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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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 小 心駕駛罪罪成。上訴人不服定罪, 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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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90/2019 [2020] HKCFI 4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39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8年第342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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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 小 心駕駛罪罪成。上訴人不服定罪, 提出上訴。 2.在原審時及現在, 上訴人皆沒有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上訴理由 3.在表格101裏, 上訴人沒有列出上訴理由。 原審時的爭議 4.在原審時, 控方指上訴人的輕型貨車尾隨控方證人的私家車時, 從後撞上私家車。上訴人則指是私家車突然切入他的行車線, 而兩車亦沒有發生碰撞。 原審時的證供撮要及裁判官的分析 5.原審時的證供撮要及裁判官的分析記載在裁決陳 述 書的第4至第10段的第一行, 如下:
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及定罪理據 6.裁判官的事實裁斷記載在裁決陳述書的第10段(部份)至12段, 如下:
上訴人的陳詞撮要 7.上訴人陳詞稱, 裁判官錯誤地沒有接納他的證供; 兩 部車輛損毀狀況並不吻合: 上訴人的車輛沒有損毀, 損毀位置及種類亦不正確; 對方的車輛可能之前已經損毀; 上訴人描述時間方面可能不那麼準確。 答辯人的陳詞撮要 8.答辯人陳詞稱, 裁判官已經小心分析證人的證供; 他 解釋了為何他信納控方證人的證供, 並給予比重; 裁判官有耳 聞目睹的優勢; 無任何證據指定罪有不安全及不安穩之處; 案 中證據足以證實不小心駕駛罪之所有構成元素。 本席的考慮 9.本席認為上訴人的陳詞不足以說服本席定罪有不 穩 妥或不令人滿意之處。本席接納答辯人的上述陳詞。 結論 10.基於以上理由, 本席裁定不服定罪上訴駁回。本席亦確認有關的定罪。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翁逹揚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