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劉杰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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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在2018年12月17日發出呈請申請自己的破產,根據他自己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他有4名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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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7284/2018 [2020] HKCFI 1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8年第728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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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呈請人在2018年12月17日發出呈請申請自己的破產,根據他自己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他有4名債權人。 2.今天已是第9次聆訊,每一次的聆訊都是因為呈請人申請與債權人磋商還款的方案,或者離港回鄉而押後。經多次的押後,在2019年11月15日的誓章中,呈請人仍然告訴法庭未能與最少兩名個債權人達成協議。法庭已給了多次機會呈請人,在2019年11月19日的聆訊中,聆案官已經表達呈請人能夠與債權人達成協議的機會不高,案件從2019年8月至今無大進展。聆案官當日指出,呈請人遺漏了其中一名債權人,沒有與他接觸,該是恒生。聆案官提醒呈請人,在再下一次聆訊,即是今天,他應該撤回呈請,或者法官可能發出破產令。當時呈請人選擇將案件轉交負責破產案件的法官處理,於是聆訊今天由本席處理。 3.今天呈請人缺席,明顯地他未能與任何債權人達成協議。考慮整體的情況,本席認為將一個破產呈請拖延11個月並不理想。看來呈請人想利用本呈請給予自己時間與債權人磋商債務重組。但這一目的正正就是顯示他沒有意圖為自己申請破產令,再將這一個呈請保留、押後是濫用司法程序。所有法庭的程序一經開展,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本案的文件一早已準備好,但是呈請人既然無意圖申請破產令,本席認為應該將他的呈請撤銷。 (法官與吳大律師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4.呈請人需要支付破產管理署的訟費5,300元,由按金之中扣除。
呈請人/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 由破產管理署轉聘吳珞珩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