重要。沒有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扮演夫婦及作為登記人,是不能成功詐騙本案的受害人。

9.在本案中,控方第五證人被詐騙而損失共港幣1,930,000元,數目不菲。然而,詐騙手法不是特別複雜或高明,不算是很有組織性的犯案。

10.本席認為,總判刑應為39個月的監禁。但考慮到代表第二被告陳大律師的求情理由,本席會將判刑扣減3個月,最終為判刑3年。

11.為了達致這個判刑,及正如我所指,第一至第三項控罪,就第二被告人而言,她的刑責可以視為一整體來看。本席會就第一、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各被判3年,同期執行。

12.第二被告最終監禁3年。

第四被告

13.第四被告人就第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14.第四被告就第三項控罪的參與是以代辦人/登記人的身份,簽署買賣瑪莎拉蒂的合約及在本票的副本上簽名以證已取得賣車的款項。

第四被告背景及求情理由

15.第四被告有13項的刑事定罪記錄,其中兩項是相關的。而最後的刑事定罪記錄是2019年2月28日,與對上一次的刑事定罪記錄已相隔17年。

16.第四被告有兩段婚姻。前妻與一子一女生活而第四被告現任的妻子是內地人。代表第四被告的梅大律師說,其現任妻子在審訊期間曾到庭,但今天因已回內地沒有來。但第四被告的母親一直在庭聽審,表現出第四被告的母親沒有離棄他。

17.本席同意梅大律師的求情指出,第四被告人在控罪中所扮演的角色是較底層,亦只涉及一架車輛,最終亦沒有取得報酬。但本席認為,雖然第四被告明顯不是主腦,但他的角色,在第三項串謀詐騙罪仍是重要的。

18.在考慮第四被告的罪責及所有求情理由,本席判第四被告監禁24個月。

( 黎雅雯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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