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341/199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October 2000.
1. 1997年6月3日上訴人胡楚華(被告人)在答辯人(原告人)利興股票有限公司開設個人保証金戶口(MUC-6)。由答辯人公司代她買賣股票。在此之前,上訴人於同年2月12日與陳永來(即另案HCA No. 12480/97的第二被告人)在答辯人公司開設聯名保証金戶口(MUC-3)。而陳永來本人亦有個人保証金戶口(MUC-8)開設於答辯人公司。自從開設戶口後,兩人都通過該三個戶口分別買賣股票。至1997年10月31日,答辯人公司將存於該三個戶口的股票全部賣出。結算後,三個戶口都有結欠。上訴人的個人戶口欠款港幣729,937.67元;聯名戶口欠款港幣205,316.98元;陳永來的個人戶口欠款港幣845,817.81元。答辯人公司向兩人分別提出三個訴訟案追討欠款。高等法院原訟庭鍾安德法官合併審理三案後,判上訴人及陳永來敗訴,兩人均須清還欠款。上訴人現就她須清還個人戶口欠款的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