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昆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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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9年4月2日,警方於砵蘭街一大廈截停搜查被告,並搜出23.95克可卡因的27.47克固體。被告人承認管有上述毒品作販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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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7/2019 [2019] HKDC 15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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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19年4月2日,警方於砵蘭街一大廈截停搜查被告,並搜出23.95克可卡因的27.47克固體。被告人承認管有上述毒品作販運用途。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3.被告人23歲,單身,案發時是調酒師,月入約20,000元。有一次出庭紀錄,涉及兩項控罪,均與毒品無關,現已就著本案深表悔意,並親自撰寫求情信件;他的母親、他的胞姊亦有撰寫求情信件。 判刑 4.就著這類案件,法院早有清楚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量刑為5至8年監禁,參R v Lau Tak Ming([1990] 2 HKLR 374)。本案涉及共23.95克可卡因,量刑起點為6年監禁。 5.被告人雖曾在警誡之下聲稱涉案可卡因為自用,希望以此作為求情理由,但本席考慮到警方曾在被告人住所搜查,並無任何毒品用具發現,而且涉案毒品市值26,233.90元,但被告人沒有任何證供、證據支持他的收入或財政情況,究竟如何可以將涉案毒品中的可觀部分留為自用,而且,被告人並沒有毒品有關的前科,本案亦沒有任何證供支持被告人有吸食毒品的習慣,因此,本席表示不會接納這個求情方向,除非被告人出庭作供證明,但被告人最終透過大律師表示不會作供,亦不會繼續這一個求情方向,本席亦不接納涉案毒品中有可觀部分可以作為自用而減刑。 6.本案除坦白認罪之外,再沒有其他求情因素,因此,本席以6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之一判刑折扣,判監4年。 7.被告人於2018年12月13日曾經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其後因本案被拘押,有關的社會服務令在尚未完成全部時段的情況下取消,改判以監禁刑罰,現在尚餘下的刑期亦只有十多天的時間。本席考慮所有情況之後,雖然認為本案與被告人被判處社會服務令的案件性質不同,亦且牽涉不同時間,但認為可以將本案所有刑期與他現在服刑的監禁全部同期執行,因此,判監總數為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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