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浩文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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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內含4.02克可卡因的6.38克固體。

Case No.DCCC 150/2019[2019] HKDC 158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50/2019

[2019] HKDC 15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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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浩文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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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
日期: 2019年11月2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歐陽𢁉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姵妏大律師,由黃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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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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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內含4.02克可卡因的6.38克固體。

2.案情指2018年12月2日晚上,被告人在上環港澳碼頭的離境大堂,被關員在他所穿的內褲裡找到一張紙巾,內裡包著涉案的危險藥物。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他是替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把毒品帶往澳門,以獲取3,500元的酬金。

求情

3.被告人現年17歲,是一名中四的學生,犯案時只有16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4.被告人的父母在他年幼時已經離開了他,自幼便由其外婆照顧。今天外婆也在法庭,她一直對被告人都呵護備至,對他亦管教甚嚴。被告人過往在學校的成績及操行,均沒甚問題。直至中四上學期,外祖母及班主任均發現被告人開始與一些有黑社會背景的同學為伍,導致他犯下本案。

5.雖然被告人的母親與後父長居美國,但他們一直希望申請被告人到美國居住。被告人於犯案時,正值他們作出有關申請。

6.自2018年12月被告人被還押後,他的外婆和班主任也有到監房探望他。他們均發現被告人於還押期間,對本案作出反省及痛定思痛。被告人亦要求班主任安排把學校一些教科書帶往獄中,給他溫習。被告人希望好好善用在獄中的時間,希望能夠在刑滿後,再次回到學校學習。被告人的母親雖然知道被告人因本案未必能立刻移居美國,但亦希望被告人能盡快到美國升學,與家人重聚。

7.於還押期間,被告人曾經向學校及警方嘗試提供一些關於黑社會及販毒的資料和名單,希望可以向有關當局作出協助,更希望防止其他同輩如他一樣,犯下愚蠢的錯誤。為此,被告人被還押了較長的時間。

判刑考慮

8.根據上訴法庭在R v Lau Tak Ming & Others[1] 一案所訂下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內的可卡因,法庭應該以2至5年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

9.鑒於被告人的年齡,本席小心考慮了在本案中,法庭是否有需要如辯方大律師求情所指,先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的報告。由於被告人的情況比較特別,他已經被還押了差不多一年,而本席亦被告知,他的校長已確認被告人在刑滿後,可以返回原校繼續上課。

10.綜觀所有情況,本席認為本案是一個比較例外的情況,被告人若能早些返回原校上學,並且由家人與學校繼續照顧及督促他,這是對他的更生最有利的判刑選擇。因此,本席不曾在判刑前索取該兩份報告。

11.由於被告人犯案時只有16歲,亦沒有刑事紀錄。本席會以一個較低的刑期,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2.此外,基於以下原因,本席會把刑期再作出下調:

(1) 被告人甘願為了協助學校及警方蒐集一些其他人的犯罪情報,而被還押了差不多一年。

(2) 被告人因為今次犯事,極有可能喪失他正在進行的美國居留權申請。

(3) 被告人的校長及班主任亦證實,被告人在今次的事件中已經得到很大的教訓及作出了深切的反省,並且願意接受被告人在刑滿後,回到原本的學校上課。

本席認為這些是額外的求情理由,並會把判刑起點下調6個月至24個月監禁。

13.由於被告人在最早的時間已經表示認罪,能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24個月的監禁減至16個月的監禁。

( 張天雁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1990] 2 HKLR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