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對 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6844/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

Contempt of court – Costs order –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 District Cour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Whether appeal has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Whether interests of justice require leave – Application refused – No costs order made

Legal issues: 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out of time refused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16844/2016[2019] HKFC 30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6844/2016

[2019] HKFC 3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6年第168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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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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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美施(書面處理)
答辯人上訴許可申請日期: 2019年10月24日
答辯人存檔送達誓章日期: 2019年10月29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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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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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這是答辯人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本判決理由書分別以「丈夫」及「妻子」作為呈請人和答辯人的稱謂。

2.妻子在2019年10月24日發出是次傳票申請,也在2019年10月29日存檔送達誓章,確認已把是次申請的文件於10月28日親手送達代表丈夫的律師,然而,法庭直至今天仍然沒有收悉丈夫一方的陳詞。

3.在2019年8月2日,本席在處理丈夫要求把妻子交付羈押的申請的聆訊中,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和判刑理由書(「該判刑書」)。前者裁斷妻子觸犯了藐視法庭罪,後者則正式頒令將妻子羈押一星期,而該羈押令是可以有條件地暫緩執行的。本席同時頒下訟費命令,命令妻子須即時支付丈夫因為是次交付羈押傳票申請而招致的訟費,包括一切保留待決的訟費,以彌償基準評定,也發出了大律師證書,並循簡易程序評定訟費為港幣60,000元(「該訟費命令」)。

4.在是次申請中,妻子要求法庭發出許可,容許她就着該訟費命令提出上訴,只是她的申請理由雜亂含糊,本席在審閲了她提交的所有文件,包括上訴理由擬本、誓詞、陳述書和其他夾附的文件後,歸納她的申請理據如下:

(1)指控丈夫沒有清晰交代問卷中的問題,沒有給予她足夠的時間回應,也沒有拿出實證來支持自己的說法(「理據一」);

(2)指控丈夫過往沒有提供家用,並就着他的經濟狀況提出多條問題質詢,要求丈夫加以回應(「理據二」);

(3)指控丈夫提出是次離婚訴訟,令她大受打擊,她明白自己違反了法庭命令,但是希望法庭考慮她因為在九月份忙於回答丈夫的問卷的問題,也在中秋節返回內地探親,所以延遲了提出是次申請,希望法庭「輕判」(「理據三」)。

適用的法律原則

5.申請上訴許可的法例條文,列載於《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原文覆述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 、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6.簡而言之,法庭需要考慮的標凖是上訴是否有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是否存在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而需要給予上訴許可。

7.至於法庭考慮應否給予逾期上訴許可時,法庭會考慮的因素包括:

(a) 延遲時間的長短;

(b) 延遲的理由;

(c)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上訴的成功機會; 及

(d)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可能對另一方構成的不公平。

(參閲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0年第1册第59號命令第4條 註釋第59/4/9段及案例 Menno Leendert Vos v. Global Fair Industrial Limited & Ors HCMP 796/2010, 2010年6月21日 上訴法庭判案書第16段)。

分析

8.交付羈押申請的訟費判決的法律原則,已在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0年第1册註釋第52/1/11段中説明,訟費的判決,是法庭的酌情權,基本的原則是訟費的判決應以訴訟結果而定,而當答辯人被裁定干犯了藐視法庭罪的時候,法庭有權命令他即時支付訟費,並可循簡易程序就着訟費金額加以釐定,法庭也可以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以彌償基準評估訟費。

9.在該判案書中,本席判定妻子是明知必須履行該相關的文件披露命令,也熟知在該命令下她需要履行的責任,卻無視法庭和對方向她的告誡,有意識、意圖甚至故意不履行該命令, 不提供部份需要提供的文件,而裁定她觸犯了藐視法庭罪。本席便是基於這個判決,再考慮了在是次交付羈押申請提出前,丈夫已清晰地向妻子表明他將會追討因為是次申請而招致的訟費,並會要求以彌償基準評估,也在妻子沒有提出任何可反駁的理由之後,應用了上述相關的訟費判決原則,在該判刑書中作出了該訟費命令。

10.對於理據一的爭議,本席已在該判案書的第18至32段中,作出了詳細分析,於此不贅,妻子沒有提出任何實質反駁的理據,此論據不能成立。

11.關於妻子在理據二中指控丈夫過往沒有供養家庭,以及要求再向丈夫發出問卷的事宜,這些事情都不是交付羈押申請程序中可處理的事項,根本與該訟費命令無關,妻子是應該把這些事情安排在附屬濟助申請的程序中要求處理的,因此,此理據必然失敗。

12.關於理據三的要求,即使法庭認為妻子是因為回鄉探親,以及事忙而未能在法定時間內,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可是,基於妻子並沒有任何可供上訴的實質理據,法庭不會批出逾期上訴許可。

結論

13.經小心考慮妻子提出的所有文件後,本席認為她根本沒有提出任何可供上訴的實質基礎或理由,她的上訴並無合理成功機會,也不存在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該讓上訴繼續進行。本席拒絕妻子的上訴許可申請。

14.基於丈夫一方沒有呈交任何回應陳詞,也沒有參與是次上訴許可的申請,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林美施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蘇與劉律師事務所代表呈請人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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