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海舟見 又名 袁海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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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 練錦鴻 (當時官階)(“原審裁判官”)席前承認以下3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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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60/2019 [2019] HKCFI 28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360號 (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9年25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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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背景 1.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練錦鴻(當時官階)(“原審裁判官”)席前承認以下3項控罪:
2.經上訴人同意在庭上向他宣讀的案情後,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就3項控罪罪名成立。 3.原審裁判官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為上訴人認罪,將刑期減至4個月,而第三項控罪則以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為上訴人認罪,將刑期減至6個月。原審裁判官命令第一和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而其中的兩個月與第三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是總共8個月的監禁。 4.上訴人現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同意案情 5.原審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歸納案情如下:
上訴人的背景和求情理由 6.有關上訴人的背景和求情理由,答辯人將其歸納於書面陳詞的第6及第7段:
7.至於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答辯人將其歸納如下:
定罪上訴 8.上訴人在他就定罪和判刑的上訴通知書中都只是依賴印在通知書上的標準上訴理據,但他在其後寫給法庭的信件中以及在上訴聆訊時卻提出了一個和同意案情截然不同的事實版本。 9.上訴人指,有關他為了參加成為特種兵及免除苦工任務而故意向有關當局報稱其出生日期為1959年3月19日的說法其實是他杜撰出來的,因為他在被入境處職員問話時不知所措,又事隔多年,一時記不起事情真相便胡亂向入境處職員編出故事,希望他們會讓他盡快離開。 10.上訴人指,他原先所說的版本根本上沒有人會相信,原審裁判官不可能以此作為對他定罪的依據。 11.本席在聆訊中詢問上訴人為何他在原審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上訴人不能提出任何合理解釋。 12.審訊時,上訴人有法律代表,他在原審裁判官席前毫不含糊地承認控罪,並對庭上宣讀的案情表示同意,而他的法律代表在原審裁判官宣布定罪之後以同意案情為基礎作出求情陳詞,案情亦足以支持控罪。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可以容許上訴人推翻認罪答辯。 13.再者,上訴人指他忘記了事實真相而向入境處職員說出一個不會有人相信的故事此說法,有悖常理,殊不可信。況且,即使上訴人所說的所謂「真相」本身,也足以支持上訴人面對的控罪。 14.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完全沒有理據,應予以駁回。 判刑上訴 15.除了指判刑過重之外,上訴人沒有提出其他上訴理據。 16.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已經就本案的控罪、案情、上訴人的背景、相關案例、以及整體刑罰作出充份考慮。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判刑洽當,沒有明顯過重。 命令 17.本席命令駁回定罪及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黃恩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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