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劍熙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01/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anuary 2020.

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一包26.8克晶狀固體,含10.8克「冰」毒。他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但控方不接納他的答辯。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301/2019[2020] HKDC 19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01/2019

[2020] HKDC 1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0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劍熙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0年1月2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黎健禧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熊雪如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陳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一包26.8克晶狀固體,含10.8克「冰」毒。他承認管有危險藥物,但控方不接納他的答辯。

2.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不成立,本席裁定他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案情

3.2019年1月11日晚上11時左右,被告人步入旺角一間酒店的停車場,該處有一入口往酒店大堂。在停車場內埋伏的警員將被告人截停,被告人掙扎,手上的一包「冰」毒跌在地上。該包「冰」毒後來被驗出為26.8克晶體,含10.8克「冰」毒。被告人在警誡下對警員說,他貪便宜,一次過買下那包毒品作自用。他後來再對警方說,當時正往酒店開房去吸毒,他每日服用大約兩克毒品。被告人後來再對警方說,他吸食「冰」毒已有大約十年,他是一名地盤工人,日薪1,000元。他買毒品時,身上有10,000元,他用了4,500元去買案中的毒品,買毒品後失去了銀包。

4.被告人被捕後一直被還押,他在被捕後的第四天,在懲教署被檢驗尿液,尿液中有安非他命痕跡。

5.控方的毒理學專家指,一名長期濫用「冰」毒者,每天可用上兩克像本案的低純度「冰」毒。

6.本席聽過案中的證據,接納被告人是一名長期濫用「冰」毒者,他每天會用上大約兩克像本案的低純度「冰」毒,案中的毒品是他打算自用的,夠他用上大約十三天。

案底

7.被告人現年37歲,他在1996年至2018年有九次定罪紀錄,最後五次都和毒品有關。

8.被告人在2005年、2011年、2013年和2018年都有管有危險藥物定罪紀錄,他被送過去戒毒所;至於2014年那項定罪則是販運危險藥物,他在粉嶺裁判處只被判監4星期。辯方律師說,他在那次於國內吸毒,進入香港境時,被發現身上管有一個帶有氯胺酮痕跡的膠袋,因此被控販運危險藥物,但最後只被判監4星期。

求情

9.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在本案只管有一包「冰」毒,純度為10.8克「冰」毒,不算大量,他叫法庭採取較低的判刑起點,即使被告人過往有幾次和毒品有關的定罪紀錄,基本判刑起點不應超過15個月監禁。

10.關於潛藏散發風險,辯方律師提及Wan Sheung Sum案(CACC 438/1999)。他指上訴庭說在一般情況下,管有一定數量的毒品作自用,判刑起點是12至18個月監禁,法庭應考慮有關毒品引發潛藏風險的所有因素,而決定是否作適量的調高。

11.律師指,法庭應考慮本案所有的情況,去決定被告人管有案中那包「冰」毒是否帶有潛藏散發風險。律師指,被告人當時正帶著毒品往酒店,打算開房吸毒。被告人有工作及收入,那包毒品的純量僅為10.8克,夠他用上大約十三天。被告人本身是一名長期濫用「冰」毒者,過往有幾次管有危險藥物罪,唯一的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是技術性犯罪,當時他帶著一個沾有氯胺酮痕跡的膠袋從國內回港。律師說,本案涉及的毒品潛藏散發風險屬於較低的一種。

戒毒所報告

12.由於被告人被裁定的罪名是管有危險藥物,法庭須先為他拿取戒毒所報告,才能判刑。

13.被告人自2019年1月11日被捕後一直被還押懲教署。被告人現在已經不是一名癮君子,毋須進入戒毒所接受強制戒毒。

14.辯方律師在庭上澄清戒毒所報告內一些內容,他說被告人其實向懲教署官員說他在2009年開始吸毒,包括氯胺酮、「冰」毒及其他毒品,被告人自2017年才轉為淨食「冰」毒。律師說,被告人吸食「冰」毒的歷史確有大約十年,是一名長期濫用「冰」毒者。

15.律師又替被告人解釋為何他在2005年已有第一次涉及藏有毒品的案底。律師說,被告人那次只是替人袋著毒品。

判刑

16.被告人管有一包26.8克晶狀固體,含10.8克「冰」毒,打算自用,按他每天服用大約兩克如此低純度的「冰」毒,案中的毒品夠他用上大約十三天。

17.被告人是一名長期濫用「冰」毒者,過往有數次管有危險藥物罪,2014年更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不過,律師說那次他是帶著一個沾有氯胺酮痕跡的膠袋從國內進境,他當時剛從國內吸毒回來,回港時被發現管有那個沾有毒品痕跡的膠袋,因而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算是技術性犯罪。律師指,被告人在裁判法院只被判監4星期。

18.被告人是一名工人,據說每日賺取千元日薪。沒有證據說被告人一向入不敷支,因而會傾向販毒。不過,被告人有多年吸毒經驗,必認識不少同道中人,若有人要向被告人索取毒品,被告人很可能會轉讓手上的毒品給那些人。因此,被告人管有案中的「冰」毒確帶有一定的潛藏散發風險,不過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風險屬於較低的一種。

19.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毒品份量,以12個月監禁為基本判刑起點,但被告人過往有數次管有危險藥物案底,本席認為就此應加刑3個月監禁。另外,被告人管有案中的一包「冰」毒,確帶有一定程度的潛藏散發風險,雖然風險不是很高,但亦應加刑4個月監禁,因此,最後的總判刑起點為19個月監禁。

20.被告人一早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人入獄十二個月又二十天。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30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