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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424/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uly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杜潔玲.
婚姻訴訟 – 附屬濟助 – 短暫婚姻 – 資產分配 – 子女贍養費 – 合理需要 – 保證付款令 – 訟費 – 婚姻只維持 14 個月,女方育有一名 4 歲女兒,男方擁有婚前購入物業。女方要求出售物業分配收益,男方反對。法庭裁定偏離平均分配原則,考慮女方照顧女兒貢獻及經濟需要。女方經濟需要評估為每月 $22,700。法庭頒布命令出售物業,支付租金撥備金 $255,000,女方一次性款項 $1,000,000,子女每月贍養費 $13,000 由法庭扣存款項支付。雙方各自承擔訟費。
Legal issues: Division of assets in short marriage · Assessment of reasonable needs · Enforcement of maintenance
Outcome: Ancillary relief granted. Property to be sold. Lump sums and maintenance awarded.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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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424/2015 [ 2019] HKFC 19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5年第 13424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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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呈請人/妻子 (下稱 “女方”) 向答辯人/丈夫 (下稱“男方”) 申索附屬濟助的審訊 。 背景 2.女方生於1982年7月, 現年36歲。男方生於1976年11月, 現年42 歲。 3.雙方於2014年8月結婚 ; 於 2015 年 11月開始分居。婚姻只維持了約 14個月。 4.於 2015年 10 月 19日, 女方以不合理行為為由, 提出離婚呈請。暫准離婚令於 2016年 7月8日頒布。 5.雙方婚後育有 1名家庭子女。女兒生於2015年3月, 現年4歲 。根據2017年11月21日的命令, 女兒的共同管養權頒予雙方, 女方獲照顧及管束權,男方獲界定探視權。 6.根據2016年1月4日的命令,男方須每月支付女方 $5,000 作為女兒的臨時贍養費, 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可是男方並沒有遵守上述命令, 他只在2017年12月起每月支付 $3,000。截至審訊, 男方已拖欠女方臨時贍養費共 $137,000 。 一般法律原則 7.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 節錄如下:-
8.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一案中,香港終審法院李義常任法官闡釋了《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要求, 並提供了以下具指引性的結論:-
其他相關法則 9.本案比較特殊的是婚姻極之短暫, 只有大約14個月。男方倚賴案例 AVT then known as MAM v VNT, CACV 234/2004 , unreported, 3 July 2015, 認為男方名下的物業既非婚姻資產, 不應作出任何分配。 10.一般而言, 在處理非婚姻資產時, 短暫婚姻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值得留意的是, 上述AVT一案涉及的, 是一段沒有家庭子女的短暫婚姻, 非婚姻資產的分配正反映了案中各方在獲得相關資產上的經濟貢獻。但是, 本案涉及一名年幼的女兒, 女方要獨力照顧女兒而不能工作, 直接產生了她的經濟需要; 在應付經濟需要的大前提下, 非婚姻資產的處理不一定受婚姻的長短影響。 女方的更新公開建議 11.女方的更新公開建議與她在2018 年 11月21日誓章中所要求的濟助差距極大。 12.女方的更新公開建議如下:
13.上述公開建議的計算基礎及理據如下:
14.本席認為女方計算每月經濟需要的基礎錯誤。女兒現時只有 4 歲, 需要評估的是她目前及不遠的將來的經濟需要, 而不是未來14 年的需要。家庭子女的生活及教育開支會隨著成長階段及通脹指數增加,日後雙方可按實際處境和經濟狀況協商, 需要時可向法庭申請調整贍養費金額。 15.除了他名下的唯一物業, 男方再沒有重要資產。女方不但要求男方將出售物業的全數淨收益約 $6,000,000拱手交出, 還要求他在每月$18,500 的入息中再額外支付 $5,000作為女兒的贍養費。若然女方每月所需開支是 $17,600 ($16,200/2 + $9,500), 就連只有4歲的女兒每月的所需開支也高達 $28,600 ($16,200/2 + $20,500), 難道男方靠每月僅餘的 $13,500 就足夠應付衣食住行的開支嗎? 16.本席認為女方的公開建議不設實際, 也不合理。 男方的更新公開建議 17.男方的更新公開建議如下:
釐定總婚姻資產 18.女方沒有任何重要資產。除了可收取已拖欠的贍養費 $137,000, 她只有 $21,657 的強積金利益。 19.男方的主要資產是前婚姻居所, 物業位於九龍石壁道嘉樂苑 (“嘉樂苑物業”),早於 2003年購入, 面積約600呎。根據單一專家 2018年9月29日的估值報告, 嘉樂苑物業市值HK$6,250,000。目前尚欠銀行按揭欠款約 $190,000, 因此嘉樂苑物業的淨資產值大約是HK$6,060,000。 20.此外, 男方擁有面值 $59,620的股票, $216,009 的強積金利益及 $50,042 的保單利益, 合共 $325,671。 21.女方稱, 她曾於 2015年8月25日給予母親 $100,000現金作醫藥費, 此款項已在2015年8月31日歸還予女方; 其後她再於 2015年10月23日把 $100,000的大部分給予母親作醫藥費, 餘下的用於她和女兒的生活開支。男方認為, 上述款項應計算為女方資產; 但是在審訊時, 男方並沒有就此爭議點向女方作出任何盤問, 也沒有陳述上述開支如何不合理。因此, 本席不會把上述款項計算在女方的資產內。 22.女方爭議男方聲稱合共 $640,000的債項, 包括向契媽貸款 $300,000; 向母親貸款 $240,000; 及向妹妹貸款 $100,000。在盤問下, 男方的解說混亂矛盾, 證詞極不可信。他解說由於他在2015年 11月不能履行出售嘉樂苑物業的合約, 需要給買方退還訂金 $540,000及作出賠償, 所以需要上述貸款。但事實上, 他只需要向買方賠償 $110,000 及給地產代理支付雙邊佣金 $80,000, 根本不需要借貸幾倍多的金額。他嘗試解說早已動用部分訂金於租金開支, 卻仍無法解釋為何需要 $640,000的借貸。結果他改口說, 早在結婚時已向母親貸款 $240,000。本席拒絕男方自相矛盾的證詞, 不相信他有聲稱的債項。 23.因此, 本席將總婚姻資產釐定為大約 $6, 400,000 (約 $6,060,000 + 約 $325,671)。 評估雙方的經濟狀況 女方的經濟狀況 24.自2016年 3月起, 女方一直倚靠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根據 2018年 1月29日的表格E (當時女兒尚未入學), 女方每月的開支是 $9,650 (包括一般開支 $6,700 內含劏房租金 $4,100 ; 個人開支 $1,850 ; 女兒開支 $1,100) 。明顯地, 當時的經濟緊拙, 生活水平遠低於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 25.女方現時的實際開支為每月HK$12,050 (包括一般開支 $8,600 ; 個人開支 $1,850 ; 女兒開支 $1,600); 本席認為她目前的生活仍低於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 26.在更新公開建議書中, 女方估算未來每月開支為$46,200 (包括家庭開支HK$16,200; 個人開支HK$9,500; 女兒開支HK$20,500)。在審訊時, 她把上述估算再調升至每月HK$58,200 (包括家庭開支HK$19,700,個人開支HK$10,500; 子女開支HK$28,000)。 27.婚姻期間, 生活只屬小康水平; 居所是面積約 600 呎的嘉樂苑物業, 家庭開支主要靠男方每月萬多元的入息; 足夠應付合理需要, 但說不上是豐裕。 28.目前女方租住劏房, 租金和公共設施雜費共 $5,600。女方已向政府申請公共房屋予她本人及女兒居住。在 2018年11月21日的誓章中, 當時她估計輪候時間尚需3-4年 (即2021年11月至 2022年 11月) 。若以3.5年計算, 即2022年5月可獲分配公共房屋的話, 女方在未來的 34個月內, 需要租金開支及公共設施雜費共 $7,500 x 34 = $255,000。 (租住不少於 100呎有獨立洗手間的套房是合理生活水平)。 29.經考慮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 本席認為女方的合理經濟需要為每月 $22,700 (未計算租金開支及公共設施雜費 : 見第 28 段)。細項如下 :
30.因此, 租金開支及公共設施雜費以外, 女方的合理經濟需要是每月 $9,750 ($6,500/2 + 6,500); 女兒的合理經濟需要是每月 $12,950 ($6,500/2 + $9,700) 。 31.女方有工作能力; 過去任職問卷調查員。本席同意她需要照顧年幼的女兒,暫時未能工作。待女兒入讀全日制小學, 女方可兼職工作,她評估的兼職收入過低, 本席認為合理的兼職收入是每月 $5,000 - $6,000。待女兒升讀中學, 女方可全職工作, 她評估的全職收入也過低, 本席認為她可以賺取每月不少於 $15,000的收入。女方早在婚姻期間 (2014 -2015 年度), 已可以賺取每月 $12,000 的入息。 男方的經濟狀況 32.男方任職廚師, 月入$18,500。他聲稱現時每月開支為$25,214 (包括按揭供款, 支付臨時贍養費, 及償還私人貸款)。如上文所述,本席不相信男方有聲稱的債務。 33.經考慮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 本席認為男方的合理經濟需要為每月 $16,214。細項如下 :
平均分配的原則是否適用/有否好的理由偏離平均分配原則 34.女方並沒有要求平均分配資產; 她要求的一整筆款項乃基於需求而計算。她以未來 14年的總經濟需要, 扣減日後兼職/全職工作的收入, 計算出 $1,786,800這金額。 35.基於上文第29 至 31段的評定, 如果採納女方的計算方式, 她要求的一整筆款項將會大幅降至一個令人無法接受的金額 : ($ 9,750 x 14 x 12) – ($5,500 x 6 x 12) – ($15,000 x 6 x 12) = $162,000。問題所在, 是女方把經濟需要估算得過高, 把工作收入估算得過低。 36.既然香港法院已不再跟隨 C v C 案例, 女方也毋需把她的申請局限於所謂「合理需要」。歸根究底, 法例的目的是要取得一個公平的結果。如果女方只可獲得一筆 $162,000 的款項, 明顯不是一個公平的分配。 37.本案有理由偏離平均分配原則。唯一重要資產嘉樂苑物業早於結婚前 11年已買入, 樓款及按揭供款全由男方獨力支付, 雖然物業其後用作婚姻居所, 但婚姻卻只維持了約 14個月。此外, 女方刻意隱瞞她的收入; 她在 2016年6月已有工作, 但卻在 2018年 11 月 21日的誓章中聲稱她未能外出工作。女方解說涉及的入息不多, 但重點是隱瞞的行為本身, 不是隱瞞的入息有多少。 合理分配 38.總婚姻資產約 $6,400,000。由於女兒年幼, 供養的責任尚要持續多年; 至女兒完成全時間教育, 這方面的經濟需要會接近 $3,000,000。此外, 男方須支付租金及公共設施雜費的撥備金 $255,000 (見第 28段)。女方可以在餘下 $3,145,000的資產中, 得到合理的分配。 39.待女兒升讀中學 (8年後), 女方便可全職工作, 到時她的收入足以應付自己的生活。在未來的 8年, 女方的總經濟需要是 $936,000 ($9,750 x 8 x 12), 扣減兼職收入 $396,000 ($5,500 x 6 x 12) 後, 她的實際需要是 $540,000。雖然婚姻短暫, 但考慮到女方在照顧女兒方面的貢獻, 日後仍要繼續照顧女兒, 本席裁定女方可得一整筆款項 $1,000,000。 40.由於男方須支付女兒贍養費的定期付款每月 $13,000, 須在女方獲分配公共房屋前支付租金及公共設施雜費的撥備金 $255,000, 亦須支付女方一整筆贍養費 $1,000,000, 要能履行上述責任, 出售嘉樂苑物業是必需的。 41.就女兒的贍養費, 女方要求有保證的定期付款令。過去, 男方在沒有任何合理解釋下肆意違反臨時贍養費令; 他借辭是經濟問題, 但卻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去籌集資金, 例如把物業加按套現。明顯地, 他就是不想承擔供養女兒的責任。本席認為有理由相信, 若不頒布有保證的定期付款令, 很大機會男方會不履行他的責任。 附屬濟助命令 42. 本席就附屬濟助頒布以下命令:
訟費 43.呈請人及答辯人的公開建議均與上述裁決大相逕庭。雙方須各自支付有關附屬濟助之訟費, 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 。 44.呈請人及答辯人本身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45.此乃暫准訟費命令,除非於14天內申請更改, 否則暫准訟費命令即成為絕對命令。 聲明 46.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作出聲明,已為上述家庭子女的福利作出安排, 而該等安排乃是令人滿意的安排。
呈請人: 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 戴少清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關惠明律師行 關惠明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