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源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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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朱源昌 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他在本席前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撮要。

Case No.DCCC 700/2019[2020] HKDC 9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00/2019

[2020] HKDC 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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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源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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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20年1月16日
出席人士: 黎淑雯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青菁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冠洪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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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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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朱源昌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他在本席前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撮要。

案情

2.被告人為一名中國公民,在內地居住,案發前的四天持雙程證經深圳皇崗口岸進入香港。根據案情透露,2019年5月20日凌晨1時48分左右,涉案的住宅(即香港淺水灣南灣道14號一棟四層高的獨立屋)遭人企圖闖入,地下層的花園和客廳的玻璃門有被撬的痕跡,導致房屋內的防盜警鐘響起。

3.戶主其後報警。警方到場發現後門附近有血跡及一把餐刀,而在屋內的雜物房亦同時發現有一個背包及一對運動鞋,背包內載有被告人姓名的旅遊證件、身分證、信用卡以及爆竊工具。同日凌晨2時25分左右,警員在14號屋附近進行搜索,最後發現被告人在14號屋外約一百米淺水灣碼頭附近的休憩處赤腳步行,他當時左腳割傷。

4.警員於是將被告人截停及查問,在警誡下,被告人即時承認他是想進入14號屋內偷錢還債。被告人被即時拘捕,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之中,警誡之下,被告人進一步透露今次犯案的經過,他承認曾經用玻璃刀以及餐刀去撬玻璃門,但不成功,他亦在過程中將自己的背包以及運動鞋留在屋內的雜物房內。當屋內警鐘響起之後,他便即時逃走,在逃走時因為意外不慎令自己的腳部受傷。

被告人的背景

5.被告人現年23歲,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在內地高中畢業,被拘捕之前任職建築判頭,月薪約人民幣八千元左右。被告人單身,在內地與父母同住,父親已經退休,但患有心臟病,母親就是一名家庭主婦,被告人因此為家中經濟支柱。

求情理由

6.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人對自己的犯案深表悔意。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並且在被捕之後與警方充分合作。辯方亦解釋,被告人今次犯案主要是因為父親的醫療費用而負債,他一心想偷錢來還債,亦強調事件之中,戶主並沒有經濟損失,被告人亦在行事之中只使用一些簡單的爆破工具,故此希望法庭以一般3年作為量刑起點,再因為被告人認罪而給予扣減,懲處被告人。

量刑考慮

7.本席已經小心考慮過本案之案情、被告人的背景以及辯方的求情理由。本席同意本案並不涉及超過一人犯案,案中亦沒有使用任何重型的爆破工具,事主沒有巨大經濟損失,亦沒有人受驚和受傷,因此不具加刑因素。

8.上訴庭過往對住宅式物業的「入屋犯法」罪已經定下清晰量刑指引。對於一名獨自行事而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的被告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3年。但被告人從內地來港犯案,就此點法庭本可考慮以他專程來港犯案再予以加刑。但考慮過後,有見被告人並非於入境當天即時犯案。而除本案之外,亦未見被告人有連環犯案之情況,故疑中留情,接納辯方所指,被告人原先來港是與友人結伴散心,後因友人有事,先行離開,被告人在財困一時貪心之下,才獨自一人在香港犯案,而並非一心來港專程犯案。最後決定不會因此而加刑。被告人坦白認罪及適時認罪,乃本案唯一有效求情理由。法庭給予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

命令

9.基於以上理由,經扣減之後,法庭判處被告人24個月即時監禁。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