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對 葛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5921/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December 2019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Ancillary Relief – Maintenance – Company Ownership – District Court – Petitioner denied company ownership – Maintenance ordered for child and wife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Ownership of company · Maintenance quantum · Costs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Maintenance ord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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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5921/2018 [2019]HKFC30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 年第 5921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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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背景 1.本席在判案書內指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則為‘女方’。 2.男方和女方現年都是34歲。訴訟雙方於2012年12月在香港結婚,他們育有一名兒子(以下簡稱為‘兒子’),他在2012年9月出生,現年為7歲,與女方同住。 3.在2018年5月,男方以分居兩年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指訴訟雙方在2013年5月已分居。在2018年5月17日,女方將表格E存檔。在2018年7月19日,男方將表格E存檔。在2018年8月9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4.在2018年8月13日,經聆聽訴訟雙方之陳述後,法庭將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同時,法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每月¥5,000作為兒子之中期贍養費。 5.在2018年12月21日,經聆聽訴訟雙方之陳述後,法庭決定安排將附屬濟助問題進行審訊,並頒令訴訟雙方按指定之時間表將敍事誓章存檔和送達。因為女方聲稱男方為一間在福建省武夷山市之進出口貿易公司(‘涉案公司’)之擁有人,法庭指示訴訟雙方嘗試就涉案公司的估值達成共識,若無共識則共聘專家替涉案公司作估值,並排期在2019年6月10日進行審前覆核聆訊。 6.在2019年1月24日,男方提交了其敍事誓章。但女方卻沒有將其敍事誓章存檔。 7.在2019年6月10日,經聆聽男方親自陳述及女方缺席下,法庭頒令︰
8.在2019年10月17日,經聆聽男方親自陳述及在女方缺席聆訊下,法庭頒令︰
9.在2019年11月18日,法庭收到表面上看來是由女方發出的電郵,說由於私人理由須於2019年11月19日離港,要求押後在2019年11月20日舉行之審訊。在當天,法庭作出回覆拒絕了女方之要求。 10.女方缺席在11月20日舉行的審訊,又沒有按法庭的命令將女方自己或其證人的誓章存檔和送達。 11.司法常務官已將上述命令及審訊通知書寄給女方,按法庭的記錄,司法常務官發出的信件,並沒有退回。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司法常務官已將審訊通知妥為送達女方。雖然女方缺席,但本席認為審訊應繼續進行。 男方之公開建議 12.男方之公開建議為付女方每月¥5,000作為兒子之贍養費,及付女方為每年一元象徵式贍養費。 女方之公開建議 13.女方認為男方是涉案公司之擁有人,又該公司有資本達數百萬人民幣,她要求男方付女方一個為數一百萬之整筆款額。 證據 14.除了其表格E外,女方並沒有就附屬濟助按法庭之指示提交其他證據。男方提交了表格E、敍事誓章和支持文件。男方否認女方所說他是涉案公司之東主之說法。因此,他也認為並無需要替涉案公司作估值。訴訟雙方都沒有傳召證人。男方出席審訊。女方缺席審訊。 法律原則 15.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本席之看法 16.女方說,男方是涉案公司之擁有人。按2018年7月19日之表格E,男方填報他是涉案公司之合夥人,另他有銀行存款$47,600,汽車現值$210,000,和銀行欠款共$120,000及私人債務$160,000。在2019年1月24日之敍事誓章男方說,自2013年他離開香港到福建內地工作,擔任進出口公司的行政人員,直至2018年起公司股東晉升他為公司法人代表,但法人代表不等於是股東或者擁有人,他主要負責公司的日常營運工作和自主經營權,除了本身的工資外,股東會額外送出紅股,若公司有盈利,每年可獲淨利潤的10%。 17.審訊時,男方說因為他是公司法人代表,所以才在表格E錯誤地填寫他是公司合夥人。男方提交了涉案公司之福建省工商局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和章程,見男方在2018年才成為涉案公司法人代表,又如男方所說他並不是公司之股東。涉案公司註冊資本為¥600萬,出資人也並非男方。本席認為,上述的文件就男方的說法提供了有力之支持。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並非涉案公司之擁有人或股東。 18.按女方2018年5月17日之表格E ,除了銀行存款$18,893.28外,她並無資產,也無任何債務。 19.按以上之討論,並無家庭資產可供分配。因此,在本案而言主要的爭論點在如何應用訴訟雙方之收入來滿足他們之經濟需要。 20.男方之基本薪金為每月$10,000,另有銷售佣金收入平均每月$3,000及年終花紅為公司淨利潤之10%。涉案公司在2016年、2017年和2018年首8個月之淨利潤分別為¥75060,85、123354.75和203083.01。 21.男方在福建省與其父親同住,他所說現時每月開支包括︰
22.在表格E,女方填報失業,並無收入。審訊時男方說,女方現在住所附近一間戲院當文員,但他不知道其收入。男方說,女方之母親從內地來港替女方照顧兒子。按男方之說法,女方可全職工作。除此之外,在2018年8月13日的聆訊中,女方說有領在職單親低收入家庭津貼。以現有之證據,可算女方月入為約$10,000。男方又說,當其母親知道訴訟雙方婚姻破裂後,在紅磡租了女方現住址給女方和兒子居住,月租初時為約$9,000,現增加為約$10,000,由其母親支付租金。男方將每月¥5,000中期贍養費付款算為上述租金之一部份,所以他並沒有按判令將中期贍養費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男方又說,一直以來,他的三姨也支付不少兒子的雜項費用。 23.在表格E,女方填報每月開支如下︰
24.就女方填報之每月開支,本席有以下的看法。在婚姻破裂前,女方和兒子與男方之母親同住。在敍事誓章,男方說他的家庭並非大富之家。從現有證據看來,男方也並非高收入人士。由以上幾點看來,在量入為出的原則下女方須在每月開支方面作出節省。大致來說,本席對女方之一般開支並無意見。在其個人開支方面,女方應就填報之服裝/鞋費(每月$2,000)和個人儀容(每月$2,000)作出節省。本席認為每個項目每月$500已經足夠。所以,其個人開支應為每月$2,500。在子女開支方面,課外活動費(每月$500)、娛樂費/禮品(每月$500)、假期消費(每月$2,000)和服裝費/鞋費(每月$1,500)都是明顯地過高。本席認為,課外活動費、娛樂費/禮品和假期消費合共每月$1,500,而服裝費/鞋費則每月$500已經足夠。所以其子女開支應為每月$3,200,換言之,女方每月總開支應為$10,218。 25.綜合以上之討論,若由男方之母親支付女方之租金,女方現有之收入應足可用來應付其每月開支。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打算繼續現有男方每月付女方¥5,000作為兒子贍養費之安排。在現時男方之母親會付女方之租金之情況下,本席不會指令男方須將上述款項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之安排。 26.本席在此指出,若日後男方之母親停止支付女方之租金,女方很可能會因而入不敷支,屆時女方可考慮向男方要求增加每月之定期付款。若有需要,也可考慮按前文所述條例第11條以傳票向法庭提出申請。若有申請,法庭會按當時訴訟雙方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和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等事宜作出考慮。 27.經訴訟雙方現有之經濟狀況看來,並無條件替訴訟雙方作出了斷之安排。本席會頒令男方付女方象徵式贍養費。 頒令 28.本席頒令如下︰ -
訟費 29.雖然女方在處理本案時採取不合作的態度,但其經濟狀況並不算充裕。就現有證據衡量,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