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 對 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47/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March 2020 before 黃禮榮.

District Cour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Leave to Appeal – Maintenance – Insurance Premiums – Costs – Petitioner sought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maintenance order of $61,100 per month – Court found no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on appeal grounds regarding insurance liability and earning capacity – Leave refused – Costs awarded to Respondent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 Children's Insurance Premiums · Leave to Appeal - Maintenance Amount and Earning Capacity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Stay of execution application dismisse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747/2018[2020] HKFC 7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3 Mar 2020
Judge黃禮榮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747 / 2018

[2020] HKFC 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8年第7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黃禮榮內庭聆訊(非公開)
判決書日期: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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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許可申請)

(書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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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在2020年1月14日頒下判決書(“該判決書”),命令呈請人丈夫需向答辯人妻子每月支付$61,100作為答辯人及兩名家庭子女的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本席亦將支付該贍養費的日期追溯至由2018年2月1日開始起計。

2.本席已在該判決書詳細交代雙方的背景、申請的理據及本席的判決理由,不擬在此判決書重複,只在有需要時引述相關部份。

3.呈請人不滿本席的命令,於2020年1月22日發出傳票,對本席的判決提起上訴。

4.雖然呈請人的傳票是申請對該判決書 「提起上訴」,但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63條,呈請人是首先需要獲得法庭給予許可才可提出上訴申請。

5.本席會當作呈請人是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來處理。

上訴許可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

6.《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對批准上訴許可的準則有以下的說明:

「63A上訴許可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7.以上第63A條(2)(a)款訂明的「合理機會得直」包含上訴成功的機會必須是合理(reasonable)的這一概念,所以成功機會須多於遐想(fanciful)的機會,但又毋須極有可能(probable)。上訴者必須向法庭闡明他的案情需要強過一個可有辯論空間(arguable)的案情,他需指出他的上訴是具有好的成功機會而因此需要聆訊(an appeal that has merits and ought to be heard),縱使他毋須要證明上訴極有可能得直。

8.鑒於呈請人從2020年1月22日起親自進行訴訟,本判決書是以中文撰寫,確保呈請人明白其內容。

9.呈請人提出兩個上訴理由,本席會逐一處理。

第一個上訴理由︰呈請人無需負責支付子女的保險費

10.呈請人在其「陳述書/陳詞大綱」投訴家庭子女的保險費是答辯人與他的父親(“祖父”)之間的事,與他無關。呈請人無能力支付,他更認為答辯人應該將保險單退保。

11.首先,呈請人並沒有在實質聆訊時提出將保險單退保。相反地,在聆訊時,呈請人承認若答辯人同意把受保人轉為祖父,祖父是願意繼續繳交保險費的。本席認為這是完全不合理的要求︰見該判決書第52段。

12.最重要的是,本席並不接納呈請人的指稱,指祖父在財政上不再支持他。本席在考慮了整體的書面證供後,對呈請人作出不利他的推斷,認定呈請人是有能力支付本席所裁決的金額,當中包括此項保險費的金額︰見該判決書第45段。呈請人並沒有指出本席在衡量了整體的書面證供後所作出的結論如何犯錯,或者有些證供是本席理解錯誤或那些證供在聆訊時是有提出,但本席沒有恰當地處理或給予適當的考慮或比重。從這角度來看,本席實看不到呈請人有什麼上訴理據,即或有這些理據有什麼可被接納的機會。

第二個理由︰支付贍養費的金額龐大,法庭沒有考慮呈請人的賺錢能力

13.呈請人在其「陳述書/陳詞大綱」聲稱自己的謀生能力有限,只能支付二萬元作為贍養費。他聲稱祖父不會支付家庭子女的保險費和贍養費開支。呈請人只是重複他反對答辯人在提出申請時存檔的誓章的內容。

14.就正如前述,本席是在考慮了整體的書面證供後,對呈請人作出不利他的推斷,認定他是有財政能力的。呈請人並沒有指出本席在考慮證供上及所作出的結論如何犯錯。

命令

15.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並不認為呈請人的上訴有任何合理的機會得直,亦認為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故此,本席撤銷呈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6.由於本席撤銷了呈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他的暫緩執行該判決書之命令的申請也理應敗訴。本席撤銷呈請人暫緩執行該判決書之命令的申請。

17.答辯人須以中文草擬,存檔及送達本命令。

訟費

18.由於呈請人敗訴,他理應支付答辯人的訟費。本席頒令,呈請人需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連大律師證書。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估,在2020年5月4日的聆訊處理。

  黃禮榮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鄒先生   親自進行訴訟
答辯人 潘女士   由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轉聘臧藿瀞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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