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兄華及另一人 對 屯門慧豐園業主立案法團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4/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anuary 2020.
1. 申索人於2020年1月20日提出申請(“該申請”),覆核張志偉署理主任審裁官(“審裁官”)在SCTC 52800/2018 (“該案件”)中於2020年1月15日頒下的移交令,該移交令是把該案件移交至區域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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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4/2020 [2020] HKCFI 3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0年第4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52800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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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索人於2020年1月20日提出申請(“該申請”),覆核張志偉署理主任審裁官(“審裁官”)在SCTC 52800/2018 (“該案件”)中於2020年1月15日頒下的移交令,該移交令是把該案件移交至區域法院審理。 2.審裁官在2020年1月15日的判決理由書(“該判決書”)中說明了案件的背景和判決的理由:
3.申索人表示,被告人於2019年9月23日的聆訊中,曾向審裁官承諾如果公證行報告確實顯示有滲水情況,被告人願意進行相關的維修,後來公證行報告證明了確實有滲水的問題,但被告人沒有遵守承諾進行維修。申索人表示他們明白小額錢債審裁處不可發出強制維修令,但他們只是希望用最簡單的方法解決問題,被告人應該遵守先前許下的承諾,履行維修的責任。 4.根據審裁官在該判決書的第6段所說,被告人在2019年9月23日的聆訊中所答應的,是“若[被告人]索取的公證行報告顯示責任是屬被告人的維修責任,他們便會進行報價和維修”,不是只要有滲水,不論是哪一方的責任,被告方都會負責維修。無論如何,根據申索人的說法,申索人所要求的,明顯包括被告人必須進行相關的維修,解決滲水問題,這項要求清晰的載於經修訂的表格2中。 5.鑑於申索人的這項要求,倘若申索人勝訴,要滿足這項要求的相關濟助,必定是一項強制被告人進行相關維修的命令,小額錢債審裁處沒有司法管轄權頒發這項命令,案件需要由區域法院審理。事實上,該移交令是審裁官應申索人的申請而頒下的,申索人現在要求取消該移交令,立場前後不一。申索人解釋,這是因為在2020年1月15日的聆訊後,他們諮詢了法律意見,得悉倘若該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會涉及龐大的訟費支出。本席理解申索人的關注,但申索人要取得強制被告人進行相關維修的命令,這是超越了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在這情況下,案件必須移交予區域法院審理。 6.本席認為審裁官的裁決正確,該移交令實在無可非議。本席撤銷該申請,維持該移交令。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第一及第二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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