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對 劉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323/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September 2019 before 陳振國法官.
婚姻訴訟 – 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 子女臨時贍養費 – 債務還款 – 法律費用 – 財務披露 – 妻子申請每月 94,480.29 元中期贍養費包括債務還款 – 法庭認為債務解釋不清且由家庭資產抵押 – 法庭評估妻子及子女臨時合理需要每月 28,000 元(妻子 18,000 元,子女 10,000 元) – 丈夫流動資金充足 – 妻子法律費用申請因擁有資產及未能證明無法籌措費用而被駁回 – 頒令支付每月款項及欠費,訟費保留。
Legal issues: 中期贍養費中的債務還款 · 中期贍養費金額 · 子女臨時贍養費金額 · 法律費用申請
Outcome: 中期贍養費申請部分成功,頒令丈夫支付妻子每月 18,000 元及兩名兒子每月共 10,000 元臨時贍養費,並支付由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8 月之欠費 308,000 元。法律費用申請被駁回。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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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2323 / 2018 [2019] HKFC 2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2323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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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今次需要處理呈請人(以下稱「妻子」) 的中期贍養費申請。 她的申請內容現時包括:
2.答辯人(以下稱「丈夫」)反對有關的申請。 背景 3.訴訟雙方於1994年結婚。 4.雙方婚後育有一對雙生兒子,現年快將16歲,現仍與訴訟雙方居於同一屋簷下。 5.雙方與兒子雖然仍居於前婚姻居所中,但事實上訴訟雙方已於2015年8月開始分居。 妻子於2018年9月27日以分居超過2年(由2015年8月起)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丈夫沒有提出反對。法庭於2019年8月8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6.兩名兒子的年紀雖然不輕,但雙方就他們的管養權安排仍有爭議。 7.就附屬濟助方面,妻子於2019年4月30日發出傳票,要求丈夫支付中期贍養費。當案件在2019年6月5日提訊時,本席頒發包括以下的案件管理指示:
8. 從這申請的歷史可見,丈夫並沒有在限期內(即6月26日前) 存檔他的反對誓章。 他在2019年7月23日(即限期屆滿後的27天)發出傳票,要求法庭批准他存檔反對誓章的期限延長28天,他甚至於2019年8月7日,在未得到法庭批准前,擅自存檔了他的反對誓章。在2019年8月13日的傳票聆訊中,本席考慮過丈夫的申請理由,以及他比較長時間的延誤後,決定拒絕丈夫的延期申請,並將他在未得批准前所存檔的反對誓章從法庭的檔案中剔除。因此,本席在考慮丈夫的書面陳詞時,其中如有涉及被剔除誓章中的內容,本席將不予以考慮。 法律 9.有關妻子個人中期贍養費的申請,是基於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3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10.至於有關兒子臨時贍養費的申請,則可依賴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5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1.從以往多個案例可見,法庭在考慮有關的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或臨時贍養費申請時,是不會就雙方所有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查究。法庭只會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去考慮申請方審訊前的臨時需要,及支付方的支付能力,從而作出一個臨時並且合理的贍養費命令。由於這只是一個粗略的評估,因此法庭是不排除在日後的正式附屬濟助申請審訊時,如發覺有關的臨時命令並不適當,法庭是會作出合適的調整。 (有關的原則可見於案例,如CYTS v LCK [2005]1 HKC 376; Wong Wai Chi, Susanna v Kim Min Sup, Mark CACV 263/98 判決日期:1999年2月10日:LJ v LWHH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2003]3 HKC 455 (para. 31 at p.461)) 。 妻子的案情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12.妻子現年54歲,她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報稱已於2015年7月退休,現時是一名家庭主婦。據她所說,她原是一名幼稚園教師,但在兒子出生後已停止工作。妻子其後曾做過幼稚園兼職教師,但在2015年7月起已沒有再工作。 13.妻子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出她的主要資產如下:
14.至於前婚姻居所方面,妻子表示她是50%的實益權益擁有人,該物業的市值是1,450,000元,但由於不知按揭欠款多少,因此,妻子未能就她在該物業所擁有的淨值作出評估。 15.至於銀行戶口方面,妻子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披露了一個恆生銀行戶口,存款金額為587,644元。但在她支持誓章所附錄的銀行月結單可見(文件冊21頁) ,妻子在2019年4月27日的銀行存款只餘下7,108.90元。 16.妻子說她一向以來都是依賴丈夫的供養。但丈夫以往給予每月15,000元的家用根本不足夠維持她和兩名兒子的生活。因此,妻子唯有向多間財務公司作出借貸,以維持生活。妻子在誓章中列出了從2016年至2018年的多項貸款,但至於她現時還欠貸款的總數則不是太清楚。但無論如何,妻子在誓章的第15段(文件冊第7頁) 中說她現時每月需還三筆款項,共62,315元:
17.至於妻子及兒子的每月支出方面則包括(文件冊第8-9頁):
18.基於以上計算,妻子現要求丈夫支付每月94,480.29元的中期贍養費 (32,165.29元 + 62,315元 = 94,480.29元) 。 丈夫的經濟狀況 19.丈夫雖然沒有如期存檔他的反對誓章,但他在2019年1月28日已存檔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 在該文件中,丈夫報稱為一名商人,經營一間名為「日X汽車零件有限公司」(文件冊183頁) 。據他所說,他的公司在過往12個月的利潤/虧損為36,122元,即平均每月約3,000元。他亦擁有一部的士的一半權益,每月可為他帶來收入10,350元。 20.據丈夫所說,他擁有以下淨資產:
21.除以上物業外,丈夫名下另持有多個物業或收入,但他說全是代父親管理的。該些物業包括:
22.至於支出方面 (文件冊184-185頁):
23.如以以上的收支來計算,丈夫每月應有赤字49,867.90元 (63,217.90元 – 13,350元 = 49,867.90元) 。 24.綜觀丈夫代表大律師的陳詞,她反對妻子申請的理據主要可分為3個部份:
討論 妻子有否完全和如實披露她的經濟狀況 25.妻子現時所提供證據的一個主要部份,是她因丈夫長期支付家用不足,導致妻子需向財務公司不斷借貸,亦令她現須每月還款62,315元。妻子現要求丈夫支付的中期贍養費金額,亦應包括該些還款每月62,315元。 26.丈夫就這方面的投訴是妻子沒有好好解釋該數百萬元借款的去向。 27.從妻子支持誓章的第10段(文件冊第6頁) 可見,她所作出的借貸包括:
28.本席亦需在這裏指出,妻子在誓章中是有提及有些借款是用以償還之前的借款的,因此,她實際欠各財務公司的總欠款並沒有7,648,000元那麼多。妻子亦在誓章第15段中說(文件冊第7頁) ,她現只欠3筆欠款,包括一筆欠安信信貸和兩筆欠及時雨。但可惜的是,妻子沒有在誓章中清楚說明她目前還有多少欠款是未償還的。 29.但從妻子向及時雨信貸有限公司(「及時雨」) 在2018年1月以物業抵押所借貸的2,000,000元(文件冊第122-147頁) 來看,她在2019年8月11日還欠1,943,462元(文件冊130頁) 。 30.又從妻子向及時雨於2018年7月以另一物業抵押的第2次借貸款項1,500,000元來看(文件冊148-155頁) ,她於2019年8月12日的未償還欠款為1,484,053元 (文件冊151頁) 。 31.就以以上兩項主要的借款來看,它們除了相隔短短的6個月外,它們的總欠款額為3,427,515元。再加上妻子還有一項安信信貸的欠款未還,本席可推論妻子在2019年8月所欠的金額一定超過3,500,000元。 32.妻子說她的這些債項主要是由於丈夫在2018年6月前只給予每月家用15,000元,並不足夠她及家庭的開支所致。再者,丈夫更在2018年6月起完全停止支付家用,這令妻子的經濟狀況更形惡劣。 33.但本席留意到妻子現時的說法是: 她連同兩名兒子的每月生活費為32,165.92元,如計算了丈夫每月所支付的15,000元,妻子每月的赤字只有約17,000元,即每年約204,000元。但妻子似乎沒有解釋她為何她在短短數年間會有超過3,500,000元的債項。 34.再者,從妻子的恆生銀行戶口紀錄(文件冊14-21頁) 來看,妻子在2018年10月還有存款872,151.94元。如以每月94,480.29元(生活費和還款)所聲稱的支出來計算,這應可足夠約9個月的支出,直至2019年7月。但事實是該戶口到了2019年4月只餘下7,108.90元。妻子沒有在這方面作出合理解釋。 35.總括而言,本席認為妻子就她借貸款項的來龍去脈並沒有詳細的解釋,本席認為在這階段命令丈夫代她還款並不妥當。最後,妻子的大部份債務是有抵押的,就算她未能即時還款,最壞的情況可能是出售物業以償還債務,亦即是以家庭資產償還債務。因此,本席並不打算就妻子的還款責任方面,在這階段作出命令。 妻子和兒子的臨時合理需要和中期贍養費的金額 36.丈夫代表大律師就妻子中期生活費申請的金額方面,作出主要兩方面的挑戰。 37.首先,就家庭的一般開支和兩名兒子的開支方面,大律師說該些支出其實完全已由丈夫支付。但由於丈夫的誓章被剔除,因此,本席看不到丈夫這方面的證據。話雖如此,本席留意到丈夫在他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文件冊184-185頁) 是列出了他就家庭的開支(45,717.90元) 和兩名兒子的開支(12,300元) 。但在家庭開支方面,由於前婚姻居所的按揭供款是由丈夫負責,因此,本席亦傾向接受有關居所的公共設施雜費和管理費支出亦是由他負責的。但似乎丈夫的支出表方面並沒有包括食物,由於兩名兒子仍然在學,本席信納妻子是有在家準備膳食及支付家庭的一些雜項開支。至於金額方面,妻子沒有詳細展述13,000元食物開支的計算,本席則認為每月約10,000元比較合理。因此,本席信納妻子有每月約12,000元的家庭一般開支(10,000元食物和2,000元家庭用品) 。 38.就兩名兒子的支出方面,丈夫的說法亦是一樣,即他每月已負責了兩名兒的的支出12,300元,當中有不少項目是與妻子的項目相同。 39.本席留意到,妻子原本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出她的兒子開支為11,000元,但她在支持誓章中已改為5,900元。本席明白到就兩名兒子而言,二兒子是比較與妻子親近,而大兒子則與丈夫比較親近,因此,本席認為這5,900元可能只反映二兒子的支出,這亦是一個合理的數目。因此,本席信納妻子現時就兒子方面的支出是5,900元。 40.至於妻子的個人支出11,265.29元方面,丈夫大律師的陳詞是該數目有誇大之嫌。她說以往丈夫給予每月15,000元已夠全家之用,因此,妻子現時的要求是明顯高於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 41.本席明白妻子其中一個說法就是每月15,000元的家用不足開支,才引致她債台高築。本席考慮過妻子所列出的金額後,本席認為只有一項可予刪減,即供養其他受養家屬1,500元。本席認為丈夫沒有責任去供養妻子的家屬,尤其是在中期贍養費申請的階段。本席認為妻子的臨時合理個人生活費為9,765.29元。 42.總括來說,本席信納妻子有臨時的合理需要27,665.29元 (12,000元 + 9,765.29元 + 5,900元 = 27,665.29元) 。為方便計算,本席將金額轉為整數28,000元。 有關妻子法律費用的申請 43.妻子在傳票的第3段中(文件冊第1頁) 要求丈夫支付她往後的法律費用,但她並沒有寫明金額。在她的支持誓章中,她亦沒有就這點作出詳細解釋,只是在誓章中的第32段(文件冊第11頁) ,她曾這樣說:
44.至於要求的金額方面,本席只是從妻子代表大律師的陳詞第35段中才知道,妻子現時要求的律師費金額為每月20,000元。但可惜的是: 陳詞中亦沒有任何解釋或陳述,為何每月20,000元是一個合理的數目。 45.就有關訴訟一方可否成功要求對方提供律師費用的問題,根據案例 Currey v Currey [2006] EWCA Civ 1338 所定下的原則,一名申請人需令法庭信納以下4點:
46.該申請人亦需告訴法庭他預算的律師費用為多少。該預算未必須要非常仔細,但理應以分項的形式列出大律師和事務律師的費用: K v K (CACV 80 of 2010) unreported, dated 31 August 2010 第14段。 47.就以妻子的案情來看,她是擁有資產的。雖然本席信納該些資產已被按揭,但沒有證據顯示該些物業可否加按。再者,亦沒有證據顯示她有否申請法律援助,或如有申請,她的申請是否成功。最後,本席完全看不到妻子方有交待她未來預計律師費用的金額,包括大律師和事務律師費用。在這情況下,妻子要求律師費用的申請未能成功。 丈夫的支付能力 48.從丈夫大律師的陳詞可見,她說丈夫現時所經營的公司正在虧損,但她沒有說明丈夫現時的收入是多少。本席翻閱丈夫的經濟狀況陳詞書後,亦不太明確知道他的收入是多少。從文件可見,丈夫在「工作收入」 部份(文件冊182)是寫「不適用」。在「自僱或合夥經營所得的收入」部份,他寫「36,122」,但不知是利潤或虧損。如根據大律師所說,這應是虧損。在「租金收入」方面,丈夫列出4個物業的租金收入共每月39,650元,但他清楚表明該些租金是父親所有的,換句話說,這些都不屬於他的個人收入。最後,他亦列出每月有10,350元的的士租金收入。從以上的資料可見,丈夫現時的說法是:他只有每月收入10,350元,但他亦需就的士每月供款10,017.90元,即他現時的每月淨收入只有332.10元。 49.如果丈夫現時每月的實際淨收入只有約300元,本席實在看不到他怎能維持每月所聲稱的63,217.90元開支。丈夫亦沒有解釋他如何在幾乎沒有收入的情況下,他可積累了547,529.99元的銀行存款(文件冊175頁) 和1,085,810元的股票(文件冊176頁) 。這實在令人懷疑丈夫有否完全或如實披露他的所有經濟狀況。 50.無論如何,以丈夫現時擁有的流動資金 (547,529.99元 + 1,085,810元 = 1,633,339.99元) ,本席信納丈夫是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去滿足妻子和兒子的臨時需要。 總結和命令 51.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妻子和兒子有合理的臨時需要每月28,000元,而丈夫是有能力去滿足這臨時需要。就分配方面,本席認為妻子應得18,000元,而每名兒子應各得5,000元。本席現頒發以下命令:
訟費 52.妻子成功取得一個臨時贍養費的命令,理應得到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和大律師證書。這將是一個臨時命令,如判案書頒發的14天內沒有申請,有關的臨時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聶柏仁律師行轉聘麥健明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王鄧律師事務所轉聘鍾穎詩大律師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1232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