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萬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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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控罪1)及販運毒品(控罪2)。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369/2019[2019] HKDC 17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69/2019

[2019] HKDC 17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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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萬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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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9年11月25日上午11時32分
出席人士: 黃振榮先生,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邱治瑋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Raymond Chan, Kenneth Yuen & Co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2]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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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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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控罪1)及販運毒品(控罪2)。

控罪1(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之案情

2.2018年11月13日1727時左右,被告在道路上駕駛登記號碼為RX7370 的私家車( “RX7370” ) ,其後把RX7370停泊在香港新界西貢清水灣道丈量約份第225約地段第117 4 號 “蜆殼” 油站。

3.被告從 RX7370 下車 , 被警員15594(“控方第一證人”)截停。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駕駛 RX7370 。

4.被告在道路上使用RX7370,並無就他本人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香港法例第272 章《汽 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

控罪2販運毒品)之案情

5.被告同意警方搜查RX7370 , 於是用車匙給RX7370解鎖。警員 15061 ( “控方第二證人”)掀起鬆動的波棍板 ,發現下面有:

(1)一個黑色袋 ,內有8個載有共7.17克氯胺酮的可再封口膠袋(統稱 “證物 1”)及

(2)一個綠色袋,內有6個載有共2.74 克氯胺酮的可再封口膠袋(統稱 “證物2”), 以及兩個可再封口空膠袋。

6.證物1 及證物2 兩個袋的外層(包括拉鏈扣)均有被告的 DNA 。

7.政府化驗所其後證實證物1及證物2的毒品含量,估計市值分別為港幣4,735.75元及港幣2,056.8元。

8.被告管有現金港幣14,420元及一部智能電話。

9.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向一個叫 “阿文”的朋友借用RX7370 兩至三天,但不認識登記車主。被告會把 RX7370停泊於慈民邨停車場。他借用RX7370時,車輛波棍板已有點鬆動。他看見波棍板下面有兩個袋,但沒有檢查是什麼。他身上所檢獲流動電話,號碼是64846973。他沒有吸食毒品習慣。

10.梁振聲( “控方第三證人”)是RX7370前任登記車主兒子,於2018年10月把 RX7370賣給被告。控方第三證人結識被告後,以 WhatsApp與被告通訊 。RX7370 賣出時只有一條車匙,另一條已經遺失。

11.被告委託楊霈欣 Natalie (“控方第四證人”) 處理RX7370的汽車保險申請及過戶登記事宜。被告把黃嘉騏( “控方第五證人”)身分證影像傳送給控方第四證人,要求用控方第五證人的名義登記汽車保險及車主資料。控方第五證人並不認識被告,其身分證於 2017年年中遺失 。

12.被告管有證物1及證物 2 作販運用途。

求情

13.被告現年34歲,未婚,中二教育程度,與泰藉母親相依為命,母親在 2016年確診子宮頸癌,經西醫診治後病情大有改善,後接受中醫診治,他須努力賺錢以應付她的醫療費用和食療開支。他的正職是在拳館當泰語翻譯,下班後兼職跟車送貨,每月共賺取約港幣24,000元,其中港幣4,000元寄返泰國供養外祖父母。今次犯案是因受損友唆使賺快錢。

量刑指引

14.上訴庭在律政司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就氯胺酮定出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者刑期為2至4年監禁,10至50克者刑期為4至6年監禁。

本案判刑

15.本案涉及9.91克氯胺酮,本席以4年作為控罪2的量刑基準,認罪是唯一的減刑因素,就此可獲三分之一減刑,這項控罪的刑期是2年8個月。

16.本席以3個月監禁作為控罪1的量刑基準,認罪是唯一的減刑因素,就此可獲三分之一減刑,這項控罪的刑期是2個月,另停牌12個月。

17.在總刑期原則下,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是2年8個月。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