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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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管有控罪中的毒品。控方並不接受被告人的答辯,案件進行審訊。經審訊之後,本席裁定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不成立,因他承認管有,所以本席裁定他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95/2019[2019] HKDC 127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5/2019

[2019] HKDC 12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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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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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9年9月2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林祖兒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阮偉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傅雨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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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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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管有控罪中的毒品。控方並不接受被告人的答辯,案件進行審訊。經審訊之後,本席裁定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不成立,因他承認管有,所以本席裁定他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

2.本案的案情已經在本席於今年9月6日頒下判詞詳述,簡而言之,被告人是一名街頭露宿者,警方在他的褲袋內,發現三十粒海洛英,內含總共3.62克海洛英鹽酸鹽。這些毒品市值大約3,100元。

3.在裁決之後,本席押後案件索取戒毒所報告。戒毒所確認被告人已經被扣押10個月,現在已經不是依賴毒品人士,所以不適宜進入戒毒所。

4.被告人現年46歲,曾經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紀錄,被告人是在該案獲得保釋之後,保釋期間犯下本案。

5.被告人的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案中的毒品是被告人自用,所以毒品的潛在散播風險並不太高。

6.管有危險藥物的一般量刑,是以12至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本案的毒品不少,而且被告人是保釋期間犯案,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是監禁,量刑起點是15個月。

7.另外,本案毒品有散播他人手上的風險,這是加刑因素。被告人是一名街路露宿者,接受每月公援6,000元,他的經濟情況當然不理想。根據他的說法,案發當日較早之前,他向人借了500元買馬,因為贏了馬才有錢,用了4,500元買入本案的毒品。這些毒品數量不少,即使以被告人聲稱每日吸食三至五包的說法,亦可以服食多日才食完。涉案的毒品總共有三十小包,被告人是不會即日食完,而且這些毒品是以小粒包裝,很容易可以把部分分給別人。被告人為了錢,而把未食完的毒品散播給他人的風險十分之高。因此,本席把量刑起點提高6個月至21個月。被告人一直以來,承認管有案中毒品,本席因此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8.因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4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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