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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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否認控罪,但是承認管有控罪中的毒品。控方並不接受被告人的答辯,案件進行審訊。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95/2019[2019] HKDC 12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5/2019

[2019] HKDC 12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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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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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9年9月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林祖兒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阮偉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傅雨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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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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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否認控罪,但是承認管有控罪中的毒品。控方並不接受被告人的答辯,案件進行審訊。

2.控方的案情除了PW1作供提及一些無關重要的情節之外,都完全不受爭議。

3.根據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2018年10月25日凌晨1時15分左右,PW1與隊員巡邏至九龍深水埗通州街公園一個出口附近,看見被告人躺在一張尼龍床上。PW1在被告人的右前褲袋內發現三十粒海洛英,在警誡下,被告人說:「呢三十粒『白粉』係我朝早喺通州街橋底同阿強買嘅,諗住自己食啫,畀次機會喇。」這招認補錄在會面紀錄(P5)。

4.同日早上9時24分,PW2向被告人錄取一份會面紀錄(P8)。在這份會面紀錄,被告人說,他是當晚賭馬贏了錢,在第八場馬匹編號4、6、10中了「單T」。

5.雙方亦同意,海洛英於2018年10月的零售價為每克港幣702元,而本案涉及的海洛英(總數量為4.45克),零售價為港幣3,124元。

6.控方亦呈交了一份專家報告。報告說,香港一般吸服海洛英者的每日份量是126毫克至630毫克,假設他們每天吸服兩次,每日吸服份量是大約260毫克。

7.被告人作供說,他是案發現場的露宿者,靠每月六千多元公援維生。除了吸毒支出之外,他並沒有其他支出,因為有社區組織免費提供食物。

8.被告人說,他自從2015年染上毒癮,最後成為露宿者,有錢時買毒品吸食,沒有錢時服食美沙酮。他一般每日用錫紙吸服三至五粒海洛英。

9.除了公援之外,他也依賴母親每個月接濟五至六千元。

10.案中的三十粒「白粉」是他在被捕當晚買的。這晚他向朋友借了500元去賭馬,在第八場中,中了馬匹編號4、6、10的「單T」,贏了七千多元,所以有錢買了案中的毒品。這些毒品每粒市價是200元,但他總共只用4,500元買下,全部都是他自用。

證據分析

11.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人沒有舉證責任。

12.控方案情重點是被告人沒有經濟能力,一次過買這麼多的毒品。而且,涉案毒品的市價只是價值3,124元,但被告人卻說用了4,500元購買,可見他根本不知市價。被告人則解釋,他賭馬贏了錢,而買多了一些毒品自用。如果他的說法可能是真的,販毒罪便不能夠成立。

13.對被告人十分有利的證據,是被告人在被捕後的即時反應,他當時已經說案中毒品全部是自用;他更在同日在警方進一步調查時,即時解釋剛剛贏了馬,及說出場數及馬匹編號,並且說警方可以作出調查核實。被告人的說法並不是在審訊時才第一次提出,可信性比較高,而且控方並沒有提出證據反駁被告人的說法。雖然被告人買毒品的價錢比市價為高,但是這並不能證明被告人的說法是假的,本席認為不能夠排除被告人的說法可能是真的。

14.案中的毒品分開包裝的數量不少,共三十小包,但是總重量並不太多。被告人說,他被捕之後,還押在荔枝角羈留中心,他的驗尿報告中,發現有毒品成份,辯方大律師沒有把驗尿報告呈堂。控方似乎對此並不爭議,但質疑何以被告人尿中毒品成份是鴉片。本席見不到這驗尿報告,但即使報告顯示有鴉片類物質,這也不能夠證明這並不是服食海洛英而產生的物質。本席難以想像被告人會是服食鴉片的人,有可能這是因被告人服食海洛英,而在尿液中留下鴉片類物質。因此,這證據支持被告人有吸食海洛英習慣。

15.根據控方專家報告,香港濫用海洛英者,大多數每日吸服量一至五次,而多數是每日兩次;但當健康和經濟情況許可之下,他們亦會吸食至五次,即是每日純海洛英份量是126毫克至630毫克。

16.本案只涉及3.62克海洛英,對大多數服食海洛英的癮君子而言,也只不過是大約十天份量。因此,無論從司法經驗所見,或者依照專家意見,3.62克(即是3,620毫克)的海洛英也不是十分多的數量,不足以證明這些毒品必然是被告人用作販運用途。

17.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之下,證明案中毒品是用作販運用途。但被告人承認他管有這些毒品,因此,本席裁定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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