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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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六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及第四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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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3/2019 [2020] HKDC 1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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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六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及第四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2.由於案情較為特別,本席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以便法庭能得到有關被告較詳盡的背景資料以作判刑之用。本席把判刑押後到今天,期間辯方大律師亦呈交附加求情陳詞(日期是2020年1月20日)。 控方案情 3.屯門公路是一條左右三線行車的快速公路,車速限制為每小時80公里。2019年5月12日約凌晨2時50分,第一控方證人正駕駛警察電單車沿屯門公路往屯門方向巡邏,當時交通稀疏。 4.第一控方證人看見一輛車牌VZ7022的私家車在中線左搖右擺。該部車輛以大約每小時60公里的車速行駛,並不時間歇性地剎車。第一控方證人於是尾隨該部車輛,行駛了約一公里,期間該部車輛仍然左搖右擺,以及不時剎車和加速。第一控方證人於是響起警笛,並命令該部車輛的司機靠左線石壆停車。該部車輛依循指示在該處停下來。第一控方證人從電單車上下來,從後上前走向該部車輛,並且看見車內只有被告一人。 5.當第一控方證人走到距離該部車輛的右前車門約50厘米的位置時,該部車輛再度發動及加速。由於該部車輛朝左線行駛,其車身幾乎撞到第一控方證人。第一控方證人於是召援並展開追截,期間並沒有響起警笛。第一控方證人以每小時150公里的車速行駛,曾短暫失去被告所駕駛車輛的蹤影,但不久再發現那車輛。之後,第一控方證人減速至每小時100公里,暗中尾隨該部車輛。 6.該部車輛離開屯門公路,轉入屯興路,最後駛入愛勇街友愛停車場。第一控方證人被該停車場入口的閘桿阻擋,於是從電單車下來,往停車場出口(在停車場入口旁邊)走去,並再次召援。 7.控方第一證人聽見一部車輛在停車場內行駛,於是拔槍戒備。不久,第一控方證人看見該部車輛衝向停車場出口,該部車輛在停車場出口處的閘桿前面停下,被告則降下司機位的車窗,拍八達通卡出閘。當時第一控方證人站在閘桿的另一邊,大聲向被告發出口頭警告說「警察,咪喐,否則開槍」。第一控方證人彎下身,打算從閘桿底下經過,走向該部車輛。第一控方證人在該部車輛左前方約50厘米處絆腳跌倒,但被告仍然趁閘桿升起時開車。第一控方證人馬上站起來。當時該部車輛正在加速,而第一控方證人與該車輛的左邊車身十分接近,第一控方證人被困於該部車輛與停車場的牆壁之間。幸好,第一控方證人並沒有被車輛觸碰。第一控方證人用佩槍的手柄擊打該車輛的車窗,但該部車輛並沒有停下。第一控方證人隨即從後開了三槍。該部車輛繼續加速,並且左轉,駛入愛勇街。 8.大約凌晨2時55分,第二及第三控方證人來到友愛路和愛勇街交界。這兩名警方人員聽到三聲「砰」的響聲後,第二及第三控方證人看見一部車輛從20至30米的距離位置,以每小時30公里的車速衝向他們。第二控方證人於是拔槍戒備,並且命令被告停車。最終被告依從命令停車,亦被制服及戴上手銬(第一控罪)。 9.在凌晨3時左右,第四控方證人搜查被告,並且向他調查。被告向第四控方證人承認他逃跑是因為他缺席法庭聆訊而被通緝。凌晨3時12分,第四控方證人拘捕被告。警方就各項控罪警誡被告,被告以本地話說「明白」。其後被告送院治理。診斷結果顯示,被告的左前臂因槍擊而受傷。 10.前述停車場的閉路電視攝影機拍攝到上述事件經過。該停車場的紀錄顯示,八達通卡編號76149541(0)(從該部車輛的司機門撿取)在2019年5月12日凌晨2時56分27秒進入,亦於同日凌晨2時57分27秒離開該停車場。 11.第五控方證人是肇事車輛的車主,他於2018年7月5日購入該部車輛。該車主說被告是他的朋友,間中會把該部車輛借給被告,但車主在第一次把該部車輛借給被告時得知被告只持有學習駕駛執照。該車主聲稱他清楚地向被告表明被告不可駕駛該部車輛,而該部車輛亦只可由被告持有駕駛執照的朋友駕駛。該車車主曾說「你得學牌,所以千祈唔好揸架車,留比你有正式車牌個friend揸呀」。被告聲稱應允車主的說法。第五控方證人說他容許被告使用該部車輛,條件是該部車輛需要由被告持有駕駛執照的朋友駕駛。他聲稱並沒有同意讓被告駕駛該部車輛(第三、第五及第六項控罪)。 12.運輸署確認被告從沒有持有任何駕駛執照,包括學習駕駛執照。此外,被告於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被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第三至第五項控罪)。 13.被告就另一宗案件(案件編號KCCC 751/2019)棄保潛逃,期間干犯本案。 求情理由 14.25歲的被告在法國出生,1996年來港定居,在香港達到中三程度,未婚,但和同居女朋友育有一名現在十個月大的女兒。 15.辯方說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駕車情況有否對其他車輛有嚴重影響,而被告所駕車輛在一段道路的時速只是60公里,比該段道路的車速限制還少20公里。辯方亦說在其後一段道路,警員以時速150公里追趕被告的車輛,這並不是被告的車速。而當警員再發現被告的車輛時,警員只是用100公里尾隨被告的車輛,因此可以推算被告當時的車速只是高於該段道路時速限制約20公里。 16.辯方亦列出一些情況,認為本案並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其後就本席所提出第37(2D)條的加刑議題,辯方在其附加陳詞指出,第37(2E)條只列出因酒精或藥物影響才可視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見辯方附加陳詞第3段)。但被告在被捕後的酒精和藥物測試結果是零,因此辯方說本案情節並不屬於特別嚴重,不應把刑期增加50%(見辯方附加陳詞第4及第5段)。 17.辯方說被告亦因本案被警員槍傷,辯方質疑警員開槍是否正確。辯方說被告的車輛被另一批警察截停時,被告並沒有反抗。辯方說被告承認控罪,感到懊悔,被告因另一宗藏毒案被通緝才干犯本案。被告被槍傷,被告的痛楚是其懲罰之一。 18.辯方亦引用控方早前反對被告保釋申請時所提出的案例,特區訴岑沛澤[2016] 1 HKLRD 214。辯方認為本案案情較前述岑沛澤一案為輕,因此本案的判刑理應是15個月以下才是一個合適的量刑起點。 19.辯方亦說被告應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而且被告「在恐慌的情況下犯案及被告人在事件中受到嚴重的受傷」,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20.這是被告第二次干犯危險駕駛的罪行,停牌至少2年,再加上另外兩宗罪行(即停牌時駕駛,停牌時駕駛是早前辯方在陳詞大綱所寫,實際上應該是「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希望停牌時間可以同期執行。辯方亦希望被告因為使用他朋友的汽車,並非偷車,希望能得到輕判。 21.辯方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被告的母親以及現任女朋友亦到法庭支持被告。 判刑 22.這是一宗令人惋惜的案件,而25歲的被告亦可說是幸運地逃過被槍擊重傷,甚至喪命的悲劇。 23.被告在法國出生,1996年來港定居,在香港達到中三程度,未婚,但育有一個現在十個月的女兒。被告被捕前任職售貨員,月入約$16,000元。 24.被告從2010年4月總共有六項定罪,五項涉及毒品。2013年曾經入獄6年8個月。被告在2018年6月因干犯相同罪行(即危險駕駛)而被判入獄2星期。被告在2019年7月2日因為干犯管有毒品罪而被判監5個月。本席得悉被告已經在2019年8月就這宗藏毒案服刑完畢。被告亦干犯一些交通定額罰款。 25.第37條危險駕駛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以及可處第4級罰款。但在第37(2D)條則明言「如某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而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則該罪行的最高刑罰及監禁期可各增50%。辯方在其求情大綱第8段列出九項辯方認為是「沒有以下的原因及情況使到案件更加嚴重」。辯方今天聲稱這因素是引用英國案例Cooksley [2003] 2 Cr App R 18 275的指引,這包括案發時被告沒有使用藥物、沒有嚴重超速、沒有罔顧乘客的警告、沒有持續不負責任的駕駛、沒有好鬥的駕駛等等。 26.辯方在第一份求情大綱並沒有明確指出第(2D)條款的加刑權限,因此本席曾要求辯方在得到背景報告後再作出有關的加刑陳詞,而辯方亦提交了附加求情陳詞。辯方在其求情理由(第9至第12段)說被告在第一個可能機會承認控罪,被告是在恐慌下犯案,而被告亦因此受槍傷。 27.被告在葵涌居住,案發地點是屯門公路直至屯門。被告在其書面求情陳詞列出前述的「沒有以下的原因及情況使到案件更加嚴重」的原因,似乎完全忽略本案案情的全面的整體嚴重性,這包括被告當時本身個人的法律處境。 28.本席認為以下事項或因素亦使案件較為嚴重的情況:
29.雖然本席對涉案車主的說法十分存疑(見案情撮要第12段),但本席只能以被告所承認的案情而判刑。警方會否跟進事件,會否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調查則不是本席的判刑考慮因素。 30.本席列舉的事項從整體而言,實實在在地顯示本案涉及加重刑責的事項,這亦是第(2D)款所提及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因素。 31.令人費解的是為何被告會駛入停車場,而在一分鐘後再駛離停車場。在停車場內,被告大可徒步離開他所駕駛的車輛,匿藏一角或棄置一些違禁物品,但本席並不能夠猜測箇中原因。被告並沒有因槍傷受到嚴重傷殘或失去生命,只是左前臂受槍傷。本席認為這絕對是被告的幸運。這是警員的克制,亦是被告咎由自取。 32.本席並不同意辯方所言,被告在一段道路只超速20公里,當時道路上沒有其他車輛,因此不構成對其他使用者的危險。被告最後在被截停後並沒有反抗,亦是束手就擒。 33.本席認為每宗案件都有其個別案情。本席不認為上訴庭在岑沛澤一案訂下這類案件的判刑指引。在該上訴案,上訴庭就危險駕駛的定罪提出判刑起點由原審法官所說的18個月減至15個月,但保留原審法官就被告沒有前科的3個月減刑,差不多達到20%,但該案亦沒有考慮第37(2D)條的加刑條款。辯方說第37(2D)條的加刑條款所提及的特別嚴重情節只限於第(2E)條款的兩種情況,即是酒精和藥物的影響。本席認為第(2E)條款只是列出和明確地指出,這兩種情節一定會視為嚴重情節,並不是指只有這兩種情況才能視為情節嚴重,而其他情節是否嚴重都一概不理。 34.在《Sentencing in Hong Kong》(第8版,2018)第810頁,作者便是使用「包括」來演繹第(2E)條。該作者的英文全文是 “if this offence is committed in circumstances of aggravation, which includ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本席認為法庭在判刑時除了醉駕或藥駕外,亦應該可以從整體案情來裁定案情有沒有嚴重情節,因而引致加刑。這是值得商榷的議題。本席在考慮本案的情節、被告的年紀、被告的悔意和被告被槍傷的因素,決定不會運用這加刑的條款。 35.被告的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在小學時段甚至初中時段在學業和品行上都是名列前茅,但在中二、中三之際卻誤交損友,而使被告在學業上一落千丈,最後在中三時段便輟學。 36.被告的生父離棄被告和被告的母親,而被告父母在1997年離婚。被告的母親獨力養育被告。被告曾經在2010年和2012年到戒毒所戒毒。被告的母親對被告的情況及左手傷勢都感到擔憂。而被告和他的女朋友都年紀輕,生活重擔可想而知。報告指出被告對駕駛很有興趣和信心。被告的女朋友希望被告能夠早日出獄,照顧家庭,重建父女關係。 37.在考慮所有求情原因和案情,本席判刑如下: 38.就第一項危險駕駛罪,被告不顧警員的警告及指令停車,反而繼續逃遁,當警員行近被告的車輛時,被告加速逃走。警員在停車場堵截被告,被告反而加速逃遁,置警員生命於不顧。警員開了三槍。被告受槍傷後並沒有停車,反而轉入愛勇街,甚至想衝向另一批警員。當時一名警員已經擎槍戒備,最後被告才被截停,被告無路可走,束手就擒。 39.當被告衝出停車場出口而警員是靠近停車場牆壁之際,警員絆倒在地上(見有關截圖MFI-2第19截圖,以及有關錄影光碟MFI-3)。被告駕車衝前撞向有關警員,可以被視為企圖、意圖傷人,甚至企圖謀殺。另一方面,這是被告第二次干犯相同罪行。被告在2018年曾經干犯危險駕駛罪而被判入獄2星期。被告並不珍惜那次輕判,今次更干犯案情較嚴重的危險駕駛罪。被告在停牌令危險駕駛,被告從來沒有正式駕駛執照,亦因為藏毒罪而被通緝,可說是罪加一等。 40.在特區訴 Andrianiaina Adrien Luck Yu Pau[2017] 2 HKLRD 500,上訴庭亦就其中一項危險駕駛罪,以2年作為一個量刑起點。 41.考慮到有關的案情和所有原因,本席就第一項控罪,以2年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16個月。 42.另一方面,條例上的停牌令可能有一點不全面的描述。根據條例的釋義條款,停牌令是指取消持有或者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第二次定罪的停牌令亦都不應少於2年,因此本席頒令被告取消領取駕駛執照3年。本席亦根據第69A條頒令這個停牌令的生效日期是在被告刑滿出獄後才開始計算。另一方面,由於被告從來沒有駕駛執照,本席不認為命令被告修讀駕駛技術改進課程是一個適當的選項; 43.第三項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罪行,本席以3個月為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而判刑2個月; 44.第五項沒有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罪行,本席亦以3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個月; 45.第六項未獲授權使用他人汽車罪行。誠如前述,本席雖然不相信有關車主的說法,但只能夠基於被告同意的案情判刑。這項控罪最高刑罰可達7年之多。被告認識車主,而控方亦沒有證據指控被告爆破車鎖或損壞汽車來駕駛,本席亦打算從輕發落,以3星期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星期。 46.第六項控罪有別於被告駕駛車輛的罪行,理論上可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但本席打算從輕發落,把這四項判刑全部同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16個月。 47.本席得悉被告因早前的藏毒罪而被判監的刑期已經在2019年8月服刑完畢。在本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的左手到現在仍然感到間中麻木和不順暢,但沒有醫生報告指被告受到永久創傷。雖然被告因犯案而受傷是自招,與人無尤,但本席亦打算從輕發落,亦希望被告能夠珍惜,能夠給女兒和女朋友一個家。正如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會改過自新,陪女兒在一個健康快樂的家庭成長,做一個好榜樣,因此決定減刑1個月,判被告總共入獄15個月。 48.本席希望年青的被告要珍惜自己,愛惜一手養育他的單親媽媽和感受母親的辛勞及悲痛。吸毒只會是一條不歸路,危險駕駛可以累人累己,稍一不慎可以使他人家破人亡。如果被告對自己的駕駛技術充滿信心,希望能夠成為一個業餘,甚至職業車手,他便應依循一個適當和合法的途徑去得到駕駛執照,實行自己的理想。本席亦希望被告的悔意是真誠,亦希望他能秉持承諾,做一個守信的人:對母親做一個孝順的兒子、對女兒做一個負責任的父親、對一個不離不棄的女朋友做一個有承擔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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