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818/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January 2020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

兒童福祉為首要考慮 – 探視權修改 – 社會福利報告建議 – 共享親職課程 – 遲到扣減 – 無訟費命令

Legal issues: 更改探視權 · 共享親職課程 · 遲到扣減探視時間

Outcome: 探視命令獲修改

Case No.FCMC 12818/2014[2020] HKFC 17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9 Jan 2020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2818 / 2014

[2020] HKFC 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4年第1281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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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19年12月6日
判決書日期: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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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更改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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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由呈請人(“母親”)向法庭申請更改答辯人(“父親”)的界定探視權的案件。

2.母親提出這項申請的主要原因是家庭唯一子女(“𤋮”),自去年升讀小學一年級後,功課量和學習壓力也增加了,母親希望熙在現時安排的補習社中能完成功課和溫習,回到家裏,可以有多些時間作進一步跟進。[1]同時,母親也希望有小部分週末時間和𤋮相處。

3.父親堅決反對這項申請,認為母親的申請剝削了他和𤋮的相處時間。

背景簡述

4.母親和父親於2010年6月14日結婚。2014年9月26日,母親以不合理行為的理由申請離婚。2015年4月8日,雙方就𤋮的管養、照顧和管束事宜達成共識。

5.2015年4月8日,區域法院陳玉芬暫委法官(當時的官階)(“陳法官”)就探視安排,頒布以下命令(“命令”)︰

C.  呈請人向法庭及向答辯人承諾,除非獲得答辯人事先同意,否則呈請人不會安排家庭子女於星期六在答辯人的探視時間之內參與超過一個並非由學校安排的興趣班或補習班;

3. 答辯人獲得家庭子女探視︰—

恆常探視安排

(a)  答辯人可獲得每逢星期四放學(如當天不需上學則由星期四下午4時30分)至星期日上午10時期間的留宿探視;

(b)  假如進行探視當日家庭子女需要上學,答辯人須在學校接家庭子女;在探視完畢後,呈請人須在答辯人住所的地下大堂接回家庭子女,雙方另有協議則除外;

(c)  假如進行探視當日家庭子女不需要上學,答辯人須在呈請人住所的地下大堂接家庭子女,在探視完畢後,呈請人須在答辯人住所的地下大堂接回家庭子女,雙方另有協議則除外;

學校長假期的探視安排

(d)  答辯人可獲得在農曆新年、復活節及聖誕節的學校假期期間,減除最後一天假期之後的一半日子的留宿探視;

(e)  就農曆新年假期而言,每逢單數年呈請人可獲得年卅晚及年初一與家庭子女的相處時間,而答辯人則獲得年初二及年初三的探視時間,其餘日子則根據上述第3(d) 段由呈請人及答辯人自行協議; 反之每逢雙數年答辯人可獲得年卅晚及年初一與家庭子女的探視時間,而呈請人則獲得年初二及年初三的探視時間,其餘日子則根據上述第3(d) 段由呈請人及答辯人自行協議。答辯人須於10天前確認進行探視的日子,而呈請人須於隨後的8小時之內回覆;

(f)  就復活節假期而言,每逢單數年呈請人可獲得首部份與家庭子女的相處時間,而答辯人則獲得尾部份的探視時間,反之每逢雙數年答辯人可獲得首部份與家庭子女的探視時間,而呈請人則獲得尾部份的時間;

(g)  就聖誕假期而言,每逢單數年呈請人可獲得首部份與家庭子女的相處時間,而答辯人則獲得尾部份的探視時間,反之每逢雙數年答辯人可獲得首部份與家庭子女的相處時間,而呈請人則獲得尾部份的時間。 但假如12月26日(即呈請人生日)為答辯人的探視時間的話,則答辯人同意當天給3小時予呈請人與家庭子女共晉午餐或晚餐,時間則由雙方自行協議;

(h)  答辯人可獲得在暑假期間,減除最後三天假期之後的一半日子的留宿探視,答辯人須於3星期前確認進行探視的日子,而呈請人須於隨後的8小時之內回覆;

(i)  答辯人進行上述聖誕節、農曆新年、復活節及暑假期間的留宿探視時,恆常3(a)的留宿探視則暫停;

(j)  答辯人須在呈請人住所的地下大堂接家庭子女,在探視完畢後,呈請人須在答辯人住所的地下大堂接回家庭子女,雙方另有協議則除外;

(k)  上述學校長假期答辯人的探視均由第一天的下午4時30分時開始,並於最後一天上午10時完結;

其他

(m)  雙方須以WhatsApp的形式確認探視的安排及細節;

(n)  許可家庭子女可自由出境作度假目的。

母親的建議

6.母親要求修改命令如下:

(a)  父親可於每日晚上8時前和熙通電話一次,並且不多於30分鐘;

(b)  每周一次於星期六或星期日,父親可日間探視𤋮不多於8小時;時間及接送地點由母親和父親於有關探視前3天自行協定;

學校長假期的探視安排

(c)  受限於(d),父親可享有農曆新年及復活節假期一半日子的留宿探視權 ,日子由母親和父親於有關假期前14天自行協定;

(d)  就農曆新年假期而言,凡單數年份,母親可獲得年三十晚及年初一與𤋮的相處時間,而父親可獲得年初二及年初三的探視時間,反之,凡雙數年份,父親則可獲得年三十晚及年初一對𤋮的探視時間︰

(e)  父親可享有聖誕及新年假期當中兩天的留宿探視權,日子由母親和父親於有關假期前14天自行協定;

(f)  除了暑假最後一個星期外,父親可享有暑假期間一半日子的留宿探視權,日子由母親和父親於有關假期前14天自行協定;

(g)  於父親進行上述學校長假期的留宿探視期間,上述(b)段的日間探視暫停;

(h)  上述學校長假期留宿探視接送地點、開始及結束時間由母親和父親於有關假期前14天自行協定;以及

(i)  母親和父親分別向對方及向法庭作出承諾,任何探視安排必須以不妨礙熙的學業和日常生活作息為大原則。

父親的建議

7.父親希望能維持2015年4月8日法庭頒令的第3(a)項恆常探視安排[2],即由星期四放學後至星期日早上的探視,由於熙於星期日早上難以起床,經常於交接時遲到,父親提議星期日的探視延長1小時至早上11時結束。為了增加與熙的相處時間,父親希望法庭頒令第3(k)項中學校假期的接送時間能提前兩小時於下午2時30分開始﹔至於法庭頒令第3(d)至(h)項中有關學校長假期的安排,為了容易記得 ,過去多年一直未有認真實行,只沿用第3(a)項恆常探視形式處理,所以父親建議取消第3(d)至(h)。父親亦重申維持母親向法庭及向他承諾的第C項,即母親不會安排熙於星期六的探視時間內,參與超過一個並非由學校安排的興趣班或補習班,以免影響他和𤋮的親子時間。在接送安排上,父親同意委托可信賴的家人和外傭負責接送,但雙方必須提供委托人的姓名和電話予對方,以便聯絡接送安排。

適用的法律原則

8.法庭就有關家庭子女管養權發出命令的權力,是基於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條的規定:—

「19. 對受婚姻訟案影響的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的命令

(1) 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其認為是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a) 在任何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於作出最後判令之當時、之前或之後;

(b)  ……。」

9.至於法庭在考慮管養權時所依據的準則,乃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

10.本席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考慮的是家庭子女的福利﹔而在考慮子女福利時,亦須考慮他們的意願和其他關鍵性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熙對更改探視權的意願

11.熙表示既喜歡母親,也喜歡父親,希望每天也見到他們,希望與父母一起參加不同活動,如游泳、去主題公園等。她很喜歡繪畫和游泳,父親和母親也願意常常陪伴她。她希望增加父親的探視時間,因為和父親一起很開心﹔她不喜歡到補習社補習,想多些時間留在父親家中看卡通片。但是,如果因為要留在母親家中溫習,而削減和父親一起的時間,她也可以接受。她表示從前說謊或不聽話時,父親會大聲責罵她,令她害怕得哭起來,但現在父親已甚少責罵她。此外,遇到父母吵架時,她不想看到父親責罵母親。𤋮亦表示自己逐漸長大,可以晚上獨自在房間內睡覺。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2.社會調查主任吳姑娘在2019年9月11日呈交的報告中,總結如下︰

21.    在調查期間發現,雙方就探視安排的意見有很大分歧,而在交接時亦每每有衝突,但在家庭子女面前互相指責對方,只會為家庭子女帶來不必要的傷害和情緒壓力,影響她的身心發展。既然雙方都疼錫家庭子女,理應放下分岐,為家庭子女的福祉而努力協調,達成共識,讓家庭子女能與不同住的父或母繼續維持享有親密的親子關係,享受共聚的時光,以及給予機會在家庭子女的日常生活中提供照顧、支持和鼓勵,對其往後的健康成長,有長遠的裨益。當家庭子女看見父母在離異後仍然和平共處,會令她感到更安全,日後對人多一份信心和希望。經參考雙方的意見,社會工作主任謹向法庭建議就原有2015年4月8日的頒令,在答辯人獲得的家庭子女探視安排作出微調(以深色筆加底線顯示),當中包括縮減上學日留宿探視的時間以減低對常規的影響、加入委托人協助探視交接以減低衝突的機會和落實執行學校長假期的探視安排以讓雙方也可與家庭子女同時享有親子的時間,並建議父母參與共享親職服務/課程以學習互相合作,更將本聆訊押後九個月,修改後的臨時探視安排如下︰

(1)    恆常探視安排

(a)  答辯人可獲得每逢星期五放學(如當天不需上學則由星期下午230)至星期日上午11時期間的留宿探視;

(b)  假如進行探視當日家庭子女需要上學,答辯人(或其委托人)須在學校接家庭子女;在探視完畢後,呈請人 (或其委托人)須在答辯人住所的地下大堂接回家家庭子女,雙方另有協議則除外;

(c)  假如進行探視當日家庭子女不需要上學,答辯人(或其委托人)須在呈請人住所的地下大堂接家庭子女,在探視完畢後,呈請人(或其委托人)須在答辯人住所的地下大堂接回家庭子女,雙方另有協議則除外;

(d) 呈請人不會安排家庭子女於星期六在答辯人的探視時間之內參與超過一個並非由學校安排的興趣班或補習班;

學校長假期的探視安排

(e)  就農曆新年假期而言,答辯人可獲得學校假期期間,減除最後一天假期之後的一半日子的留宿探視;每逢單數年呈請人可獲得包含年三十晚及年初一與家庭子女的相處時間,而答辯人則獲得包含年初二及年初三的探視時間,其餘日子則由呈請人及答辯人自行協議; 反之每逢雙數年答辯人可獲得包含年卅晚及年初一與家庭子女的探視時間,而呈請人則獲得包含年初二及年初三的探視時間,其餘日子則由呈請人及答辯人自行協議;

(f)  就復活節假期而言,答辯人可獲得學校假期期間減除最後一天假期之後的一半日子的留宿探視; 每逢單數年呈請人可獲得首部份與家庭子女的相處時間,而答辯人則獲得尾部份與家庭子女的相處時間,反之每逢雙數年答辯人可獲得首部份與家庭子女的相處時間,而呈請人則獲得尾部份與家庭子女的相處時間;

(g) 就聖誕假期而言,答辯人可獲得四日留宿探視,包括每逢單數年12221225日與家庭子女的探視時間;反之每逢雙數年,答辯人可獲得122911日的探視時間,其餘日子則是呈請人與家庭子女的相處時間

(h)  就暑假假期而言,答辯人可獲得在學校假期期間減除最後一個星期假期之後的一半日子的留宿探視,即由假期的首個星期一開始計算,第二、四及六週的逢星期一至日的留宿探視,而呈請人可享有由假期的首個星期一開始計算,第一、三、五及七週的逢星期一至日與家庭子女的相處時間

(i)  答辯人進行上述聖誕節、 農曆新年、 復活節及暑假期間的留宿探視時,恆常的留宿探視則暫停;

(j)  答辯人(或其委托人)須在呈請人住所的地下大堂接家庭子女; 在探視完畢後,呈請人(或其委托人)須在答辯人住所的地下大堂接回家庭子女,雙方另有協議則除外;

(k)  上述學校長假期答辯人的探視均由第一天的中午12開始,並於最後一天下午8完結;

(l)  雙方須於學校長假期時負責接送家庭子女出席已安排的興趣班或補習班,如要到外地旅遊除外

其他

(m)  雙方須已WhatsApp的形式確認探視的安排及細節;

(n) 許可家庭子女可自由出境作度假目的;以及

(o)  就探視時交接家庭子女一事,如雙方持續衝突,則改為於探視中心/社會工作主任的辦事處/社會工作主任認為合適的地方進行交接。

(2)  呈請人及答辯人須於下次聆訊前參與不少於10小時的共享親職服務/課程,有關的服務/課程由社會工作主任建議;及

(3)  社會工作主任就家庭子女更改探視權提交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3.母親就調查報告中的建議回應如下[3]︰—

“44. (a) 就恆常探視安排,我基本上同意該調查報告中第21(1)段的(b)至(d)分段的安排,唯一不同意的是(a)分段所建議的時段⋯

(b)就學校長假期的建議探視安排,我基本上沒有異議。

(c)就其他方面的建議,我亦沒有異議。

45.    我反對逢星期五父親開始享有熙的探視權⋯⋯簡單來說,就是若熙在上學週期間有一天在父親家留宿,會影響到熙的學習連貫及穩定性,長遠來說教導及學習方面比較困難。所以我建議在星期五補習後才由父親於補習社將她接走進行探視。另外,若我獲法庭准許,在熙上學週的星期一至五照顧熙及主力負責她的教養,我很希望有些周末能與熙共同擁有優質親子共享時間,舒緩一下與熙在學業上可能出現的壓力及緊張關係。”

討論

14.本案中,母親共存檔兩份非宗教式誓章,而父親也存檔了一份非宗教式誓章。觀乎誓章內容,本席認為大部份的段落都是互相指責對方的不是,與今次更改探視權的申請無關,例如︰

颱風山竹事件

15.母親指責父親在颱風山竹襲港之際,仍帶着𤋮外出,還在幼稚園的Whatsapp群組分享了照片。

16.父親回應如下[4]

“於2018年9月16日在颱風山竹懸掛之際,我與熙只是由我的住址地面主要出入口沿着行人路步行至曲街與機利士南路交匯處,其中有五個舖位的距離而只有大約兩個成年人的身位頭頂是沒有上蓋,其餘都有。於當時風力開始減退,在行人路有行人及在馬路有的士及私家車,加上我的保護所以熙絕對是在安全情況之下親身地感受在街上颱風吹襲的危險。”

17.對此,本席也認為父親高估了自己的能力,同時低估了山竹的威力,也沒有把安全意識灌輸給熙。

父親赤裸上身睡覺

18.母親認為父母性別不同,父親不愛穿上衣,赤裸上身睡覺的情況仍然時有出現。熙年紀漸長,並不適宜繼續與父親同床而睡。

19.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吳姑娘指出︰

“13. 雖然父親曾於2015年1月9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提出稍後會收拾好一間房間,讓熙可以獨自睡覺時安排她睡在另一間房,但一直沒有執行⋯

15.    最後他亦明白熙已日漸長大,他並不適宜在家中赤裸上身或與熙繼續同床而睡。但由於她未習慣獨睡一間睡房及方便晚間照顧,現階段他不會考慮與熙分房而睡,但他承諾會於本年11月前在睡房中更換一張子母床,與熙分床而睡。”

20.父親回應如下[5]

66.  於以前我原本安排熙獨自睡在一個房間,但是熙表示不喜歡一個人睡,並且曾經偶然於睡覺之際流鼻血,之後即時醒來叫我處理其流鼻血,所以我才讓熙與我一同睡。

67.  我一直以來相信熙年紀漸長之後必定就會寧願獨自睡,到時我就安排熙在其自己的床獨自睡,以循序漸進的步驟由在我的睡房改在其獨自的睡房。

69.  我否認熙的幼稚園老師指控說以前我只穿着內褲與熙一起睡覺,其實我是穿着有內褲的跑步褲及內褲,並非只穿着內褲。我對熙愛護有加,絕對不會做任何傷害她的事情。”

21.父親提交了熙的同學母親的一份非宗教式證人誓章,以支持他是穿運動褲睡覺的說法﹔同學的母親在誓章指她與熙詳談後,知道熙有誤會,才產生與事實不符的說法。

22.雖然父親的代表方律師在庭上確認父親已經換上了一張子母床,與熙分床而睡,但本席認為即使父親穿的是運動褲而不是內褲,父親赤裸上身與熙睡覺也是不當的。畢竟熙已經七歲半了,而且熙也曾向不同人士(包括老師、社會福利署主任及其他人)透露過父親不穿上衣的情況;明顯地,熙對此是很介意的,只是沒有向父親坦白而已。

23.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吳姑娘指出︰

“7. 鍾老師……𤋮過往亦有與她分享在探視時,父親與她同睡,父親會不穿上衣,只穿着內褲睡覺。當時,學校已告誡父親在照顧女兒時適宜的行為,並教導𤋮保護自己的意識。翁老師是熙就讀高班時的班主任,她表示𤋮曾與她分享害怕見到父母爭吵,蘇老師能以開放性的態度接納老師們就照顧𤋮的建議。自𤋮升讀小學後,曾回幼稚園探望翁老師,並告訴翁老師父親仍偶爾不穿上衣,只穿着內褲睡覺。”

24.既然𤋮表示她已長大,可以獨自睡覺了,本席亦不明白為何父親還是堅持己見,一定要以循序漸進的方式,讓𤋮獨自在房間裏睡覺呢?本席希望從今以後,父親會安排𤋮獨自在房間裏睡覺。

溝通問題

25.母親指稱與父親在𤋮的探視安排上出現嚴重溝通問題,她亦指責父親經常發脾氣,曾對她出言恐嚇,使𤋮不安 、受驚,為她帶來無形的恐懼。

26.母親的指控[6]

“11. 早於2014年初,熙之前入讀的幼稚園已知道我與父親的婚姻出現問題,就熙有關的事宜上很多時也未能達致共識,需要校方介入。該校校長及熙當時的班主任曾經約見我和父親討論就家長之間的緊張關係對熙的負面影響,亦提醒我和父親不應該在熙面前爭抝,以免讓熙感到不知在父母之間如何自處及影響到她的情緒。但很遺憾,隋後父親像沒聽進耳內,仍然故我。”

19.  在2018年5月13日是母親節。於當日早上,當本人與父親及熙一同乘座的士送熙返主日學途中,父親因與我就熙的午餐安排意見不合,他就開始不停講粗口及侮辱地罵我,又再疾呼我為「狗乸」,叫我「食屎狗」:期間更突然以手上的蒸餾水撥向我,我的頭髮及衣服被弄濕外,熙的衣服及的士後座及窗玻璃也被水濺沾濕,令我十分尷尬、狼狽及吃驚外,熙也害怕得哭起來。下車以後,熙哭着耍彆扭說不要上主日學。當時我只好按熙的意見來安撫她。最終熙平伏下來便跟父親進了餐廳。

22     我認為父親的行為對熙身心及成長健康的影響最為重要。…熙在父親住所留宿時往往要承受父親因與其父母爭拗、不斷辱罵及查問本人私生活等等的精神壓力,我真的害怕熙與父親住所留宿的時間越多,她所需承受的精神壓力及痛苦越大。另一角度來說,父親越多的負面情緒,對熙不正確的教育,在熙這麼年幼及價值觀未確立時,長遠必會遺害其品格及為其成長種下禍根。”

27.父親則説[7]

“26 於每次熙向我表示,母親及/或其母親經常地指責我及我方的家人不對,於是熙問我是否這樣,所以我才同樣地指責母親及其家人。”

28.母親也指稱2017年11月,父親、母親、𤋮與另一個家庭同遊新加坡後,𤋮持續在午睡時和晚上感到嚴重頭痛,進出醫院數次後,最終醫生診斷熙患上腦膜腦炎。雖然𤋮的病情受到控制,母親指稱熙有好幾次在父親家中留宿時,又再頭痛,必須入院觀察及檢查。其後𤋮的病情好轉,但後來在父親家中留宿時,病情又再惡化。最後才知道熙患病,是因為她面對父母親發生糾紛時,承受壓力引致的。

29.父親也承認他和母親離婚後,每次吵架都是和𤋮的事情有關,他們會互說粗俗語言和粗言穢語的諧音而不說其正音[8]

“44. 於2018年4月30日,當天是星期一,即:母親照顧及管束𤋮的時間,有關的親子活動是唯一的一次,於星期一舉行及𤋮的幼稚園安排最後的一次,由於我並非如常於大約上午8時45分在𤋮的學校等待,而是於大約上午8時15分在母親的住址地面主要出入口出現,而母親對我極之不滿,多次表示當時是其照顧及約束𤋮的時間及多次指責我為何不在𤋮的學校等待,由於我以前必定同意母親要求於我的探視時間陪伴𤋮,但是於此次母親卻並不給予我相同的回報,所以我才與母親爭吵。

45.    於2018年5月13日,當天是星期日,當我送𤋮給予母親之際,𤋮剛起床不久及未吃早餐,並不斷地說不願意服從母親要求於稍後出席主日學,經過我努力地遊說及答應與𤋮一起出席該主日學然後一起吃午餐,終於說服𤋮接受出席該主日學,而母親對該答應極之不滿,多次表示當時是其照顧及管束𤋮的時間及多次指責我為何於該主日學之後要陪伴𤋮吃午餐。由於我以前必定同意母親要求於我的探視時間陪伴𤋮,但是於此次母親卻並不給予我相同的回報,所以我才與母親爭吵。”

30.父親的代表方律師在庭上陳詞時,也堅稱父親只是因應母親的指控,才作出適當的回應。

31.本席對此並不認同。在熙面前的都是她的親生父母,本席認為父母雙方尤其不應在子女面前互相指責對方,父母經常在熙面前吵架,會令她難過不安,對她的發展會有不良影響。本席更加認為即使父母吵架,也不應讓𤋮的學校介入調停,這樣只會令𤋮加倍難堪。

32.吳姑娘在報告第7段指出:—

“熙由2014至2018年,曾於xxx中心幼稚園就讀,該校陳校長表示𤋮在校情緒穩定,就父母參加校內活動引起的爭執,學校曾多次協調。鍾老師表示他曾從預備班至低班為熙的班主任達三年,她與熙關係親近,𤋮會主動向他透露與父母的相處情況。𤋮曾向她表示父親會大罵母親,甚至用粗言穢語,父親亦曾在知道母親與異性交往後,要求𤋮錄音,罵母親“狗乸”,如熙不願聽從父親亦會責罵她。鍾老師形容父親於離婚初期情緒表現得較不穩定,及後漸漸改善。鍾老師認為𤋮表現較同齡女孩成熟,亦善於表達,對於父母的離異,身處在夾縫之中,情緒顯然受到困擾。𤋮亦曾表示害怕父親,但鍾老師觀察她為求生存,會迎合父親的要求……翁老師是熙就讀高班時的班主任,她表示𤋮曾與她分享害怕見到父母爭吵。”

33.母親也指控︰

“43. 為免增添熙的心理負擔,我從來沒有就⋯今次的申請的相關法律事宜透露給熙,只是向她解釋我與父親有些事情需要作出討論。反而父親向熙和盤托出⋯今次申請之細節,毫不體恤熙所需要承受的無形壓力。故此,若然父親指熙於2018/2019學年下學期成績退步,是源於得知該傳票,那麼父親理應負上最大責任。

34.父親則說 ︰

80.  當熙知道母親要與我在進行訴訟,其目的是大量地減少我的探視,換言之熙大量地失去目前可以見我及我父母的機會,於是熙表示很擔心然後哭起來。

35.本席接納母親的證供。父母之間爭吵、意見不合,也不可令熙難受、擔憂。

本席對本案的看法

36.言歸正傳,母親的申請主要是更改恆常探視權。她希望有多些時間跟進熙的功課,並沒有要求對學校長假期的探視安排作出重大改動,只是要求在聖誕、新年假期和暑假,扣減父親的小部份探視日子。

37.母親指出[9]︰—

“22. 根據該命令,我名義上雖獲熙的照顧及管束權,然而因當中的恆常探視安排,父親可享熙逢星期四放學至星期日上午十時期間每星期三晚的留宿探視,我實質上根本無法合理地對熙照顧及管束。

24. …當我帶熙回到我的住所後,當為她準備翌日上課及檢查功課時,我很多時也發現熙仍有功課未做,要我再與她完成;當星期一有默書評估、測驗的話,因遲把熙交我,預時間溫習更困難,情況更惡劣了,因熙及我均倍感壓力。

26.  很多時候因為該命令下恆常探視的安排及我與父親難於溝通的問題,導致家長對學校及熙責任上的混亂及不協調,例如簽手冊及通告、預備上課書本及所需、由誰去督促熙將臨的測驗及考試溫習等。我亦感受到在書本教導學習上的連貫及有效性被現行的恆常探視安排所困……”

38.吳姑娘的報告第8段也提及熙的成績及情況︰

熙就讀小學二年級。從2018-19年度的下學期學業成績表顯示熙在中、英、數和常識科分別獲得D等(不及格)、B等、C等和B等,操行為B-至A-等。班主任張老師對熙的家庭狀況略有了解,父母曾一同出席今年1月的學校旅行,張老師留意到二人相處時充滿火藥味。張老師認為熙的學業成績不太理想,現時的生活模式或多或少對熙有負面影響。學校社工黃姑娘透露母親曾向她表示擔心熙的情緒、校內成績及管教困難的問題。在升讀一年級首個月,熙有適應分離問題,每天上學也哭,長達一個月之久。”

39.父親於第58段指稱在其探視時間,一直悉心照顧熙的學業、體育及興趣,其內容如下[10]

58.(1) 根據熙向我表示,熙很喜歡由我安排在紅磡A1教室補習,尤其是與該處一位姓方的老師(以下簡稱“方老師”)補習,其理由是在該處巧合地碰見其數名幼稚園的同學及對其學業十分有幫助,例如首次其默書得到滿分及在很多科目其成績有明顯的進步,而該補習相比由呈請人安排熙的中文科及英文科補習:後者相對熙的程度是比較艱深、後者的燈光照明比較暗及人數比較少、後者曾經遺漏處理𤋮的功課,所以後者未受到𤋮喜歡。對於我而言,熙很喜歡在紅磡A一教室補習是最重要的。

(2)  我親自教導熙繪畫及鍛練其身體,於目前在客觀而言,其繪畫及體育成績或表現均十分出色。

(3)  根據熙向我表示,其數名同學繪畫之際都請求熙幫助。

(4)  於每星期六,我親自教導熙跑步、踏板車、游泳、跳彈床及打籃球,另外我親自安排其飲食,之後其排便有明顯的改善。

40.父親指稱他會作出以下對熙的學業成績有幫助的安排:

61.(1) 我將會花費更多讓熙在紅磡A1教室或其他對其學業成績有幫助的補習社補習。

(2)  於目前,我的姨生女就讀香港中文大學商科一年級,與煕的關係很好,得悉母親申請扣減我的探視時間去幫助熙的學業成績,就表示願意於熙的每年兩次考試之前幫助其溫習,讓熙有充分的準備去應付該兩次考試。

(3)  於任何我的探視時間,我將會花更多時間,例如提早收工或不工作,去陪伴熙做功課及溫習,讓其學習興趣及毅力增強。

(4)  於以前熙的暑假將會結束而是我的探視時間,我都沒有讓熙玩樂而是協助其收拾假期的心情準備其復課。

62.  根據以上第61(1)至(4)段的事情,我相信熙的學業成績於未來將會有進步。”

……

71.  於我的探視我已經或將會作出以下安排幫助熙的學業成績及身心發展:

(1)  於上學週的星期四至五下午四時,熙在紅磡A1教室上兩小時的補習和溫習功課班,然後於晚上我陪伴熙做功課及溫習。

(2)  於熙的上學期考試之前,即其聖誕及新年假期之際及於其下學期考試之前,我的姨生女幫助熙溫習。

(3)  於星期六及學校長假期,我親自教導熙繪畫、跑步、踏板車、游泳、跳彈床及打籃球。另外,我經常帶熙與其數名女同學游泳,當中由我看管其各自安全。

72.  根據以上第71(1)至(3)段我相信熙的學業成績及身心發展未來將會有進步。

41.本席認為本案應以𤋮的福祉為出發點。本席也認為根據陳法官的命令,基本上是將𤋮的照顧、管養、管束權平均分配予父親及母親。本席同意如果父母雙方不停吵架的話,會對𤋮的福祉有不良影響。考慮到母親的申請,本席首先接納吳姑娘的建議,在接送𤋮的時候,雙方可以有委托人代替父母進行探視交接。

42.本席認為父親在學術上給予熙的協助,只限於到補習社補習及由姨生女幫忙照顧熙的學業,其他的都是運動方面的安排。至於父親指母親現時安排的補習社補習內容較艱深、補習社內燈光較昏暗等問題,本席接納母親的證供﹔她已經向該補習社反映有關問題,熙已獲安排坐在光線較明亮的位置﹔本席亦接納母親的證供,補習社是按照熙的學校的程度和她的學習進度,給予她輔導,沒有直接提供答案予她,要她多思考﹔熙因而覺得內容艱深。本席認為這種教學方式並無不妥。

43.鑒於母親學歷比父親高(母親為大學畢業,而父親是中學程度),而熙不希望更改探視權的原因,只是想留在父親家中看卡通片,不想到補習社,本席接納吳姑娘的全部建議﹔而且母親只是要求扣減父親小部份的探視日子,希望有多些時間跟進熙的功課。

44.由於本席認為陳法官的命令是要父母雙方共享熙的照顧、管束權,母親亦應享有親子時間,在一些週末與熙共享優質親子時間。因此,本席接納母親的建議,此後凡有第五週的月份,母親都可在最後一個週末與熙共處﹔換言之,父親在該月份第五個星期六及星期日不會獲得留宿探視。

45.本席同意一般每年只有四、五個月才有第五週﹔故此,這個安排實質上不會對父親造成太大影響。

46.此外,父親亦承認在接送熙時,時有遲到,不過,他聲稱那是因為熙難以起床,而母親則說︰

“24. 當我按該命令每星期在雙方已經決定好的時間及地點接熙時,父親總是諸多砌詞來拖延,有時在他遲大到致電或發訊息給他,他也不回覆,每次至少也要我等1小時,最誇張的一次是該命令發出後的其中一個聖誕節,我等了約3小時。

另外就探視接送父親經常遲大到或以不同藉口拖延交接的問題,我希望法庭能就此發出指示例如若父親遲到超過半小時將會在下次探視中扣減相關的時間。”

47.對此,本席同意。

48.本席修改陳法官的探視命令,並頒令如下︰

(1)   恆常探視安排

以下恆常探視安排不適用於有5個週末的月份,在第5個週末,父親可享有星期日由下午2時至5時的日間探視,其餘各個星期的探視安排如下︰

(a)   答辯人可獲得每個星期五放學後(如當天不須上學則由星期五下午2時30分)至星期日上午11時期間的留宿探視;

(b)   如進行探視當日家庭子女須要上學,答辯人(或其委托人)須在學校接回家庭子女;探視完畢後,呈請人(或其委托人)須在答辯人住所地下大堂,接回家庭子女﹔如雙方另有協議則除外;

(c)   如進行探視當日,家庭子女不須要上學,答辯人(或其委托人)須在呈請人住所地下大堂,接回家庭子女﹔探視完畢後,呈請人(或其委托人)須在答辯人住所地下大堂,接回家庭子女﹔如雙方另有協議則除外;

(d)   呈請人不可安排家庭子女於星期六答辯人的探視時間內,參與超過一個並非由學校安排的興趣班或補習班;

學校長假期的探視安排

(e)   就農曆新年假期而言,答辯人可獲得學校假期期間扣減最後一天假期之後的一半日子的留宿探視,凡單數年份,呈請人可獲得包含年三十晚及年初一與家庭子女的相處時間,而答辯人則獲得包含年初二及年初三的探視時間,其餘日子則由呈請人、答辯人自行協議;反之,凡雙數年份,答辯人可獲得包含年卅晚及年初一對家庭子女的探視時間,其餘日子則由呈請人及答辯人自行協議;

(f)   就復活節假期而言,答辯人可獲得學校假期期間扣減最後一天假期之後的一半日子的留宿探視;凡單數年份,呈請人可獲得前部份與家庭子女的相處時間,而答辯人則獲得後部份與家庭子女的相處時間;

(g)   就聖誕假期而言,答辯人可獲得四日留宿探視,包括凡單數年份的12月22日及12月25日對家庭子女的探視時間; 反之,凡雙數年份,答辯人可獲得12月29日及1月1日的探視時間,其餘日子則是呈請人與家庭子女的相處時間;

(h)   就暑假而言,答辯人可獲得在學校假期期間扣減最後一個星期假期之後的一半日子的留宿探視,即由假期的首個星期一開始計算,第二、第四及第六週的星期一至日的留宿探視。而呈請人可享有由假期的首個星期一開始計算,第一、第三、第五及第七週的星期一至日與家庭子女的相處時間;

(i)  答辯人進行上述聖誕節、農曆新年、復活節及暑假的留宿探視期間,恆常的留宿探視暫停;

(j)  答辯人(或其委托人)須在呈請人住所地下大堂接回家庭子女;在探視完畢後,呈請人(或其委托人)須在答辯人住所地下大堂接回家庭子女,如雙方另有協議則除外;

(k)  上述學校長假期內,答辯人的探視均由第一天的中午12時開始,於最後一天下午8時結束;

(l)  雙方須於學校長假期內,負責接送家庭子女出席已安排的興趣班或補習班,如到外地旅遊則除外;

其他

(m)  雙方須以WhatsApp形式確認探視的安排及細節;

(n)   准許家庭子女為度假的目的,自由出境;及

(o)   就探視交接家庭子女一事,如父母雙方持續發生衝突,則改於探視中心、社會工作主任辦事處或社會工作主任認為合適的地方進行交接;

(p)   如答辯人接送熙遲到半小時,則在下次探視時間内相應扣減。

(2)   呈請人及答辯人須於9個月內參與不少於10小時的共享親職服務/課程,有關服務/課程由社會工作主任建議;及

(3)   社會工作主任須在家庭子女探視權更改9個月後,向法庭提交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訟費

49.案件如有關未成年人的事宜,一般來說,法庭不會作出訟費命令,本席認為本案亦不應例外。因此,本席不作出任何訟費(包括已保留的訟費)命令。呈請人及答辯人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黃瑞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由劉林陳律師行方律師代表出庭

答辯人: 由陳黃林律師行陶律師代表出庭


[1] 母親的第六份非宗教式誓章,存檔日期為2019年11月8日,第38段。

[2]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第15段。

[3] 在母親的第六分非宗教式誓章存檔日期為2019年11月8日。

[4] 文件夾118頁64段

[5] 文件夾118 -119頁。

[6] 文件夾009,012,014。

[7] 文件夾112。

[8] 在存檔日期2019年10月17日的第3分非宗教式誓章第44-45段,文件夾113-114。

[9] 文件夾14-15。

[10] 文件夾11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