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藝文 對 佳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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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於2019年11月5日在勞資審裁處(“審裁處”)開展法律程序(LBTC 3707/2019 “該案件”),向被告人追討2019年7月23日至10月25日之欠薪及1個月的代通知金。該案件在2019年12月3日在沈其亮審裁官(“審裁官”)席前進行首次提訊,審裁官頒令把該案件無限期押後,雙方均可申請恢復聆訊(“該命令”)。申索人不服,於2019年12月9日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Case No.HCLA 23/2019[2020] HKCFI 223
Court
HCLA
Date20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 23/2019

[2020] HKCFI 2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19年第23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37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黃藝文(WONG NGAI MAN)  

被告人 佳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GUARDIAN PROPERTY MANAGEMENT LIMIT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
聆訊日期 : 2020年1月20日
判決書日期 : 2020年1月20日

決 書

1.申索人於2019年11月5日在勞資審裁處(“審裁處”)開展法律程序(LBTC 3707/2019 “該案件”),向被告人追討2019年7月23日至10月25日之欠薪及1個月的代通知金。該案件在2019年12月3日在沈其亮審裁官(“審裁官”)席前進行首次提訊,審裁官頒令把該案件無限期押後,雙方均可申請恢復聆訊(“該命令”)。申索人不服,於2019年12月9日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2.審裁官在2020年1月9日頒下裁決理由書(“該理由書”),在當中扼要地交代了以下的裁決理由:

雙方之合約關係

3.  本席經了解黃先生及佳定的案情後,得悉雙方的關係源自一份日期為2019年7月23日的合約。根據該合約,佳定自當日起以月薪HK$9,114.00聘用黃先生為管理員。

答辯理由

4.  佳定於本案的答辯理由是黃先生自2019年7月23日上班後,2019年7月25日便提出即時辭職,並獲得佳定批準。佳定聲稱已支付了3天工資給黃先生,因此,並沒有欠他任何薪金。再者,由於是黃先生提出辭職,佳定毋須給予他代通知金。佳定倚賴一份由黃先生簽署的辭職信,日期為2019年7月25日,以證明其說法(見D-4頁)。

人的回應

5.  聆訊中,黃先生否認自己曾簽署辭職信。本席詢問黃先生會否向警方報案指控有人冒認他的簽署,黃先生表示會。

本席的決定

6.  由於辭職信上的簽署人仕是否黃先生對本案的裁定起了關鍵作用,本席認為應該先等待警方的調查結果才轉介本案予正審審裁官作正式審訊。”

3.本席同意審裁官所言,被告人所依賴的辭職信是否真的是申索人簽署的文件,對申索人的申索有關鍵的影響。既然申索人向審裁官表示會向警方報案,指控有人冒認他的簽名,偽造該辭職信,那麼審裁官在該理由書第6段所作的決定,實在無可非議。

4.本席認為,審裁官所作的決定,是有關案件管理的決定,他是有權作這樣的決定,他的決定,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錯誤。本席不認為申索人可以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條取得針對該命令的上訴許可。

5.本席撤銷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鑑於這是這方面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廖文健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