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58/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January 2020.
2. 根據案情顯示,2019年7月27日晚上8時48分左右,被告人當時負責送貨至涉案公司的門外,由於公司負責人為方便員工能夠返回公司工作而毋須使用鎖匙,因此他在約7時30分離開公司的時候只關上公司入口的木門及捲閘,並沒有鎖上便離開。被告人後來到達公司時發現此情況,便乘機進入公司裡面進行盜竊,並且偷走了總共現金港幣34,000元及一部藍色流動電話。由於被告人在進出公司時被附近一間店鋪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警方在接報之後到場調查,根據送貨公司的紀錄,證實當時負責送貨到涉案公司的正是被告人。被告人亦在案發第二天,即2019年7月28日,突然向送貨公司申請停工休假兩星期。後來警方獲悉被告人打算返回僱主辦事處取回工資,警方於是埋伏並當被告人現身之後即時把他拘捕。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