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鐘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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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販運4.89克固體內含4.49克可卡因的危險藥物。

Case No.DCCC 774/2019[2020] HKDC 22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Ap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74/2019

[2020] HKDC 2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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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鐘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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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20年4月21日
出席人士: 程雲峰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逸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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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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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販運4.89克固體內含4.49克可卡因的危險藥物。

2.案情透露案發當晚( 2019年4月23日)凌晨一時左右,一隊警員在元朗洪水橋乘警車巡邏時,發現被告人所駕駛的輕型貨車在路上不穩定地行駛,於是把他截停調查。

3.當警員走近嘗試接觸他時,被告人突然逃跑但不久便被制服。警員在被告人手中持著的一個可在封膠袋內發現23個載有本案毒品的小膠袋,於是把他拘捕。

4.在被告人身上,警員同時找到一部智能電話,現金$6,940和人民幣$183 ;警員搜查輕型貨車時,再找出多兩部智能電話和現金$2,300。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物品是可卡因,是他以$950購買得來並聲稱作自用。

5.其後,警方把被告人押往其家搜查但並無發現任何違禁品。有關的毒品於案發時的市值約為$5,300。

6.被告人現年35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他未婚但與女友育有六名子女,年紀最大的九歲而最輕的七個月大。案發時,被告人是一名汽車銷售員,月入約三至四萬元。

7.辯方律師指出被告人之所以犯案,是由於受到他人的引誘,以賺取金錢去應付生活開支。被告人在其信中表示對自己所做的深表悔意,並承諾不會再犯。其家人及僱主也撰寫多封信為他求情,指他本性良善,是一名好丈夫、好弟弟。其稚齡女兒也寫畫了一幅圖畫給法庭,表示自己多麼想念爸爸,希望他能早日回家相聚。

8.辯方指出被告人相繼失去雙親,爸爸因病離世而母親則自尋短見,可是禍不單行,其姐姐因感情問題也選擇了母親結束生命的同一方法。被告人的女友需要照顧多名子女,承受相當大的精神壓力,也因此而需要看精神科。

9.律師續說被告人選擇認罪充分表現其悔意,但坦言除了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強而有力的理由要求法庭進一步減刑。

10.就這類罪行而言,上訴庭是有判刑指引,販運可卡因份量在10克以下,考慮的刑期是二至五年。

11.基於被告人所承認販運的份量( 4.49克可卡因),本席以4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在求情方面,確實除了他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減刑因素,他的認罪是適時的,因此可獲三份一的扣減,最終的判刑是26 個月監禁。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