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對 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323/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November 2019 before 陳振國法官.

Costs – Interim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Costs Order – Discretion – Partial Success – In re Elgindata Ltd (No. 2) – Respondent's application dismissed – Full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 Petitioner succeeded in obtaining maintenance for herself and children despite partial rejection of claim – Respondent made no offer of maintenance forcing litigation – Costs discretion wider in 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s but full costs still appropriate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Costs Order · Discretion in 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s

Outcome: Respondent's application to vary costs order dismissed. Costs order converted to absolute.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C 12323/2018[2019] HKFC 30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6 Nov 2019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2323 / 2018

[2019] HKFC 30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232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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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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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19年11月20日
判決日期 : 2019年 11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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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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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答辯人(以下稱「丈夫」) 要求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

2.本案源於呈請人 (以下稱 「妻子」) 的離婚呈請。妻子在呈請書中,亦向丈夫要求附屬濟助。

3.在案件進行期間,妻子向丈夫提出中期贍養費的申請。她要求的金額主要包括:

(1)  中期贍養費的金額為每月94,480.29元,其中32,165.29元為她及兩名兒子的生活費;另62,315元則為妻子因長期家用不足而引致的債務還款。

(2)  法庭在處理中期贍養費前,頒令丈夫支付緊急贍養費每月32,165.29元及丈夫所欠由2018年6月起,共11個月的所有贍養費。

(3)  妻子亦要求丈夫支付她往後的法律費用。

4.本席在考慮過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於2019年9月3日頒令:

(1)  丈夫須支付妻子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每月18,000元;

(2)  丈夫須支付給妻子兩名兒子的臨時贍養費每月10,000元(每人5,000元);

(3)  除此之外,丈夫亦須支付由2018年10月10日(即離婚呈請提出後)至2019年8月10日共11個月的臨時贍養費,共308,000元(28,000元 x 11 = 308,000元)。

5.本席亦頒發暫准命令,要求丈夫支付有關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及大律師證書。

6.丈夫現申請將該訟費命令更改為他只須支付訟費的一半。

7.從丈夫代表大律師的陳詞可見,他申請的理據包括:

(1)  雖然法庭頒發了一個每月28,000元(妻子18,000元和兩名兒子各5,000元)的臨時贍養費命令,但這與她原先申請的金額(94,480.29元)相距甚遠。

(2)  妻子的申索中有每月62,315元為她債項的償還,但這要求不被法庭所接納。

(3)  妻子要求每月20,000元律師費的申請被拒絕。

8.大律師陳詞說:中期贍養費申請是一項非正審的申請,法庭在處理訟費命令時的酌情權是比在正審申請中更大,即 「訟費歸勝訴一方」的結果只是一個選擇,但不是必須採納的。大律師認為妻子申請金額中的大部份被法庭所拒絕,因此,她認為丈夫只須支付妻子訟費的一半較為合理。

9.妻子反對丈夫的申請。

10.本席考慮過雙方的陳詞和論據後,認為以下的考慮因素至為重要:

(1)  本席同意根據 《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2) 和3(2A)條規則,法庭在非正審申請和正審申請中所行使的訟費酌情權是略有不同的,即在非正審申請中的訟費酌情權是比較大。但無論如何,訟費的裁決始終仍是基於法庭所行使的酌情權:請參考案例In re Elgindata Ltd (No. 2) [1992] 1 WLR 1207。

(2)  雖然妻子的中期贍養費申請並不是每個項目都成功,但最終她都能成功爭取到她個人和兩名兒子的中期贍養費共每月28,000元。

(3)  從證據顯示,丈夫從沒有作出任何中期贍養費的建議(無論公開或不損權益的建議)。換句話說,妻子是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才被逼進行訴訟,以期待法庭頒發一個合理的中期贍養費命令。丈夫的這些行為並不合理,尤其是罔顧了兩名兒子的利益。

(4)  如一方的申請中有部份項目是不成功,因此令聆訊時間和訟費大幅延長或增加,法庭是可剝奪他部份甚至全部的訟費: In re Elgindata Ltd (No. 2) [1992] 1 WLR 1207。在本案中,雖然妻子申請的項目有些是未能成功,但由於這申請雙方是沒有在庭上進行辯論,法庭只是基於雙方的書面陳詞而作出裁決,因此妻子未能成功的項目並沒有令聆訊的時間特別延長,本席亦看不到訟費方面因此而大幅增加。

(5)  進一步來說,如一方在申請中提出某些不合理的議題或指控,法庭除了可剝奪他部份或全部的訟費外,甚至可命令他支付對方的訟費: In re Elgindata Ltd (No. 2) [1992] 1 WLR 1207。在本案中,妻子曾要求丈夫代她償還某些債項,這表面上看來是有些不合理,但丈夫完全拒絕支付任何的中期贍養費,以致妻子需向法庭作出申請,這同樣是不合理的。

11.本席在考慮過以上的各項因素後,本席認為妻子得到中期贍養費申請的全部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和大律師證書,這是一個合理的命令。

命令

12.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將2019年9月3日的訟費暫准命令,轉為絕對的命令。

訟費

13.丈夫申請失敗,妻子應得到這次申請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定。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由聶柏仁律師行轉聘麥健明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王鄧律師事務所轉聘鍾穎詩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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