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鮑浩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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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被告人認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21/2019[2019] HKDC 174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Dec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21/2019

[2019] HKDC 17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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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鮑浩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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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日期: 2019年12月27日
出席人士: 張文諾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文渭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漢源,林炳坤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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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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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被告人認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被告人是一位的士司機,於2019年2月9日晚上約11時21分,被告人駕駛一輛展示登記號碼LR8512的的士途經九龍旺角太子道西。該路段為單程四線西行的分隔車路,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事發時正在下雨,路面濕但沒有損耗,街燈照明充足,路面狀況正常,交通燈的操作亦是正常。

3.事發時被告人沿太子道西第一線行駛,當駛至太子道西189號外的行人過路處時,被告人沒有遵守紅色行車交通燈號,繼續前行進入該行人過路處,撞到了一男一女兩位正在過馬路的行人,即意外中傷者吳偉昌先生及吳鳳釵女士。

4.一位男途人目擊意外發生情況,他看見兩位傷者步出行人過路處時,行人過路燈的燈號為綠色。此外,被告人駕駛的的士安裝了行車紀錄儀,根據錄影片段,被告人駛進行人過路處前,行車的燈號為紅色。

5.事後警方向被告人作出調查,在現場進行的檢查呼氣測試讀數為零。在現場進行查問時,被告人表示他駛向行人路過路處時行車交通燈的燈號為黃色。在稍後進行的警誡會面時,被告人有以下說法:

(a) 意外前的士的車速為每小時20至30公里;

(b) 他看錯了交通燈號;及

(c) 在駛至行人過路處5米前,他看到燈號為黃色,當駛至行人過路處時,他驚覺燈號已轉為紅色,於是緊急剎車,但仍將兩位路人撞倒。

6.事後兩位傷者同被送往醫院接受診治,二人均被驗出身體多處受傷。其中吳先生的傷勢包括:

(a) 右上頜骨有紅斑;

(b) 右肩胛骨及下胸椎多處觸痛;

(c) L1腰脊椎骨萎陷;

(d) 右邊第二、第三及第五節肋骨骨折;及

(e) 右胸壁肋骨骨折,脊椎及左膝受傷。

7.另一方面,吳女士則有以下的傷勢:

(a) 右肩及左右大腿觸痛;

(b) 右肘擦傷;

(c) 右邊鎖骨骨折;及

(d) 左邊遠端股骨骨折。

8.兩位傷者均留醫了一段時間,吳先生需住院至2019年2月22日;而吳女士則在接受了矯形手術後,留醫至2019年3月11日才出院。

9.被告人承認,在有關時間他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涉案的士,引致吳先生及吳女士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被告人的背景

10.被告人現年55歲,已婚,但妻子已於2012年因病離世,有一位24歲的兒子,兒子從事繪圖工作。被告人完成中五課程後從事鐘錶零件銷售工作達二十年,直至2016年由於行業不景,被告人失去工作。

11.辯方指被告人患糖尿病多年,亦有痛風症,需定時服用止痛藥。此外,被告人於2016年被確診患上末期腎衰竭,每天均需定時進行腹膜透析,自行向腹部注入兩公升醫療液體以移除體內毒素。

12.由於身體狀況不佳,被告人只能以兼職方式駕駛的士,賺取收入,他每星期工作一至兩天,月入大概3,000至4,000元。另外,他的兒子每月會給他3,000元生活費,而他亦有領取每月約2,000元的傷殘津貼。

輕判請求

13.辯方陳詞指事發當日被告人完成工作,正在歸家途中,一時看錯交通燈號,並非蓄意違反交通燈號。辯方說事發時被告人並沒有超速,亦並非在危險藥物或酒精影響下駕駛,發生意外是由於一時缺乏專注,並非同類型罪行中最嚴重的情況。被告人事後即時向警方承認犯錯,亦在初次答辯時表示認罪,顯示他非常後悔。

14.辯方特別指出,被告人腎衰竭的病情日漸惡化,引致多種併發症,包括尿毒症性心包炎等。被告人在妻子過身後與兒子相依為命,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輕判被告,讓他的兒子可以繼續照顧他。

判刑考慮

15.危險駕駛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尤其是涉及引致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到嚴重傷害甚至死亡的案件,法庭必須嚴肅處理,判刑除了要讓被告人受到相稱的處罰外,亦必須能夠阻嚇其他駕駛者,令其他駕駛者在路面上更謹慎小心,以減低道路上嚴重交通意外發生的風險。

16.在一個新近的判決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unrep, CAAR 5/2018中,上訴法庭處理了一宗與本案控罪相同的判刑覆核,該案的案情與本案有不少相似的地方,涉案同樣是違反交通燈號,在行人過路處撞倒橫過馬路的行人,意外引致三人受傷,其中兩人傷勢較嚴重,與本案情況相當類似。上訴法庭在考慮了一些案例後,認為在沒有加刑因素的情況下,故意衝紅燈的判刑起點應為監禁24個月。由於該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是故意衝燈,上訴法庭認為合適的判刑起點應為監禁18個月。

17.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故意衝燈,雖然法庭對被告人看錯燈號的說法有所保留,但證供的確不足以讓法庭排除這一可能性。故此,法庭會以被告是看錯燈號為基礎作量刑考慮,跟隨上訴法庭的量刑,以監禁18個月為起點。

18.辯方求情時對被告人身體狀況作出詳細的陳詞,法庭同意被告人的健康情況的確令人關注,而他的身體狀況亦必然會令他服刑時受到額外的困苦及不便,因此基於人道理由,法庭會將判刑起點調低至監禁15個月。被告人在初次答辯已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的扣減,因此被告人的刑期為監禁10個月。

19.最後,法庭考慮本案的所有情況,特別是本案引致兩位行人身體嚴重受傷,及辯方的陳詞,法庭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A(2)及(3)條,命令被告人被取消駕駛資格3年;法庭同時命令被告人必須在取消駕駛資格期滿前的最後3個月內,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可領回駕駛執照。

  ( 溫紹明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