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談紹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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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勒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的第23(1)及(3)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577/2019[2020] HKDC 1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77/2019

[2020] HKDC 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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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談紹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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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
日期: 2020年1月3日
出席人士: 張雅棣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子安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志芬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勒索罪(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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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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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勒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的第23(1)及(3)條。

案情

2.2019年5月27日約晚上9時,被告人到涉案的餐廳「良友石燒」向經理說:「本環陀地,抄低電話號碼[1],叫你老細聯絡強哥。」之後,他便離開了涉案餐廳。後來,經理把事件告知店主後,於翌日報警。

3.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再次來到涉案餐廳,問同一經理有沒有通知店主找強哥,被告人再次向經理表示他是這條街的「陀地」,目的是為了收保護費。被告人其後被在附近埋伏的警員拘捕。警誡下,他承認因為山窮水盡才前來收取保護費。

求情

4.被告人現年46歲,剛於2019年3月結婚,太太在國內居住。他自2006年至今都以電器維修為生,月入大約6,000元。被告人的父母在他年少時已經過身,他自小便與他四位姐姐同住。由於患有家族性的讀寫障礙,被告人一直在學業上都沒有成功感,讀至中三便沒有再讀下去。被告人於1988至2004年間有3次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全部均罰款了事。

5.求情時,辯方大律師向法庭指出,本案中的「強哥」其實是被告人的電器維修及裝修生意的顧客。被告人知道強哥是油麻地一帶的「陀地」,並知道強哥有興趣接洽涉案餐廳的代客泊車生意。強哥曾經叫被告人詢問一下誰是涉案餐廳的店主,以便強哥可以進一步與店主傾談。被告人自以為強哥會給他更多生意,便愚蠢地向涉案餐廳的經理提及收取保護費,希望討好強哥。

6.被告人與他的姐姐都向法庭呈上了求情信,本席已經細心閱讀。信中提到由於被告人學歷不高,亦因為剛剛結婚,有財政壓力,所以才做出愚蠢的行為。被告人在還押期間已有深切反省,感到十分後悔。被告人的社工與他的姐姐們今天亦有到庭支持他。另外,信中亦提到被告人在還押期間,社工與姐姐們都有不時探望被告人,除了給予他很大的支持外,亦見到他真的有反省,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人,給他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判刑考慮

7.上訴庭就本案的罪行沒有定下量刑指引,因為有關罪行的案情可以有很大的變化,所以個別案例的判刑作比較,對於本席幫助不大。當然,本席考慮了辯方大律師呈上的案例HKSAR v Wong Yin Chak(黃賢集)[2]。除了這案例之外,本席亦考慮了另一個比較新近的案例HKSAR v Fong King-choi(方琼財)[3]。就有關本案罪行而言,上訴庭強調,收取保護費的行為明顯涉及黑社會的活動,法庭不會容忍這類罪行。這些案例提到,在不太嚴重的情況下,法庭就判刑需要考慮的一些因素。

8.考慮過本案所有情況,尤其本席注意到本案案情未有涉及暴力,而案情亦顯示被告人未有收取到任何利益便已經被捕。本席同意,本案案情屬於同類罪行中較輕微的種類,而被告人亦似乎改過自新的決心。綜觀所有情況及參考過有關判刑的案例,本席以2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在最早時候已經決定認罪,能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最終判刑為16個月監禁。

( 張天雁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電話號碼刪去

[2] CACC 126/2004,未經編纂,判案書日期為2004年12月17日

[3] [2019] HKCA 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