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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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669/2019[2020] HKDC 7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69/2019

[2020] HKDC 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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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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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日期: 2020年1月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家樂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凌蔚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豹律師行延聘,代表  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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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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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於2019年5月27日晚上11時50分,被告人經過港澳碼頭海關離境大堂準備離境,被海關人員截停作清關檢查。被告人被帶到房間進行搜身,海關人員在他內褲裡面發現一個用紙巾包裹的可再封膠袋,膠袋載有一些白色固體,後經政府化驗師證實,共有22克固體,內含20.8克可卡因,估計市值港幣22,648.1元。

3.海關人員將被告人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表示他不知道那些白色固體是甚麼,是一位名叫徐諾彤的人介紹一位身分不詳的人,叫他把那包物品帶到澳門。完成後,他會收到港幣3,000元報酬。被告人亦向海關人員提供了徐諾彤及那位身分不詳的人的聯絡電話。

4.被告人現承認,他管有案中撿獲的危險藥物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背景

5.被告人現年17歲,未婚,在香港出生,事發時是一位中四學生,沒有刑事紀錄。被告人的父母已離異,他與父親及一位哥哥同住。

輕判請求

6.辯方陳詞說被告人非常年輕,只因一時貪念,鋌而走險,現在要面對嚴峻的刑責。被告人非常後悔,自知闖下大禍,令家人非常傷心及擔憂。被告人願意承擔後果,只希望法庭可以輕判,給他機會改過自新。辯方說,被告人希望可以在懲教院所內繼續學業,好能在服刑完畢後自力更生。

7.辯方陳詞,被告人熱愛籃球運動,曾在比賽中有出色表現。此外,他亦曾在2015年向警方舉報一宗盜竊案,得到警方致謝。

判刑考慮

8.販運危險藥物是其中一種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上訴法庭針對不同類型的危險藥物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本庭必須跟隨。

9.被告人非常年輕,只有17歲,不過正如辯方所說,《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青少年罪犯判處監禁的限制不適用於販運危險藥物罪,而上訴法庭亦在多宗案例指出,處理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的被告人即使年輕,法庭仍應判處即時監禁。

10.被告人販運的是20.8克的可卡因,根據案例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販運10克以上至50克可卡因,判刑起點應為監禁5年至8年。

11.雖然監禁難以避免,但被告人只得17歲,法庭在考慮判刑時,亦應作出適當調整,以反映被告人非常年輕這一點。此外,法庭亦留意到被告人的家人及長輩對他非常支持,法庭認為這點對被告人更生非常重要,希望被告人好好珍惜。

12.法庭在量刑時考慮本案的所有情況、被告人的背景,及辯方的求情。考慮後,法庭以監禁5年3個月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在初次答辯時已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因此,判刑為監禁3年6個月。

  ( 溫紹明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