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治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66/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January 2020.
2. 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九龍何文田佛光街80號何文田廣場停車場2樓保安室,偷竊現金港幣369,074元,而該筆款項為屬於富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富城」)的財產。
Cites 2 cases
|
DCCC 766/2019 [2020] HKDC 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66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男)(43歲)被控一項「盜竊」罪。 2.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九龍何文田佛光街80號何文田廣場停車場2樓保安室,偷竊現金港幣369,074元,而該筆款項為屬於富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富城」)的財產。 3.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4.根據案情,這是一宗監守自盜、違反誠信的案件。簡單而言,案發時,被告人受僱於富城為上址停車場的夜班保安員。由於案發日為7月的首天,停車場收到大量的月租泊車費現金。當被告人在7月1日晚上上班之後,便從日班的保安員的手上收取到現金,但第二天早上,當日班的保安員再上班時,卻發現被告人已經不知所蹤,而停車場保安室櫃內的全部現金亦不翼而飛。富城的經理事後檢查了相關的紀錄,證實停車場在7月1日該日收到現金港幣大約為三十五萬元。富城其後報警。 5.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被拘捕。其後,在錄影會面時,於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自己在2019年7月1日在當值時偷取了富城的款項。他進一步表示,除了大約三十五萬元之外,另外亦偷取了一筆18,000元的款項,用來償還自己的債項,而該筆$18,000的款項是在他當值時收取的月租泊車費用。事後他亦用了超過二十萬元還債,餘款就最後在澳門全部花光。 6.個人背景方面,被告人在香港出生,教育程度達中五。他已婚,育有一子一女。兒子今年20歲,是一名大學生,而女兒只得10歲,仍然在小學就讀。太太是一名家庭主婦,母親經已去世,父親現年70歲,由被告人負責供養。過去被告人曾經在二十二年前因為一宗「盜竊」罪,被判接受感化。 7.代表被告人的周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人是在2015年11月開始替富城工作,月薪15,700元。案發之後他被富城即時解僱。周大律師指出,今次被告人犯案原因是由於被告人的母親於2018年底去世,被告人為了籌措殮葬費用,向人借了一筆為數五至六萬元的債項,加上被告人本身也染有賭博的惡習,總共欠下的賭債累積金額已超過二十五萬港元。於案發當日,被告人收取了客人交付停車場的月租泊車費,之後就擅離職守,並且拿取了總數369,074元的款項。根據被告人自己交代用了超過二十五萬元用來清還債項,並且再將餘款拿去澳門放手一搏,最後全部輸清。 8.周大律師稱被告人現時已經深感內疚,亦愧對家人,所以決定在去年8月2日回港自首。周大律師聲稱被告人在入境時自行向入境處職員表示回港自首,後來就被警方拘捕。辯方亦呈上由被告人親自撰寫的一封求情信件,信中的內容大致是他深感後悔,承諾以後不會再犯,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9.周大律師求情時指出,從信中可見被告人已經有充分悔意,亦承諾改過自新,希望法庭可以理解被告人當日犯案是因為受到沉重的經濟壓力,被債主追數及滋擾,他深怕連累家人,無計可施之下才一時愚蠢犯案。事後被捕之後,他亦已經主動交代了犯案經過。 10.周大律師亦指出,在違反誠信的案件中,上訴庭已經有明確的判刑指引。雖然被告人過去曾經有一項相同的「盜竊」紀錄,但已經是多年以前之事,希望法庭在考慮時不會對此紀錄予以任何比重。由於被告人坦白認罪,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人一般的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 11.量刑之前,本席已經小心考慮了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背景以及求情的內容。正如辯方正確指出,被告人所犯的「盜竊」罪是嚴重違反誠信,破壞僱主對僱員之間信任的罪行。被告人職責是為僱主向客人收取月租泊車費,並作出紀錄。然而,他不單止沒有好好盡職盡責,去保管收回來的現金,交回僱主的總辦事處,反而他因為個人經濟困難,便利用職務之方便,擅自挪用現金,虧空公款,之後更加擅離職守、逃走無蹤。 12.上訴庭在張美嬌[1]一案,依循了英國法院在R v Clark[2]一案的判決,就違反誠信盜竊罪訂下判刑指引,當中提及到當涉及現金金額為港幣$250,000至$1,000,000時,一般量刑基準應該為兩至三年。根據本案所涉及的金額,為數約三十七萬元去計算,本案適當的量刑起點應該為兩年零三個月。 13.雖然被告人在犯案接近一個月之後,從澳門返港自首,但根據案情顯示,他是因為在犯案後潛逃至澳門,並在當地將偷竊的錢,除還清債項之外更花費在住宿及賭博之上,最後他耗盡所有,才被逼返回香港。本席認為,被告人回港自首,其實當時只是他唯一現實的選擇。上訴庭曾經在以往的案例之中指出,若一名被告人只是因為身無分文,而決定返港投案,他很難以此作為一個減刑理由[3]。 14.被告人過去的案底至今已經是多年前,亦應該當作過時失效。本席不會在量刑時因此作出任何加刑考慮。今次被告人適時認罪,是本案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為此本席會給予被告人足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 15.根據以上原因,本席最後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18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