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374/199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本案被告人(即上訴人)周觀勝經營大利祥運輸公司與海陸貨櫃碼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陸』)於1976年9月13日簽訂合約,承包提供工人在海陸負責的貨櫃碼頭替海陸做貨櫃貨物裝卸工作。原告人周偉明等32人(即上訴答辯人等,因第二十二原告人在原審時已逝世)是被告人僱用在該碼頭工作的貨物裝卸工人。1994年5月4日,海陸以信件通知被告人,於同年6月3日午夜終止他的合約,被告人及其他員工必須在該日午夜前撤離海陸的貨櫃碼頭。就終止合約因而引發的問題,海陸、原告人等及被告人先後多次商討。最後,在1994年6月3日事件獲得解決。由海陸答允經勞工處付予被告人的員工港幣1,900,000元,而被告人及其員工同意於當日午夜前撤離碼頭。