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孟婷 對 華人廟宇委員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63/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April 2020.
1. 2019年6月5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原審法官」)頒下判案書,拒絕給予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根據申請人於2018年9月26日修改的表格86,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是針對擬答辯人在未有核實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的成員變動是合法的情況下,確認相關成員變動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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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63/2019 [2020] HKCA 2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263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5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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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前言 1.2019年6月5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原審法官」)頒下判案書,拒絕給予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根據申請人於2018年9月26日修改的表格86,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是針對擬答辯人在未有核實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的成員變動是合法的情況下,確認相關成員變動的資料。 2.申請人不服原審法官的裁決,於2019年6月17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3.2019年10月15日,擬答辯人提出傳票,要求申請人向法庭繳存港幣200,000元作為其上訴訟費的保證金。本庭現處理這項訟費保證金申請。 4.擬答辯人存檔一份2019年10月15日「殷凱輝之非宗教式誓詞」以支持本申請;而擬答辯人的代表大律師亦於2019年11月13日提交其陳詞大綱。申請人亦存檔一份2019年10月29日「龐孟婷之非宗教式誓詞」,以作回應。 5.考慮過雙方存檔及提交的文件後,本庭認為本訟費保證金申請毋須進行口頭聆訊,可以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條規則以書面形式處理。 背景 6.申請人是高等法院案件HCA 2256/2017的被告人,而有利害關係的一方則為該宗案件的原告人。 7.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於2017年10月通過全體成員大會刪除4名成員的身份,並通過委任3位社會知名人士為新成員。在回覆相關人士的查詢時,擬答辯人確認有利害關係的一方成員變動的資料。申請人認為相關委任與刪除成員與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的簡章不符;而且該變動對申請人在HCA 2256/2017一案中的利益有嚴重影響。因此,申請人提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要求法庭:
原審判決 8.申請人的申請於2019年5月9日在原審法官席前進行聆訊,當時除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缺席外,申請人及擬答辯人均委派大律師代表出席。正如上文提及,原審法官拒絕給予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根據2019年6月5日的判案書,原審法官拒絕申請人的申請是基於:
申請人的上訴 9.正如上文指出,申請人不服原審法官的判決,於2019年6月17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根據2019年7月10日經修訂的上訴通知書,申請人提出以下的上訴理由:
本訟費保證金申請 10.根據2019年10月15日的傳票,擬答辯人的申請是因為申請人很有可能沒有足夠的財政資源遵從法庭針對申請人在敗訴後所作出的訟費命令。其依據是申請人在來往書信及誓詞中多次自稱「一貧如洗」或「清貧如洗的小蟻民」。 11.在申請人的回應誓詞中,她指出她將會經眾籌港幣200,000元作為訟費保證金,並希望相關人士告知流程及付款支票的收款人名字。 12.申請人亦於2019年12月15日致函擬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希望安排繳交港幣200,000元的訟費保證金。同時,她在信中指出,她認為擬被告人就本申請所要求的港幣55,000元訟費,並不合理。 法律原則 13.《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條訂明,上訴法庭在特殊情況下,可命令就上訴的訟費提供公正的保證。 14.即使雙方同意,法庭仍有酌情權釐訂保證金的金額,以確保其金額是公正的保證:見Macau First 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imited v Ding Xiao Hong & Ors CACV 190/2014,2014年12月11日,第[8]段,引述上訴庭Hunter法官在Re Cirtex Co Ltd CACV 133/1987,第[8]段中的判詞。 討論 保費保證金命令 15.首先,本庭認為在本案中頒發訟費保證金是一項合適及公正的命令。在申請人致擬答辯人的信件中,申請人確認雖然她曾任職跨國時裝公司的部門主管,但已辭職多時。她亦承認她已把積蓄捐獻作慈善用途,沒有預留餘款。最重要的是,在回應誓詞中,她並沒有就擬答辯人的申請提出反對。 16.因此,本庭有理由相信,如果申請人的上訴敗訴,擬答辯人在執行訟費命令時可能會遇到延誤和困難。本庭認為這情況符合《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條中所指的「特殊情況」。 17.在審閱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後,本庭亦看不到申請人可以以其上訴的勝算機會作為抗衡因素,足以令本庭行使酌情權破例地拒絕頒下訟費保證金命令。 訟費保證金的金額 18.在本申請中,擬答辯人並沒有按照慣例[1],在支持誓詞中詳細列明在本上訴中各訟費項目中所預算的費用。擬答辯人只在《殷凱輝之非宗教式誓詞》第[13]段中簡單指出: 「 本人估計本律師事務所在申請人上訴申請、後續處理上訴及是次提供保證事宜所產生的訟費,為數約港幣100,000元。本人估計延聘大律師的費用另需約港幣100,000元。」(重點後加) 19.考慮到本上訴的性質及複雜程度,而且申請人亦沒有就訟費金的金額提出異議,本庭認為擬申請人所要求的金額港幣200,000元屬於合理範圍之內。 本申請的訟費 20.申請人在她2019年10月29日的回應誓詞中經已表明願意籌集訟費保證金,並要求擬答辯人律師告知繳款流程。儘管如此,擬答辯人沒有就該要求作出回應,並於2019年11月13日提交陳詞大綱,要求法庭繼續處理擬答辯人的申請。 21.其後,申請人兩次致函擬答辯人的代表律師,作出同樣的要求。在第二封信件(2019年12月15日)中顯示,擬答辯人的代表律師要求申請人繳付港幣55,000元,作為本訟費保證金申請的訟費。申請人認為該訟費的要求並不合理。 22.本庭同意申請人所指,擬答辯人的訟費要求並不合理。 23.首先,如前述, 擬答辯人的代表律師沒有在申請文件中詳細列明在本上訴中各訟費項目中所預算的費用。若非申請人同意繳付訟費保證金港幣200,000元,本庭會撤銷訟費保證金的申請。擬答辯人的代表律師不應獲得在提出申請中的支持文件不按規矩行事所涉及的訟費。 24.其次,雖然她在最初於2019年9月30日拒絕支付訟費保證金,申請人於10月下旬時經已表示她同意繳付訟費保證金的意願。本庭看不到任何理由擬答辯人仍然堅持要求法庭處理本申請,而不以另外(如同意傳票)較符合經濟効益的方式處理。本庭也看不到有任何需要聘請大律師提交陳詞大綱,以繼續本訟費保證金的申請。 25.因此,本庭祗會給予擬答辯人發出2019年10月15日的傳票(但不包括不符規定的《殷凱輝之非宗教式誓詞》的費用) 及其後按同意傳票方式處理申請的合理費用。本庭在審閱擬答辯人2020年1月20日的訟費陳述書後,以上述基礎並按簡易程序,評估擬答辯人在本申請可獲得的訟費為港幣10,000元。 26.本庭注意到,根據擬答辯人的支持誓詞,本申請的訟費經已包括在訟費保證金的金額之中。鑑於上文就本申請的訟費之扣減,本庭相應由港幣200,000元中扣減港幣45,000元,以港幣155,000元作為本庭批准訟費保證金的金額。 結論及命令 27.本庭批准擬答辯人的申請,作出以下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擬答辯人:由施文律師行延聘馬耀添大律師及譚智楊大律師代表 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無律師代表 [1] 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20》第一冊、第1220頁、第[59/10/34]段:「The application must be made by summons (r.14) and must be supported by an affidavit. In the supporting affidavit, or exhibited to it, there should be a detailed and itemized estimate of the anticipated costs of the appeal, otherwise the court will be reluctant to make an order for security (Bennett v. Digby, The Times, November 21, 1982).」(重點後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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