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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於2019年11月5日在勞資審裁處(“審裁處”)開展法律程序(LBTC 3707/2019 “該案件”),向被告人追討2019年7月23日至10月25日之欠薪及1個月的代通知金。該案件在2019年12月3日在沈其亮審裁官(“審裁官”)席前進行首次提訊,審裁官頒令把該案件無限期押後,雙方均可申請恢復聆訊(“該命令”)。申索人不服,於2019年12月9日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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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23/2019 [2020] HKCFI 2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19年第23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37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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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申索人於2019年11月5日在勞資審裁處(“審裁處”)開展法律程序(LBTC 3707/2019 “該案件”),向被告人追討2019年7月23日至10月25日之欠薪及1個月的代通知金。該案件在2019年12月3日在沈其亮審裁官(“審裁官”)席前進行首次提訊,審裁官頒令把該案件無限期押後,雙方均可申請恢復聆訊(“該命令”)。申索人不服,於2019年12月9日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2.審裁官在2020年1月9日頒下裁決理由書(“該理由書”),在當中扼要地交代了以下的裁決理由:
3.本席同意審裁官所言,被告人所依賴的辭職信是否真的是申索人簽署的文件,對申索人的申索有關鍵的影響。既然申索人向審裁官表示會向警方報案,指控有人冒認他的簽名,偽造該辭職信,那麼審裁官在該理由書第6段所作的決定,實在無可非議。 4.本席認為,審裁官所作的決定,是有關案件管理的決定,他是有權作這樣的決定,他的決定,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錯誤。本席不認為申索人可以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條取得針對該命令的上訴許可。 5.本席撤銷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鑑於這是這方面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