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兄華及另一人 對 屯門慧豐園業主立案法團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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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於2020年1月20日提出申請(“該申請”),覆核張志偉署理主任審裁官(“審裁官”)在SCTC 52800/2018 (“該案件”)中於2020年1月15日頒下的移交令,該移交令是把該案件移交至區域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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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SA 4/2020[2020] HKCFI 3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4/2020

[2020] HKCFI 3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0年第4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52800號)

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申索人 孔兄華  
第二申索人 劉潤兒  

第一被告人 屯門慧園業主立案法團  
第二被告人 佳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
聆訊日期 : 2020年1月23日
判決書日期: 2020年1月23日

判決書

1.申索人於2020年1月20日提出申請(“該申請”),覆核張志偉署理主任審裁官(“審裁官”)在SCTC 52800/2018 (“該案件”)中於2020年1月15日頒下的移交令,該移交令是把該案件移交至區域法院審理。

2.審裁官在2020年1月15日的判決理由書(“該判決書”)中說明了案件的背景和判決的理由:

“2. 原申索書的有關申索理由為:在2017年12月1日,申索人投訴申索人的單位外牆入水到主人房,相關管理公司在2018年6月4日至7月2日維修外牆,影響相關單位翻新工程,維修外牆後,相關單位仍有滲水的情況。

3.  訴訟雙方分別在2019年1月21日、2019年3月20日、2019年5月23日、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23日和2020年1月15日出庭,而申索人在每一次的提訊日,都表示相關單位的滲水情況仍未停止。

4.  申索人在過去的提訊日中並且表示若被告人願意在合理時間作出維修,申索人便不需要求強制令令對方作出維修,因此申索人就是否將案件轉介到區域法院進行審理仍在考慮中。

5.  由於雙方曾表示就有關滲水的來源以及維修的責任,願意作出商論並且雙方需時索取公證行報告,因此本席多次押後相關案件,除讓雙方準備審訊的文件外,亦讓雙方有機會就索取了公證行報告後,可以作出商討解決的辦法。

6.  2019年9月23日的聆訊中,申索人確認滲水情況尚未停止,而被告人亦表示公證行報告尚未準備好,但當時被告一方的立場是,若他們索取的公證行報告顯示責任是屬被告人的維修責任,他們便會進行報價和維修,而申索人則表示若被告人不進行維修,他便會考慮將案件轉介到區域法院進行審理,因為申索人關注的是,除要求賠償損失外,他同樣希望滲水的情況停止,因此他需要被告人就相關的外牆部份進行維修,以達到停止滲水的情況。

人的申請

7.  2020年1月15日的聆訊中,被告一方表示根據他們的公證行報告,他們認為,滲水的因由並非屬於被告一方的責任,因此被告一方是不會進行維修的。

8.  本席亦向申索一方查詢,申索人會否先自費維修,而無需法庭頒令任何強制的維修命令加諸於被告人,而只是尋求金錢上的賠償。申索人表示他不會自費進行維修,他必須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人進行維修,因此不只是金錢的賠償。

9.  基於申索人的要求,法庭批准申索人就申索的內容作出修改,因此有關申索書,申索人以紫色筆作出修改並加上除賠償外,禁制令要求屯門慧豐園管業處/屯門慧豐園業主立案法團維修外牆,直至滲水情況問題解決。

10.  申索人亦在當天的聆訊,在修改申索書的內容後,向法庭提出將有關申索的法律程序轉介之區域法院審理的申請,被告一方表示不反對申索人的申請。無論申索人是强制或禁制被告一方的行為,申索人的申索超出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總結

11.   本席基於申索人的申索超出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因此本席批准申索人的申請。"

3.申索人表示,被告人於2019年9月23日的聆訊中,曾向審裁官承諾如果公證行報告確實顯示有滲水情況,被告人願意進行相關的維修,後來公證行報告證明了確實有滲水的問題,但被告人沒有遵守承諾進行維修。申索人表示他們明白小額錢債審裁處不可發出強制維修令,但他們只是希望用最簡單的方法解決問題,被告人應該遵守先前許下的承諾,履行維修的責任。

4.根據審裁官在該判決書的第6段所說,被告人在2019年9月23日的聆訊中所答應的,是“若[被告人]索取的公證行報告顯示責任是屬被告人的維修責任,他們便會進行報價和維修”,不是只要有滲水,不論是哪一方的責任,被告方都會負責維修。無論如何,根據申索人的說法,申索人所要求的,明顯包括被告人必須進行相關的維修,解決滲水問題,這項要求清晰的載於經修訂的表格2中。

5.鑑於申索人的這項要求,倘若申索人勝訴,要滿足這項要求的相關濟助,必定是一項強制被告人進行相關維修的命令,小額錢債審裁處沒有司法管轄權頒發這項命令,案件需要由區域法院審理。事實上,該移交令是審裁官應申索人的申請而頒下的,申索人現在要求取消該移交令,立場前後不一。申索人解釋,這是因為在2020年1月15日的聆訊後,他們諮詢了法律意見,得悉倘若該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會涉及龐大的訟費支出。本席理解申索人的關注,但申索人要取得強制被告人進行相關維修的命令,這是超越了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在這情況下,案件必須移交予區域法院審理。

6.本席認為審裁官的裁決正確,該移交令實在無可非議。本席撤銷該申請,維持該移交令。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廖文健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第一及第二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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