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14/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anuary 2020.
1. 於2019年4月17日,本案的第一被告人謝泔紹在一所位於沙田廣場的珠寶店,向店員表示希望購買珠寶。在女售貨員潘嘉盈(即本案的第二被告人)的協助之下,第一被告人挑選了一批總值129,483元的金飾,並取出一張貌似為大華銀行所發行的Visa信用卡,交給第二被告人以安排付款。有關的信用卡其後為第二被告人的上司取過處理,需經多次嘗試,發卡公司依然未有批准該次交易。第一被告人託詞會再回來,把信用卡取過後離開該珠寶店。他於當日在該商場為警員拘捕。有關的信用卡事後確認為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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