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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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95/2018 [2020] HKCFI 5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3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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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承認販運19.4克「冰」。 2018年1月19日晚近十時半,警員在順安邨順安商場東城酒家附近截查被告人,在他的腹部正前方褲頭內發現一個可再封膠袋,內有涉案的「冰」。被告人在警誡後承認,阿超給他500元報酬,帶這些毒品回家,等阿超的指示。警方估計,涉案毒品市值約三萬元。 被告人現年55歲,十一次犯罪紀錄,2015年因藏毒,判入獄8個月,緩刑3年。2017年因盜竊罪判監,並執行該緩刑。 被告受教育至中三,犯案前是按摩師,月入約六千元。他已離婚,女23歲。被告人承認今次是貪心賺快錢犯案。 被告來信表示後悔,現決心戒毒,希望將來盡責任,照顧家人。家人和新生協會鄭牧師來信,證實被告人有悔意,希望法庭盡量輕判。 辯方馬家颿大律師指出,涉案毒品中的百分之十是被告人自己吸食的,是阿超給被告人的部分報酬。被捕後,在懲教署驗尿,報告顯示他有毒癮,這與被告人的說法吻合,希望法庭考慮進一步減刑。 關於這方面的量刑原則,本席考慮了廖銘思(譯音)案和周俊生案,本席接受有小部分毒品是被告人自用的,但並非是可觀的份量,足以給予很大的減刑。 被告人一直否認控罪,案件原定於今年2月4日審訊,被告人在2019年9月決定認罪。 販運「冰」的量刑指引是譚伊真案,販運19.4克「冰」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七年零八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百分之二十五,即一年零十一個月。部分毒品自用,本席再酌情減刑3個月,現判被告人共入獄五年零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