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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239/2019
[2019] HKCFI 31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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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巢景峯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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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智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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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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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被告人劉建禧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4月23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白楊街,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7.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7.8克晶狀固體。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18年4月23日約下午6時58分,警務人員於旺角白楊街截查被告人時,被告人大叫警察在打他。警務人員在藏在被告人左腋下的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找到案中的危險藥物,即內含27.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7.8克晶狀固體。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指他購買這包毒品K作自用。
被告人身上有一個流動電話及現金612元。
警務人員搜查被告人在西貢的住所,但沒有發現可疑物品。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以2,500元在白楊街向一個叫「長毛」的人購買這些氯胺酮。他沒有聯絡「長毛」的方法。他每天以鼻吸食方式,吸食約7克氯胺酮,價值為2,500元,而他只是在他有錢的時候才吸食。他知道案中的毒品約值3,000至4,000元,但「長毛」把毒品交給他時,他沒有留意份量比他平時買的為多。他認為「長毛」是把錯的一包毒品交給了他。
案中毒品的估計巿值為19,293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10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7項為管有危險藥物,最後一次是於2018年12月7日,因在賭博場所賭博,而被判罰款800元。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34歲,曾受中五教育,未婚,與同居女友育有一名今年22個月的兒子,被捕前是一個地盤雜工,月入約28,000元。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遞交了兩張相片予法庭,指出被告人於2014年至2016年都協助獅子會到內地扶貧及每次捐款約2,000元。被告人亦於2015至17年的盂蘭節的時候,到長者家居派米。辯方大律師指案發時,被告人的兒子出世約3至4個月,在「長毛」的唆使下,為2,000元的快錢替「長毛」保管案中的毒品及等候長毛的指示,如何去處理這些毒品。
辯方大律師遞上被告人及其父親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非常後悔及為喪失陪伴兒子成長及照顧父母一段時間而感覺遺憾。他也為令到同居女友要負起照顧他父母的責任及令到他的家人要長途跋涉到懲教所探望他而感到內疚。他希望法庭輕判,及決心洗心革面,改過自新。父親在信中指被告人為幫補家計而犯案。他指家人都支持被告人及指自己會訓導被告人改過。父親亦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的父親今天在法庭支持被告人。他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伊真[2014] 3 HKLRD 691一案定下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如份量為10至7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7至11年監禁。本案涉及27.3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量刑基準應為約8年1個月監禁。雖然被告人曾參與社會公益的工作,但就性質這樣嚴重的罪行而言,其求情價值非常有限。
在考慮了案中所有的情況後,本席採納8年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5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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