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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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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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09/2019 [2019] HKCFI 3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19 年第 409 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19 年第 135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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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共傳召五名警員作供。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當晚十點半與控方第二證人在通州街和南昌街一帶便服巡邏,執行反毒品行動。他看見上訴人沿南昌街往通州街方向急步行,左手按著身前的黑色腰包,東張西望,懷疑上訴人身上藏有毒品,便上前截停和搜查對方。 3.控方第一證人在上訴人身上黑色腰包內找到一啡色紙袋,袋內載有透明可再封膠袋形的物體,懷疑該些物品是毒品,便向上訴人查詢,但上訴人並沒有回答。及後,他向上訴人點算懷疑為毒品的物品後便宣佈拘捕。上訴人在警誡下表示,「阿Sir,啲四仔我買嚟自己食咋,畀次機會啦」。 4.返抵警署後,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發出羈留人士通知,亦於稍後替上訴人錄取會面紀錄。 5.控方第二證人就事發經過所述,其證供基本上與控方第一證人所說的一樣。控方第三證人則為案件主管關督察,他表示通州街近南昌街,經常有犯罪活動發生,他在案發前曾經在該處處理過三、四次涉及毒品的事宜。 6.控方第四、五證人所講及的證供與其他警員所述大致相同。 辯方案情 7.案發當天,上訴人表示他從屯門前往深水埗尋找介紹工作給他的人士,但到晚上大概七時半,他還是找不到這位人士。晚上十時半,他再一次前往通州街打算尋找對方。 8.及後,他被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截停搜身,但什麼都沒有搜到。接著,上訴人被帶到一木屋搜查,控方第一證人在木屋頂部搜得涉案的毒品,但這些毒品均與上訴人無關,整件事件實並非如警員所述般發生的。 上訴理據 9.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表示本案沒有指紋、DNA等證據證明毒品與他有關連。另外,警方也沒有以錄影會面形式接見他。 討論 10.在初審時,控方從沒有提出任何指紋又或DNA的證據,裁判官也沒有根據這些證據的存在或不存在性作出分析。實際上,裁判官在法律上也不應這樣做,因為這純屬揣測。就著最終的裁決,裁判官只就呈現在她席前的證據作出。基本上本案全取決於裁判官是否接受警員所述的證供。就著控方證人是否可信又或他們證供是否可靠,除非裁判官的裁決是有違邏輯,又或內存不可能性,上訴法庭不會隨意作出干預。在此上訴聆訊中,上訴理據並不存在這方面的問題。雖然本案沒有其他的獨立證據將上訴人與毒品連上關係,但這並不影響最終的裁決。 11.至於警方只以書面的形式替上訴人作會面紀錄,這也沒有什麼不妥的地方。會面紀錄可以以不同形式進行,這包括文字紀錄、錄音或錄像紀錄。警方決定以什麼形式進行,這是他們的決定。正如以上所述,裁判官只就呈現在她席前她認為可呈堂的證據作決定。 12.初審時,裁判官已就書面紀錄的自願性作出裁斷,她也信納會面紀錄中的答案是上訴人自己提供的。裁判官亦就書面紀錄中的內容的可信性,尤其是上訴人講及開脫的部分作出裁斷。就這方面,上訴人也沒有提出任何的上訴理據。 13.另外,上訴人亦指警方沒有搜查他的居所。同樣地,這與其他的上訴論點所述也是如出一轍,本席不再重覆。 14.總括而言,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