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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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但否認販運,審訊後被告人被判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679/2018[2020] HKDC 1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Dec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79/2018

[2020] HKDC 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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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潘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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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9年12月17日
出席人士: 陳富傑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舶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Yu Sun Yau Mak & Lawayers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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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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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但否認販運,審訊後被告人被判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案情

2.2018年2月19日,被告人在街上遭警員截查,警員在他身上發現七小包毒品,共為1.93克混合物,含1.8克可卡因。被告人身上另外有八十一個可再封小膠袋。

3.被告人在審訊中說,他的朋友欠他兩三千元,給他那些可卡因毒品抵數,也給他那八十一個小膠袋。被告人和朋友分手後遭警員截查,他當時正要回家,他打算把那些毒品帶回家自用。被告人說他吸食可卡因已經有幾個月,他不是每天吸食,有毒品才食,一個月會花大約7,000元在毒品上。

4.本席信納被告人的辯解,他管有那七小包可卡因是帶回家自用,故裁定他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

案底

5.被告人在2018年2月犯案時是十七歲十個月大,現在是十九歲八個月大,他以前沒有案底。

求情

6.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和家人同住,曾任水吧工人。

7.律師說被告人的父母對被告人管教不嚴,被告人受損友影響沾上毒癮,被捕後已有反思,亦有社工跟進他的個案。不過被告人在被捕後仍有吸毒。

拿取報告

8.被告人年青,有吸毒問題,本席為他拿取多項懲教署報告,包括戒毒所報告,亦拿取感化官報告。

懲教署報告

9.懲教署的綜合報告指出,被告人在2017年開始吸食毒品,先是大麻,跟著是可卡因,每星期吸毒兩次,每次用上千元。他在2018年2月被捕後仍有吸毒,最後一次是在2019年10月14日,即開審前兩天。

10.懲教署的醫生檢驗過被告人,認為他是一名癮君子,適宜進戒毒所接受治療。

感化官報告

11.感化官先後為被告人撰寫兩份詳盡報告,最後認為他可接受感化18個月,但期間要入住一個福音戒毒宿舍不少於十二個月。

12.被告人明白感化官的建議及願意遵守感化官所列一切條款,他願意進行自願戒毒。

判刑

13.被告人年青,以前未有案底,他受損友影響沾染毒癮,他管有的毒品數量只有七小包,即1.93克混合物,含1.8克可卡因。不過,被告人在被捕後至開審前一段時間仍有吸毒。

14.懲教署的醫生認為被告人仍有毒癮。

15.感化官最近為被告人驗尿,驗不出毒品痕跡。不過,被告人顯然容易受人影響,再次吸毒機會頗高,戒毒是必須的。本席認為一個人自願戒毒,總比人強逼他戒毒好,效果會更理想。對該人來說,長遠較有裨益,對社會亦是。

16.本席按感化官的建議頒下為期18個月的感化令,包括感化官在2019年12月16日的進一步報告中第12段所列的十一項條款A至K,第11條要被告人依感化官安排入住The Christian New Being Fellowship Limited Life Training Base或合適的院舍,為期不少於12個月或按感化官指示。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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