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澤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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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是次聆訊中,被告人王澤倫就一項入屋犯法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Case No.DCCC 1187/2018[2019] HKDC 168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Dec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87/2018

[2019] HKDC 16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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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澤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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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19年12月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馮灝軒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志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FONGS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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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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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是次聆訊中,被告人王澤倫就一項入屋犯法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被告人於2018年9月29日,把一所位於青山道的商業辦公室的卷閘撬開,在該處盜竊了一批不同的外幣、一個行李箱、兩部電腦,及其他電腦配件,再加上一個玉吊墜、四瓶香水及八個手袋,總值242,514元。

3.被告人的行動為大廈所設的閉路電視錄得。於2018年10月5日下午四時許,警方在青山道把被告人及其同案拘捕,並在被告人之家中搜得被告人在干犯有關控罪時所穿之衣物,唯該盜竊物品則無尋回。警方人員後成功地根據被告人之朋友所提供之資料,在一電腦公司把電腦搜回。

4.是次涉及的是一所商業樓宇,控辯雙方就有關之量刑起點並無爭議:一般之量刑起點為30個月。本案與其他案件比較之下,有如下之特點令本席認為案件比普通案件嚴重:是次涉及之財物除了電腦以外,無一能夠尋回;而涉及的財物總值有242,514元之多。被告人更明顯是有一名同案;也就是說,被告人在做案之前有一定之預謀及計劃。

5.被告人41歲,在干犯是次案件之前已有四次被帶往法庭,總共涉及多宗與不誠實罪行有關之罪行有關之行為,其中包括四次入屋犯法罪,對上的一次是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就總共四項入屋犯法被判入獄22個月,並於2018年4月11日刑滿出獄。是次被告人再干犯是項控罪的日期是2018年9月28日,也就是說被告人甫出獄不久又再干犯相類罪行。根據被告人之紀錄,他不但是慣犯,更是連續干犯有關控罪。本席認為應採取一個較高之量刑起點,所以採納3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6.本席亦考慮過有關求情陳詞:被告人代表律師表示案件曾多次押後,而案件發生日期是2018年9月29日,所以法庭在量刑之時,應該酌情予以減刑。但詳閱有關案件之延誤歷史,本席發覺是次延誤的部分原因是被告人要求本案之大律師代表他,被告人亦在很遲的階段才表示會認罪;所以被告人是次認罪並不能得到普遍採納的百分之三十折扣。而被告人所提出的延誤並非過長,亦非控方所能夠控制之範圍之內,反之是被告人行使個人權利之後的後果。本席認為並無任何理由可以酌情予以減刑。

7.本案唯一有效之求情理由是被告人認罪,本席已考慮過被告人代表律師陳情時提及被告人個人的身世,當中並無任何有效之理據可令本席特別酌情減刑,因此本席以3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為其認罪而下調百分之二十,所以是次被告人應處之刑期為27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